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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口发〔2014〕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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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4—24002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文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湘人口发〔2014〕12 号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资委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 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 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政发〔2014〕27 号)精神,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联 合制定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 —1— 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 时反馈。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资委 2014 年 9 月 17 日 —2—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为了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根 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政发〔2014〕27 号) (以下简称《若干规 定》 )精神,特制定本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一、关于奖励对象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 “同类奖励”,是指退休后因受计生奖励增发本人基本工资 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或者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外省市区 迁入人员由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 同类型奖励的证明,本省迁出人员由现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 出具其在现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本省城镇居民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含绝对 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单位)的职工。 在本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以 及在本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驻湘央企)办理正式退休 手续的职工(含合同制工人) ,不论是否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 除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奖励 扶助制度)条件者外,均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 —3— 单位居民。 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是指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即2014 年1月1日)持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 “城镇居民户口”居民,在尚未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 度改革的地区,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在已实行了城 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 口”的地区,是指户口在居民委员会、没有承包责任田土的居民 和户口在村民委员会但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 者原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居民。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 方可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 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 父母奖励。 健在而没有户口的居民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持有 2 个以上户口的,须先自行到公安部门核实并注销多余户口,注 销多余户口后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 “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是指除国有单位之外的其他所有 制单位的职工。 “无工作单位居民” ,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业主和雇员) 、 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3.在达到奖励年龄的 5 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 5 年 —4— 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 5 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 镇居民。 2014 年 1 月 1 日后,外省市区城镇居民迁入本省的,须在距 离退休时间或《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 5 年前,将户籍由外省 迁入本省,且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 5 年以上并已领取养老金。 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的时间以公安部门认定的迁入时间为 准。 是否“连续居住 5 年以上”,由其常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 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计生管理机构(以下简 称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是否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 5 年以上且已领取养老金,由其 参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 “户口迁出本省”,包括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后将户口迁往 外省的职工,以及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但户口一直在外省的国 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破产、改制为非国有单位的职工。 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人员主要 指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城中村”的农村居民和农垦企业中 农业户口的企业职工。 (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 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 —5— 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 下简称《光荣证》 ) ” ,是指当事人在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时, 须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 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 决定〉的应用解释》 (湘人口发〔2007〕32 号,以下简称《应用 解释》 )规定的持证条件,并持有《光荣证》 。 领取《光荣证》后,子女数量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持证条件 的,其持有的证件无效。 《光荣证》遗失,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补办《光荣证》; 原持有的《光荣证》遗失,已超过规定的申领年龄又无法找到补 证所需要的原始材料,仍符合持证条件的, 可由对象工作单位或者 户籍地居委会公示 5 日,所在街道核实后出具《〈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遗失证明》 (见附件 1) 。申请人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 子女父母奖励。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已领取《光荣证》,再婚后未再 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其持有的《光荣证》继续有效。 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属国有单位职工的, 到单位申领《无子女证明》 (见附件 2) ,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 街道申领《无子女证明》 ,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无子女证明》的办理程序: 1.申请。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符合城镇独生子女 父母奖励规定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 —6— 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 张,到户籍地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办理 《无子女证明》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分别提出申请。 2.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实情况。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自接到申 请材料之日起的 5 日内,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 公示 5 日无异议后,在《无子女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同意 申请”意见并加盖公章,交申请人到街道审核。 3.街道审核。街道接到工作单位或居委会签署了意见的《无 子女证明》后,在《无子女证明》上加盖公章,复印一份存档, 一份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 或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年龄的确定以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 身份证的,须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以后再申请奖励。