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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汶上县人社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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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汶上县人社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113 114 115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解除 劳动 关系 证明 个人办 理失业 登记和 申领失 业金待 遇时需 提供解 除劳动 关系证 明 孤儿 证明 工亡家 属申领 供养亲 属抚恤 金 近亲 属证 明 工亡家 属申领 供养亲 属抚恤 金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 35 号)“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 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 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 法律 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 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 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 586 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二)供养亲属抚 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 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法规 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 增加 10%。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 586 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 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 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规 开具 单位 办理指南 涉及的行政权 力事项、政务服 务事项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 50 条 规定“用人单位应在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同时出具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 明”。员工在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时,用人单位直接出 具解除劳动关系证 明 失业登记管理、 就业和失业登 记、失业保险办 理、企业职工失 业保险待遇给 付 工伤保 险经办 机构 民政局 失去父母的儿童、到 乡镇民政办公室、提 交户口簿(父母死亡 户籍证明)办理 因工死亡职工 待遇审核 工伤保 险经办 机构 村居委员 会 到到村居委会开具 证明 因工死亡职工 待遇审核 索要 单位 就业办 116 解除 合同 证明 申领一 次性工 伤医疗 补助金 117 基本 养老 保险 参保 缴费 凭证 养老保 险缴纳 情况 118 基本 养老 保险 转移 接续 联系 函 参保地 社保经 办机构 信息、接 收地社 保经办 机构信 息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 586 号第三十七条(二)劳动、聘用合同期 法规 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国办发【2009】66 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 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 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 保 险 关 系 应 随 同 转 移 到 新参 保 地 。 ; 人 社 部 发 【2009】187 号附件 2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 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 规章 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 1,以下简 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 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 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 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人社部发【2009】187 号附件 2 第七至第十条:第 七条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 系函》(附件 3,以下简称《联系函》),并向参 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第八条原参保地社 规范 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 性文 完成以下手续: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 件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 4,以下简称《信 息表》);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3.将《信息表》 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 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九条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将 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工伤保 险经办 机构 用人单位 找用人单位签订 工伤职工工伤 保险待遇给付 汶上县 社保局 参保地社 保经办机 构 参保地社保经办机 构开具 职工社会保险 关系转入 汶上县 社保局 参保地社 保经办机 构 社保经办机构自动 办理 职工社会保险 关系转出 207 就 创 登 申 人 息 明 业 业 记 请 信 证 第十条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 基金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1.核 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 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3.根 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 补充完善相关信息;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 参保人员。 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就业困 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第六 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 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 记 载 就 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 业 和 失 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 业状况, 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登 申 请 就 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 规章 业援助, 应当于 15 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 办 理 就 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 业 创 业 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 证。 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 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 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 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 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人力社 保部门 村(居) 民委员会 村(社区)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调查核实 或提供证明。 就业创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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