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docx
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 指导目录(2021 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 二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制定。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 法取得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核发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 位置。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不超出原 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报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村民 不超出原 有宅基地 1 范围建设 住宅的乡 村建设规 划许可 (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 农村村民 2 住宅用地 审批 行政许可 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 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 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 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 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 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 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 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 对承包期 内特殊情 形下需调 3 整个别农 户之间承 包的耕地 和草地的 审批 行政许可 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 调整承包地。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本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 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一)因自然灾害严重 毁损承包地的;(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 者占用,承包方自愿放弃部分安置补偿,要求继 续承包土地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 情形。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三条: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 国有垦殖场、国有林场、国有园艺场发包土地的, 参照本办法执行。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 (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2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 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 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 农民集体 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所有的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地由本集 4 体经济组 织以外的 单位或者 个人承包 经营审批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 行政许可 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 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 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 (镇)人民政府批准。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 民委员会、国有垦殖场、国有林场、国有园艺场 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辖有村的街道办 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 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3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采伐许 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 林木采伐 5 许可证核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 行政许可 发(委托) 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 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 采伐许可证。 备注 1. 限于 农村居 民采伐 自留山 和个人 承包集 体林地 上的林 木。 2. 应当 在依法 办理委 托手续 后行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 行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 6 对适龄儿 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童、少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的父母或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 者其他法 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 定监护人 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 无正当理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 由未按法 行政处罚 正。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 律规定送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 适龄儿童、 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少年失学、 少年入学 辍学的;…… 接受义务 教育的处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 罚 员会令第 27 号)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 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 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 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 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 4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16 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 7 对农村居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 民未经批 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 准或者违 反规划的 行政处罚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 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 规定建住 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 宅的处罚 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 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对损坏村 庄和集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的房屋、 116 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 公共设施 8 和破坏村 容镇貌、 环境卫生 行为的处 行政处罚 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 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 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 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罚 6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对农村村 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 民未经批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 准或者采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 取欺骗手 9 段骗取批 行政处罚 准,非法 占用土地论处。 2.《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 款:依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查处农村非法占 占用土地 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行政执法权。乡镇人民政府 建住宅的 应当充实农村建房管理力量,完善宅基地和农村 处罚 建房审批监管制度,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 建房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管及服务,依法整治违法 违规建房。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 对森林防 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 火重点期 10 内在森林 防火区野 外用火行 为的处罚 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 行政处罚 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 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 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罚款。 7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对单位和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463 号公布, 个人损坏 第 709 号修正)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 或者擅自 11 移动有钉 行政处罚 螺地带警 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 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 严重的,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 示标志的 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 12 设定依据 对电力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管 施保护区 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 内危及电 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 力设施安 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 全的建筑 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 物、构筑 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 物或者种 行政强制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 植植物、 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 堆放物品 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 的责令强 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 制拆除、 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 砍伐或者 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 清除 除、砍伐或者清除。 8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国家对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 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 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 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 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 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 对非法种 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 植毒品原 13 植物的强 制制止、 铲除 行政强制 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 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江西省禁毒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强巡 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 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 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 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 报告。 9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 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 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 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 灾疏散。 14 地质灾害 应急疏散 2.《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 行政强制 款: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 预案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 构的要求,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 人员转移、撤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应当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 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非抢险救灾人员不得擅 自进入。 对在乡、 村庄规划 区内未依 法取得乡 15 村建设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 划许可证 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或者未按 行政强制 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照乡村建 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 设规划许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可证的规 定进行建 设的强制 拆除 10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为应对突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 发事件对 16 单位和个 设定依据 行政征收 人财产的 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 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 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 征用 给予补偿。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577 号公 布,第 709 号修正)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 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三) 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自然灾害 17 资金和物 资救助 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 行政给付 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 基本生活;……第十九条第三款:受灾地区人民 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 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 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 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2.《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 三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 11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12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46 号) 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 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 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 18 森林病虫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 害防治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 用的适当 行政给付 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 扶持或补 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 助 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 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 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 助。 