参加企业养老 保险的退休人员年龄的确定参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职工身份 证出生时间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 关于出生时间最早的记载为准。 职工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已死亡的,无工作单位居民未达到 《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已死亡的,均不享受奖励。 (四)2014 年 1 月 1 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 发本人基本工资 5%退休金或一次性 5000 元奖励的城镇独生子女 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沿革,原可以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 —7— 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 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 次性奖励5000元待遇的; 2.其他城镇居民2009年10月22日后尚健在,应享受而未享受 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 3.2009年10月22日前因享受其它奖励等原因,应享受而未享 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按本人基本工资 100%领取退休金的; 4.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按 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 5.2009年1月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企业军转干部; 6.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的其他情 形。 二、关于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 80 元, 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发放, 直至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 5000 元。 2014 年 1 月 1 日后退休或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条件的,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 80 元。是职工的,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 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是无工作单位 居民的,从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年龄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 故。 2014 年 1 月 1 日前原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 5% 退休金待遇以及在 200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8— 领取或未领取 5000 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 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 5000 元或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每人每月奖励 80 元的方式,选择 后不得更改。 “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 5000 元奖励金的”,“已兑现” 指已领取了 5000 元奖励, “部分兑现” 指领取奖励金不足 5000 元。 如选择每月 80 元奖励方式,需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抵扣完原领 奖励金后,再按每月 80 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选择一次性 5000 元奖励的,原兑现不足 5000 元的,补足至 5000 元。 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 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 5%退休金或一次性 奖励 5000 元的企业职工,以及 2009 年 10 月 22 日以后符合奖励 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 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 5000 元的,一次性补足至 5000 元。 “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为 各地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 《若干规定》实施时间为 2014 年 1 月 1 日。 三、关于奖励资金来源 (一) 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 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 (二) 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 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原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仍保留事业身份的退休职工独生子女 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 —9—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 在单位按每人 5000 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由当 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筹集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 5000 元奖励资金,按参保层级上交至相应层级财政非税部门,其 余资金由相应层级财政负担。 企业的性质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或其他归口管 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四)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 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金,由政 府筹资。总体上由省级财政承担 50%,其余部分,省直管县市的 由县市承担;非省直管县市区的由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承担 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省级财政承担 50%奖励金以外的部分,奖励对象户籍地与参 保地不一致的,由参保地筹集资金;参保地在省外的,由户籍地 筹集资金;在省级参保的,由省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市级参保的, 由市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县级参保的,由县级财政筹集资金。 四、关于对象确认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中,国有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奖 励资格确认;其他城镇居民未参保的、在省外参保的、在省级参 保的以及在户籍地所属市级或县级参保的,由户籍地负责奖励资 格确认,其他由参保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 2014 年 1 月 1 日前,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 5%退休金或 —10— 一次性奖励 5000 元待遇、 原属于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 正式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后仍属于国 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现企业负责奖励资格确认。企业已 改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或破产未重 组的,按隶属关系,纳入其他城镇居民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 工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持本人居民身 份证、 《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和一 寸免冠近照两张,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 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见附件 3) 一式两份。已退休的职工在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交《退休证》 。 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须与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签订《湖南省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奖励方式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见附 件 4) 。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 名义代为申请或领取奖励金,需提供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死亡 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有配偶的,配偶为代办人,并提供结 婚证;没有配偶的,子女为代办人,并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死亡的职工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的,由合法继承人共同确定其中 一人作为代办人,提供相应的公证书。因死亡已注销户口的,需 提供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证明须载明申请人 身份号码。 —11— 生活不能自理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常住地的居委会出具,并由 街道予以核实。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类型: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 明》,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 死亡宣告判决书;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户籍 地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实。死亡证明要有确定 的死亡日期。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 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件、证明的, 由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2.