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docx
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合理布 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 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 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结合五 原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五原县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 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 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 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 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的制订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 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 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乡村振兴、 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按照一店一证原则按需设置。 第六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1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划》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 的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七条 以下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为: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间距标准:城区街道、乡镇、 苏木毗邻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 100 米以上。 (二)城区、乡镇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综合性市场、农 贸市场、物流园区、货物集散中心内设置零售点数量按照实 际经营门面户数达到 150 户以上可以设置 1 个零售点(150 户以下不予设置零售点);以此为基数,每增加 150 户可增 设 1 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 100 米以上。 毗邻街道的此类市场经营场所,朝向此类市场内经营的, 依照前项规定办理;朝向此类市场外经营的,按照所在街道 零售点要求的间距执行;贯通此类市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 经营的门面,既要符合街道零售点要求的间距又要符合此类 市场内部设置零售点的要求,也作为此类市场内其他申办点 间距及户数的条件要求。 (三)行政村、自然村按照实际住户设置零售点,60 户 以下不予设置零售点;60 户以上,设置 1 个零售点;每增加 50 户增设 1 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 300 米以上。 2 (四)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和单 位住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实际住户数设置,200 户以上 300 户以下的可设置 1 个零售点;300 户以上的,每增 加 300 户可增设 1 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 100 米以上。 毗邻街道的小区经营场所,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 项规定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要求 的间距执行;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既 要符合街道零售点要求的间距又要符合小区内部设置零售 点的要求,也作为小区内其他申办点间距及户数的条件要求。 非封闭式居民小区的零售点应符合所处街道间距条件 要求。 (五)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 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 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 800 米以上, 且经营面积在 300 平米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点一证”设置零 售点,不受本《规划》第七条限制,且不作为其他办理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限制因素: (一)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饭店、度假村等经营面 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且相对封闭的场所,为满足停留在设 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 (二)经营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超市; 3 (三)飞机场航站楼的公共大厅、候机厅;火车站、汽 车站、客运中心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内; (四)旅游景区、部队营区、监狱等封闭的场所。 (五)用工人员数量在 500 人以上的封闭厂矿企业。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时适当放宽本《规划》第七条第一项间距标准,但距最 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应在 50 米以上,且必须由本人持 证经营: (一)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除智力残疾 和精神残疾)、军烈属,且在巴彦淖尔市区域范围内未持有 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凭残疾证、军烈属证申请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的,只可办理一次;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 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 地址经营的; (三)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出 入口通道间距 100 米以内,持证人主动迁址经营的;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 等不得放宽。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 4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三)申请人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六)生产、销售、存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 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或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 卷烟的场所。(注:化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 固态、液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 易燃、易爆气体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具备安全措施 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 售货形式及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 间距 100 米以内的; (九)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十一)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准 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且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 5 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 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活 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本《规划》中的“经营面积”是指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本《规划》中的“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 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或中小学、幼儿园各自最近一侧门中心 之间,可正常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且符合《道路交通安 全法》的规定。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 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办园许可证的 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 对本《规划》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以下”、“以 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划》由五原县烟草专卖局制定并负责 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2021 年 6 月 9 日发布的《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五烟专〔2021〕 9 号)同时废止。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