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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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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doc

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高等教育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 开展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 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精神,制定河南省第七届高等教 育教学成果奖励(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办法。 第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 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 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和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国家和河南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 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 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 题要有针对性,不要空泛。要能够针对目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 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 效果。 主要包括:(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 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 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 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 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高职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指导思想, 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特点。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 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四条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完成教学改革研究并且经 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通过省级以上教学成果鉴定,并达到 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 国内或省内首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 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的 应用推广价值,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在已有成果基础上部分首创, 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 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应用推广 价值,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在运用已有成果的过程中有创新和发展,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 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可获得省级教学 成果二等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 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 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 在同等水平情况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 教师的成果可优先获奖;获得国家、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且成果 显著的可优先获奖。 第六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 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 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第七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 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 献的单位。 第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名称、项目成员、完成单位在建设期内原 则上不允许变更,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确实不能继续研究者,须由学 校提出意见,报教育厅审核。 第九条 教育厅设立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和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 称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奖励办公室,设在高等教育处。评审 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小组。 第十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教育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厅有关部门负 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研究决定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 员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其职责是: (一)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向领导小组提交省级教学成果奖励项 目建议名单。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分为材料评审、答辩评审二 个阶段。二等奖项目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一 等奖以上项目须经材料评审后参加答辩,并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 同意。 第十三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 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公示之日起 7 日内向奖励 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 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 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奖励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奖励办公室在受理 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应当核实 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到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 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 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 第十六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证书和 奖金。 第十七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截留。 第十八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核档案,作为评定 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 获奖者,由推荐学校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获奖成 果的等级,经教育厅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 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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