单位审批确认。申请人所在单位依照奖励对象条件对申请 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本单位 张榜公示 5 日,同时公布单位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经公示无异议 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单位奖励对象,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在 《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所在单位于每年 5 月 1 日前统一将确认的《湖 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 (见附件 5)和《申请表》 报本单位所在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在 企业所在地之外的本省的市级或县级参保的,报参保地县级计生 主管部门)备案存档,将奖励对象签订的《协议》一式两份统一 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盖章。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于 6 月 1 日前将奖 励对象《申请表》相关信息录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后的《协议》通过 —12— 所在单位送达奖励对象。 4.数据报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于 6 月 15 日前将确认的奖 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州计生主 管部门,市州计生主管部门于 6 月 30 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 案。 (二)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 作单位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每年 4 月 1 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 、 退休、参保等相关材料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负责资格确认 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 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须与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签订《协议》 。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的,参照国有单位同类情 况办理。 如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须提供原户籍地县级 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以及在本省已领取 养老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2.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居委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 提出拟上报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议事会议评 议,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居民代表会评议 表》 (以下简称《评议表》 ,见附件 6) 。申请人死亡的,还须核实 代办人信息及与申请人关系等情况。 评议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按《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13— 奖励对象名单公示表》格式(以下简称公示格式,见附件 7)在 居委会公务栏张榜公示 5 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的,由居委会分管卫生计生工作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 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4 月 15 日前将拟奖励对象名册和《申请 表》 、 《评议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进行初审。 评议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说明原因并退还相关 申报材料。 3.镇级初审上报。由街道组成评审组,对居委会上报的资料 进行初审,并见面走访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 (以下简称《见面调查表》 ,见附件 8) 。 初审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按公示格式在街道政务公开栏 张榜公示 5 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分 管卫生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 加盖公章,5 月 1 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连同《申请表》 、 《评 议表》 、 《见面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协议》一式两份 上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审批。 初审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 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调查材料整理归档。 4.县级审批确认。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对街道上报的拟奖励对 象情况进行审查确认,由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 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并以文件形式将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 批复到街道,由街道印发至居委会张榜公布。县级计生主管部门 为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于 6 月 1 前将相关信息 —14— 录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计生主 管部门将加盖公章后的《协议》通过街道送达奖励对象。 审批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 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5.数据报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每年于 6 月 15 日前将确认 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州计 生主管部门,市州计生主管部门于 6 月 30 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 委备案。 五、关于资金发放与管理 市州、省直管县计生主管部门于每年 7 月 15 日前将奖励对 象规模和资金需求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卫生计生委;省卫 生计生委于每年 8 月 15 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对象规模和资 金需求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和核算城镇奖励资金的归集、拨付、 结存。需要配套资金的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 达的城镇奖励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 连同本级应配 套资金一并下达非直管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 财政部门城镇奖励资金的指标文件后, 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在 10 个 工作日内拨付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 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 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 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15— 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按月发放。 奖励金由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发放的,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向同 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委托的代理机构发放,于 12 月 31 日前 发放到位。 代理机构根据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开设 个人储蓄账户,在收到奖励资金 3 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资金足额 打入对象的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发放情 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代理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城 镇奖励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为任何组 织、个人办理奖励对象的代扣代缴业务;不得收取开设账户及小 额账户管理等费用。 各级计生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 1 月 31 日 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资金发放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将上年度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抄送同级 计生主管部门。县、市级计生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年 8 月 5 日、 10 日前,向同级财政和上级计生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城镇奖励对 象预测规模和资金预算,同时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省卫生计生委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六、关于对象年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实行年审制度。 由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于每年的 5 月份到居委会 进行年审,街道组织人员入户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 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附件 9)。对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 —16—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 退出名册》 (见附件 10) 。 