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经费资助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稿)》(桂师院科字〔2013〕15号).doc
广西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稿)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编著出版学术著作和教材的积极性,规范学术著作和 教材出版资助经费的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经费”(以下简称出版经费) , 包括广西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教材建设基金,以及可用于资助学术著作或教材出 版的科研项目和教研教改项目经费、学位点学科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研究基地建设、重 点实验室建设等经费。 第三条 出版经费资助范围: 1.申请学术著作出版资助: 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必须是有较高学术价值和有较大科学意义的学术研究成果。 优先资助:对我校重点学科、特色学科、交叉学科、学位点学科建设有重要意义的著 作;对广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 2.申请教材出版资助: 申请资助的教材必须是在我校教学中使用过两届以上的讲义,且是研究生教育和普通 本科教育中具有学科特色的、在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所使用的教材。 优先资助:教学急需但无正式出版的教材;体现学校学科和专业优势,有较高学术水 平、处于国内或区内领先地位的教材;反映我校教学改革成果,具有我校办学优势和特色, 或是在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及具有填补空白意义的,体现广西区域文化、经济 和民族特色的教材;学校重点建设专业、重点建设课程教材;重要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和 实验课教学的辅助教材;使用面较广的专业课程以及通识教育课程的教材;使用面较广、 适用性较强的 CAI 课件与网络教材;已列入省、部级以上重要教材出版计划的教材。 第四条 出版经费按照自愿申请、专家审议、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学术价值或 应用价值较高的著作和教材。对于完成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的研究成果和中青年骨干人员 完成的著作和教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条 对于同一著作或教材,只能选择申请出版经费中的一种经费资助。有学位点 建设学科或重点学科的二级学院教职工,应优先申请使用学位点学科或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资助出版。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出版经费资助对象: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有知识产权纠纷的作品; 3.音像制品; 4.再版教材; 5.有弄虚作假或其他不宜资助情况者。 第七条 申请出版经费资助的资格和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并为著作或教材的主编或第一作者。 2.申请人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请时 必须有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并写出书面推荐意见。 3.申请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著作或教材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和内容。 4.申请出版著作选定的出版社应在本学科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申请资助出版的学术著 作所选定的出版社应是省级以上出版社,教材所选定的出版社原则上应是国家级出版社或全 国重点大学出版社。 5.申请者应已完成书稿 (或讲义),且书稿(或讲义)达到出版要求,并已落实出版社。 第八条 学校维护资助出版学术著作和教材的严肃性,对学术著作和教材按申请资助的 经费种类分别按照评审程序进行评审,择优资助。资助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著作出版由科 研管理处具体负责,教材出版由教务处具体负责。 1. 申请广西师范学院教材建设基金资助的教材出版由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按照评审程 序进行评审,报学校批准。 2、申请广西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出版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报学 校批准。 3、申请学位点学科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研究基地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等经费资助 出版的教材和著作,经学位点学科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研究基地建设、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同意后,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分学术委员会评审,报科研管理处或教务处备案。 4、由科研项目、教研教改项目经费资助的著作或教材,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报科研管 理处或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广西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教材建设基金资助申请原则每年 1-2 次,具 体时间以受理单位的通知为准。凡申请学术著作出版经费资助的由科研管理处受理;凡申请 教材出版经费资助的由教务处受理;科研管理处、教务处不受理个人直接递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其他经费资助出版的,由经费使用单位确定受理时间。 第十条 学术著作出版经费资助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出版经费的 80%,且每部最高不超 过 3.5 万元;教材出版根据经费预算及评审结果给予一定额度资助,且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第十一条 出版经费资助出版立项申请程序: 1.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广西师范学校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经费资助出版立项申请书》, 并明确选择申请出版经费的种类。 2.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及完整书稿一份,由所在 二级学院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申请经费的种类交申请书分类别提交给相关部门或负责人。 申请广西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申请书提交给科研管理处;申请教材建设基金 资助出版的,申请书提交给教务处;申请学位点学科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研究基地建设、 重点实验室建设等经费资助出版的教材和著作,提交给学位点学科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研 究基地建设、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申请由科研项目、教研教改项目经费资助的著作或教材, 申请书提交给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者选择的出版经费种类,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经费资助出版立项分 别由教材建设委员会、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科研管理处组织专家等形式进行评审。申请 由科研项目、教研教改项目经费资助的著作或教材,不需要评审。 第十三条 经评审同意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均需到科研管理处或教务处备案, 申请广西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教材建设基金资助出版的,还需报学校批准。编著人 须在备案或批准后十五天内与学校签订《广西师范学校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经费资助出版协 议书》,资助出版工作正式启动。 第十四条 编著人应按资助出版的协议书在约定的出版社和规定期限内完成出版计划。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调整出版计划: 1.因学术著作或教材内容需进行适度调整(但不影响其质量)者,可适当延长出版时间, 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2.因出版社原因,不能在原约定出版社出版的,由编著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 可变更为级别相当的出版社出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资助计划: 1.在出版资助出版协议书调整后一年内仍不能出版者; 2.编著人提出取消出版资助计划者; 3.由其他经费对该学术著作或教材进行全额(或部分)资助者; 4.有知识产权纠纷者; 5.未完成出版任务即调离学校者; 6.弄虚作假者和其他严重违反协议者。 第十七条 学术著作或教材出版时,必须在醒目位置(封面、扉页或封底)上标注“广 西师范学院……经费资助出版”字样。学术著作或教材出版后一个月内,编著人须向受理单 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各提供十至十五本样书存档。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广西师范学校学术著作和教材 出版经费资助出版协议书》及相关材料,按学校财务审批程序对获得资助的学术著作和教材, 拨付出版资助经费。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资助经费只用于该著作和教材的出版费,不含专家 评审费和作者的差旅费、抄写费、校对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资助经费的使用: 1.因编著人或出版社原因,未能按计划出版者; 2.编著人对原申报学术著作或教材内容有重大调整,影响该作品质量者; 3.擅自更改资助协议规定的出版社者。 第二十条 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者,将收回出版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经费资 助管理办法》(桂师院发〔2007〕8 号)废止。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教务处在其管理职能 范围内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