13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 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 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 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 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第五条: 19 对生产经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 营单位执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 行有关安 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全生产的 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 法律、法 规和国家 行政检查 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乡、 标准或行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 业标准的 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 情况进行 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监督检查 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按照 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 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十条第三款: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 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 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年度 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 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本 14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 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 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检查 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督促当场予以纠正 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行 政处罚;(三)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 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四)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 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本条例有关 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办法》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 乡镇矿山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履行下列 职责:(一)检查、督促乡镇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 山安全法律、法规;(二)制止无证开采、越界开 采和其他危害矿山安全的违法行为;(三)督促乡 镇矿山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组 织乡镇矿山企业制定和落实矿山事故隐患防范 措施;(五)检查、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措 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六)督促乡镇矿山企 业定期检查、维修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 防护用品以及安全检测仪器;(七)组织乡镇矿山 企业的安全抢险救护,参加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 5.《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 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 地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江西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 15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法》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 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 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派 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安全生产年度监 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乡、镇人民 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 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政府派出机关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 列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 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二)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 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采取必要的 措施。 16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 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 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第三十八条:防汛抗 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 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 86 号公布,第 588 号修正)第十五条:各级防 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 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 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 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 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 对防汛抗 20 旱工作的 检查 行政检查 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 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 要求予以处理。第十七条第二款:各级地方人民 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 预报警报、 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 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 题,及时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 552 号)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 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 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 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 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 查和监督管理。防洪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组 17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织有关单位,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等水工程 进行除险加固,对重点水毁工程进行修复。有关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优先安排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 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跨坝。 对草地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乡 护、建设 21 和利用情 况的监督 检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 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 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18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 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 协助做好 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 本行政区 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食品药品 域内食品 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 小作坊、 22 小餐饮、 行政检查 小食杂店 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 和食品小 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的食品 摊贩的监 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 督检查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实 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 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 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 23 消防安全 检查 行政检查 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19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备注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 号) 农村幼儿 24 园举办、 停办登记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 行政确认 注册 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 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 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 387 号)第二条 25 内地居民 婚姻登记 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 仅 指 已 行政确认 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 获 权 限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 的乡镇 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286 号)第十九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 蓄滞洪区 26 运用补偿 补偿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 行政确认 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 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 金确定 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 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 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征兵工作条例》(1985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 中央军委发布,国务院、军事委员会令第 316 号 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27 兵役登记 行政确认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 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 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 《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 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20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征兵工作条例》(1985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 中央军委发布,国务院、军事委员会令第 316 号 对已登记 28 应征公民 的走访调 查 修订)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行政确认 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 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 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 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21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 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 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 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 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令第 17 号发布,第 49 号修正)第四条:县级以 29 对个人之 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 间、个人 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 与单位之 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 间的土地 行政裁决 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 所有权和 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 使用权争 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 议的处理 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 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 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六条:设区的市、 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 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 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 有关部门转送的。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 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 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 22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 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 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第九条:当事人发生 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 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 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 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 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3.《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第八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 由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辖;跨乡(镇) 的,由县人民政府管辖。 23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草原所有 30 对个人之 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间、个人 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 与单位之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 间草地所 行政裁决 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 有权、使 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 用权争议 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 的处理 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 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 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 31 对个人之 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间、个人 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 与单位之 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 间发生的 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 林木所有 行政裁决 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 权和林地 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使用权争 2.《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条: 议的处理 公民之间、公民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 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 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 山林坐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 跨乡(镇)的,可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 处申请。 24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 号发布,第 588 号修正)第十 四条第一款: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 对乡村集 32 体所有制 其他行政 企业设立 权力-初审 的审核 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 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 理税务登记。