国有单位确认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年审,于 5 月 31 日 前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和《湖南省城 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将退出人员在“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退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计生主管部门相互反馈掌握的不符 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及时注销奖励资格。 享受奖励待遇后因合法生育或收养子女而不符合奖励条件 的,停发奖励金;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金并由 对象确认单位追回奖励金。 附件: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 2.无子女证明 3.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 4.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奖励方式协议 5.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 6.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居民代表会评议表 7.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表 8.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 9.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 10.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人员退出表 —17— 附件 1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 证明编号: 姓 名 婚姻状况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配偶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或 居委会签署 (签章) 意见 年 月 日 证明内容: 该同志原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 注:仅供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时使用。 证明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1.证明编号方法:出具证明的街道的行政区划代码+ 出具证明的年份+流水号。 2.没有配偶的, “配偶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栏分别 填“无” 。 3.证明一式两份,申领人与出具证明机关各执一份。 —18— 附件 2 无子女证明 证明编号: 姓 名 婚姻状况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配偶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或 居委会签署 (签章) 意见 年 月 日 证明内容: 该同志从未生育子女也从未收养子女且无有抚养关系的继 子女。 注:仅供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时使用。 证明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1.证明编号方法:出具证明的街道的行政区划代码+ 出具证明的年份+流水号。 2.没有配偶的, “配偶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栏分别 填“无” 。 3.证明一式两份,申领人与出具证明机关各执一份。 —19— 附件 3 照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 片 ___________市(州)___________县(市、区) ____________街道(乡、镇) ___________社区(村)_____________居(村)民小组 项目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婚姻 状况 婚姻变 动年月 本人信息 配偶信息 夫妻曾经生 育子女数 男孩___个 女孩___个 夫妻现有存活 子女数(含收养) 男孩___个 女孩___个 独生子女 证明类型 □独生子女证 □无子女证明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血缘关系 存活状况 死亡年月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收养年月 存活状况 死亡年月 夫妻生育 子女情况 夫妻收养 子女情况 本人其他相 关信息以及 奖励方式选 择情况 单位类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央企 □省属 □市属 □县属)□其他单位□非从业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退(离)休年月 退(离)休证编号 养老保险险种类别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已享受奖励金额 大写: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 □机关养老保险 小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奖励方式选择 家庭地址 □其他 □奖励金分月发放 □一次性奖励 5000 元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章): 居委会 评议意见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镇级初审意 见 年 县级计生主 管部门或国 有单位审批 意见 月 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备注 申请(代办)人签字: —20— 填报人:_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日 日(单位盖章) 附件 4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奖励方式协议 甲方:××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委) 乙方: 公民身份号码: 代办人: 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 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政发〔2014〕 27 号)精神, 乙方可以选择一次性 5000 元或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 80 元 的奖励方式,现乙方自愿选择 的奖励方式。 乙方对奖励方式的选择为一次性选择,选择后不得更改。甲 方应尊重乙方选择的奖励方式,并按程序为其办理领取城镇独生 子女父母奖励金相关手续。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 联系人: (或代办人): 与乙方的关系: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21— —22— 附件 5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 填表单位: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单位名称 单位 类型 奖励 参保地 起始 年月 发放奖励 金额(元) 家庭地址 备注 1 说明:单位类型,选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单位”或“未从业”之一;参保地,选填“省外参保”、 “省本级”、“市本级”、“县级”或“未参保”之一。发放奖励金额,分月发放计算至每年 12 月 31 日,如已享受一次性奖励的,需扣除, 并在备注栏注明已享受奖励金额,扣除后的发放奖励金额为负数的,调整为 0。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6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 居民代表会评议表 街道 社区 时 间: 地 点: 主持人: 参会人员: 应 到: 实 到: 内 容: 1、主持人宣讲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介绍申请人基本情况 2、代表发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评议 3、对申请人作出评议结论 4、签名(加盖手模) —23— 附件 7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表 经居委会评议(或街道初审、县级审批) ,下列 XX 名同志符合湖南省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从 XX 月 XX 日至 XX 月 XX 日,如发现公示人员中有不符合条件的,请通过下列电话举报:街道 举报电话:XXXXXXX,县人口计生局(委)举报电话:XXXXXXX,市州人口 计生委举报电话:XXXXXXX,省卫生计生委举报电话: XXXXXXX。举报信箱 设在街道计生办、县人口计生局(委) 、市州人口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 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对象名单 现有存活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单位名称 子女数 —24— 奖励起 单位类型 始年月 附件 8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 街道 对象 姓 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户口 性质 婚姻 状况 社区 曾生育 子女数 现有存活 子女数 组 单位 类型 符合条 件年月 参保地 本人 配偶 调查记录: 请问您的姓名、出生时间、户籍情况? 请您说说自己的婚姻情况、生育收养子女情况、现有存活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 情况。 请您谈谈自己的从业情况(单位名称、单位类型、退休时间)、参保情况以及享 受同类型奖励情况。 您认为自己是否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本人 调查 签字 结论 调查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5— 已享受 奖励情况 —26— 附件 9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 填表单位: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 年审日期 年审情况 说明:年审日期:填写年审对象的日期,如 201501。年审情况:1.符合条件继续享受城镇奖励;2.不符合条件,退出城镇奖励,同时 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人员退出表》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10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人员退出表 填表单位: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 退出年月 退出原因 说明:退出时间:填写退出年月,如 201501。退出原因:1.对象死亡;2.婚姻变化;3.子女数变化;4.户口迁移;5.其他。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27—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8— 2014 年 9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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