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docx

ン゛GangSter6 页 20.503 KB下载文档
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docx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docx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docx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docx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docx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docx
当前文档共6页 3.99
下载后继续阅读

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docx

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合理布 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 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 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结合五 原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五原县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 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 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 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 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的制订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 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 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乡村振兴、 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按照一店一证原则按需设置。 第六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1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划》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 的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七条 以下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为: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间距标准:城区街道、乡镇、 苏木毗邻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 100 米以上。 (二)城区、乡镇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综合性市场、农 贸市场、物流园区、货物集散中心内设置零售点数量按照实 际经营门面户数达到 150 户以上可以设置 1 个零售点(150 户以下不予设置零售点);以此为基数,每增加 150 户可增 设 1 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 100 米以上。 毗邻街道的此类市场经营场所,朝向此类市场内经营的, 依照前项规定办理;朝向此类市场外经营的,按照所在街道 零售点要求的间距执行;贯通此类市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 经营的门面,既要符合街道零售点要求的间距又要符合此类 市场内部设置零售点的要求,也作为此类市场内其他申办点 间距及户数的条件要求。 (三)行政村、自然村按照实际住户设置零售点,60 户 以下不予设置零售点;60 户以上,设置 1 个零售点;每增加 50 户增设 1 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 300 米以上。 2 (四)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和单 位住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实际住户数设置,200 户以上 300 户以下的可设置 1 个零售点;300 户以上的,每增 加 300 户可增设 1 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 100 米以上。 毗邻街道的小区经营场所,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 项规定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要求 的间距执行;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既 要符合街道零售点要求的间距又要符合小区内部设置零售 点的要求,也作为小区内其他申办点间距及户数的条件要求。 非封闭式居民小区的零售点应符合所处街道间距条件 要求。 (五)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 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 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 800 米以上, 且经营面积在 300 平米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点一证”设置零 售点,不受本《规划》第七条限制,且不作为其他办理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限制因素: (一)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饭店、度假村等经营面 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且相对封闭的场所,为满足停留在设 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 (二)经营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超市; 3 (三)飞机场航站楼的公共大厅、候机厅;火车站、汽 车站、客运中心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内; (四)旅游景区、部队营区、监狱等封闭的场所。 (五)用工人员数量在 500 人以上的封闭厂矿企业。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时适当放宽本《规划》第七条第一项间距标准,但距最 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应在 50 米以上,且必须由本人持 证经营: (一)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除智力残疾 和精神残疾)、军烈属,且在巴彦淖尔市区域范围内未持有 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凭残疾证、军烈属证申请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的,只可办理一次;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 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 地址经营的; (三)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出 入口通道间距 100 米以内,持证人主动迁址经营的;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 等不得放宽。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 4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三)申请人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六)生产、销售、存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 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或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 卷烟的场所。(注:化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 固态、液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 易燃、易爆气体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具备安全措施 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 售货形式及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 间距 100 米以内的; (九)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十一)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准 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且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 5 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 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活 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本《规划》中的“经营面积”是指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本《规划》中的“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 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或中小学、幼儿园各自最近一侧门中心 之间,可正常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且符合《道路交通安 全法》的规定。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 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办园许可证的 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 对本《规划》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以下”、“以 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划》由五原县烟草专卖局制定并负责 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2021 年 6 月 9 日发布的《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五烟专〔2021〕 9 号)同时废止。 6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