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25 号发布, 第 628 号修正)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 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 设置农村 33 公益性墓 地审核 其他行政 权力-初审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兴建 殡葬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按下列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一)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审批;…… 25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 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 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 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 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 困难残疾 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人生活补 34 贴和重度 其他行政 残疾人护 权力-初审 理补贴的 初审 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5〕52 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二) 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 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 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 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 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 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 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26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备注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公布, 救 助 金 第 709 号修正)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 额 较 小 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 的 , 县 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 级 人 民 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政 府 民 35 临时救助 其他行政 审核 权力-初审 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 政部门 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 可 以 依 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 法 委 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 乡 镇 人 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 民政府、 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 街 道 办 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 事 处 审 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在 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 农村村民 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易地新建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农村村民应当 或者超出 原有宅基 36 地范围建 设住宅的 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 初审 持土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 其他行政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 权力-初审 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 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 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 房屋位置。 27 批。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 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 在村镇规 37 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 划区内进 其他行政 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 行临时建 权力-初审 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 设的审查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款:严格控制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 确需建设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乡、村 38 庄规划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 内进行乡 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 镇企业、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乡村公共 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 设施、公 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益事业建 其他行政 设、生产 权力-初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 经营性设 一款: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施、单位 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 的其他工 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 程建设以 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 及在国有 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 土地上建 手续。 住宅的初 28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审 29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 监 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 162 号)第十七 条第一款: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 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 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 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廉租住房 39 保障申请 初审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 其他行政 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 权力-初审 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 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 房保障)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 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 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 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0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申请进入 光荣院集 40 中供养的 受理、优 其他行政 权力-初审 惠服务 对因自然 灾害受损 41 居民住房 其他行政 恢复重建 权力-初审 补助对象 的审核 设定依据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40 号公布,退 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3 号修订)第八条:申请享受 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 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 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 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 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 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光荣院根 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 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 务对象。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577 号公 布,第 709 号修正)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 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 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 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等部门审批。 2.《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 十六条第二款:受灾地区村(居)民委员会、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 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逐级 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第十 七条第一款: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 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 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汇总并进行民主评议 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 公示 7 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 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 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 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核定。县级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有关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完 成核定工作。 31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9 号) 设立健身 42 气功站点 审核 其他行政 权力-初审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 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 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 部门审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公布, 医疗救助 43 待遇资格 确认初审 第 709 号修正)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医疗救助的, 其他行政 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 权力-初审 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 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 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 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 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 村民自治 章程、村 44 规民约及 居民公约 备案 府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 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 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 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第二十一条:本 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 的居民委员会。 32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支付给 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收土地补偿费应当按以下 规定管理使用:(一)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 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 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二)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 被征地单 位使用土 45 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 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 其他行政 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农业人口数,分别拨给自 权力-备案 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拨给不能就业的人员 作为生活补贴,或者按已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 助费备案 纳安置人员的就业单位抵交劳动力就业费。(三) 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 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补偿 经费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 备案后执行。执行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公布, 46 业主委员 其他行政 会备案 权力-备案 第 698 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 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 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33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 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 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 卡有效期一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分 47 食品小摊 其他行政 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 贩备案 权力-备案 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 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 点等信息,并在发放备案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 将备案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 派出机构、城市管理部门。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无需申领备案卡。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8 号)第七 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 48 民间纠纷 处理 其他行政 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 权力-行政 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 调解 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七条:经过调 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 作出处理决定。 农民工工 49 资矛盾的 排查和调 处 其他行政 权力-行政 调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34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 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 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 (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 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 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 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 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七条:村民委 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 50 农村土地 其他行政 承包经营 权力-行政 纠纷调解 调解 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 纠纷。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因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发生纠纷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 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等调解解 决。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调解事由和协议 结果,分别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 调解机构或者组织的印章。第五十三条:辖有农 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国有垦殖场、国有林 场、国有园艺场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 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 营合同的职责。 35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 对移民安 51 置区移民 矛盾纠纷 的调处 其他行政 权力-行政 调解 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 号公布,第 679 号修 订)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移民安置区乡(镇)人 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 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 纷。 对可能引 发社会安 52 全事件的 矛盾纠纷 的调解处 其他行政 权力-行政 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 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53 对侵害妇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 女及其家 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 属在农村 其他行政 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 集体经济 权力-行政 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组织中享 调解 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 有权益的 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 调解 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 理。