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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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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 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 值收益的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管理行为,维护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根据《内蒙古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方案操作指南〉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165 号)、《内 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364 号)等 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拉特中旗行政区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 市净收益(以下简称入市净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入市净收益是指嘎查村集体经济 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 (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总价款,扣除调节金、取得成本和土地 开发支出等相关费用后的收益。 取得成本包含相关税费与各项补偿安置费用。 第四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全旗入市净收益管理的监 督和指导;各苏木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入市净收益 日常核算、管理、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入市净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坚持权责一致、合理 分配、保值增值的原则,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第六条 各苏木镇应统筹考虑镇、村在基础设施投入、农 民生活保障等方面承担责任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入市净收益苏 木镇、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比例,经相关程序后报旗农牧和 科技局备案。 第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按集体土地所 有权归属,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八条 苏木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应由苏 木镇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再投 资发展、本苏木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民生项目和农村公共 服务运行维护等支出。 第九条 嘎查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由嘎查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列入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主 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再投资发展,改善本集体组织成 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等农村公共服务民生项目的支出。 第十条 入市净收益不得投资股市、基金等高风险业务, 不得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 第十一条 入市净收益使用方案应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 序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苏木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使用 方案需经苏木镇党委、政府审核后方可实施。使用方案报旗农牧 和科技局农村牧区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嘎查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使用方 案应按照“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代表同意通过后方可实施。使用方案报旗农牧和科技局 农村牧区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使用方案、执行 情况应通过印发到户、在便于成员阅读的场所张贴、运用信息化 手段等形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 第十五条 各苏木镇应建立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专项审计制度,也可以委托审计部门或者 中介机构对入市净收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 公开。 第十六条 旗、苏木镇纪检监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入 市净收益管理监督过程中,对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乌拉特中 旗嘎查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结束。施行期间,如上级 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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