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8 对侵占、 54 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 11 号公布,国务 破坏学校 其他行政 院令第 676 号修正)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 体育设施 权力-其他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 的处理 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 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36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 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 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 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 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 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 对社区戒 毒和社区 55 康复人员 的监督管 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 其他行政 权力-其他 理 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 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 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 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 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 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 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 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条:对于 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 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 24 号)第十八条:受 对本乡镇 户籍生活 56 无着流浪 乞讨人员 的救助 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 其他行政 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 生活困难, 权力-其他 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 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 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 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37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对以不正 57 当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妨害村民 第二款: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 行使选举 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 权、被选 其他行政 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举权,破 权力-其他 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 坏村民委 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 员会选举 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 行为的调 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查处理 对村民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 治章程、 条第二款、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 村规民约 以及村民 58 会议或者 村民代表 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 其他行政 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 权力-其他 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 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 会议的决 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 定违法违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规的处理 对村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 员会不及 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 时公布应 59 当公布事 其他行政 项或公布 权力-其他 事项不真 实行为的 处理 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 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 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 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8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对村民委 员会不依 照法律、 60 法规的规 定履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 其他行政 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权力-其他 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责令改正。 定义务行 为的处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 364 号)第 61 对被非法 三条: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 招用童工 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 的父母或 其他行政 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 其他监护 权力-其他 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 人的批评 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 教育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对未按规 划审批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序批准而 62 取得建设 其他行政 用地批准 权力-其他 文件,占 用土地的 116 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 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责令退回 39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乡、 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 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 的,应当配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对违反城 63 乡规划管 其他行政 理有关规 权力-其他 定的处理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七十三条:违 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城市、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 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 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 对地质灾 64 害险情的 检查 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 其他行政 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 权力-其他 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 时处理和报告。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对畜禽养 65 643 号)第五条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 殖环境污 其他行政 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染行为的 权力-其他 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基层 制止 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 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40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公布, 第 709 号修正)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 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 城镇家庭 66 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 申请住房 其他行政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 救助的受 权力-其他 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 理 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 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 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 行。 对业主大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公布, 会、业主 委员会作 67 出违反法 律、法规 决定的处 理 第 698 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 其他行政 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 权力-其他 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41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 理条例》第三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群众、 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考虑安全、 市容、交通、环保等方面的因素,在征求社会公 对食品小 68 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 摊贩经营 其他行政 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 地点和摊 权力-其他 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根据食品 位的分配 小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 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 道两侧临时划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小摊贩经 营。经营地点、摊位的分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数和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55 号公布,第 709 号修正)第五 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 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 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 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 69 对渡口安 其他行政 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 全的检查 权力-其他 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 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县、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渡口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 府的职责:……(三)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 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渡口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渡 运事故;…… 42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1.《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十五条:乡镇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村水利工程 的管理,定期组织乡镇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对水利 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 对小型农 70 村水利工 其他行政 程的安全 权力-其他 检查 全和正常运行。 2.《江西省抗旱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所管辖的水工程进 行定期安全检查;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 责所管辖水工程的维修和养护,保障工程的正常 运行。 动物疫病 71 预防与控 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二款: 其他行政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 权力-其他 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予以协助。 流浪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三、 猫的控制 和处置及 72 农村地区 饲养犬只 的防疫管 理 四款: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 其他行政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 权力-其他 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 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 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43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 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 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 农产品质 73 量安全管 其他行政 理及事故 权力-其他 处理 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发生农产 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 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 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 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对违反规 定强迫农 74 民以资代 劳的责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 其他行政 权力-其他 改正 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第九十五 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 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 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450 号 公布,第 687 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重大动物 75 疫情应急 处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 其他行政 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 权力-其他 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第三 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 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 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44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一、 组织开展 76 饲养动物 其他行政 疫病强制 权力-其他 免疫 发生三类 77 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 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 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 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 好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发 动物疫病 其他行政 时组织防 权力-其他 治 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 防治。 对辖区内 发现的死 78 亡畜禽开 其他行政 展收集、 权力-其他 处理和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第二 款: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 理并溯源。 源 对村民委 员会成员 79 任期和离 任经济责 任的审计 其他行政 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 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 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 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 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 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 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 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 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 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 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 45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 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新生儿在 医疗卫生 80 机构以外 地点死亡 员会令第 9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医疗 其他行政 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 权力-其他 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 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 的核查 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采取预防 81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控制措施 其他行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 防止艾滋 权力-其他 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 病的传播 由国务院制定。 当洪水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 86 胁群众安 其他行政 号公布,第 588 号修正)第三十四条:在洪水威 全时组织 权力-其他 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 撤离 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46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35 号)第 组织代收 83 救灾捐赠 款物 十一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 其他行政 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 权力-其他 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 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 救灾捐赠受赠人。 1.《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 业局令第 13 号发布,国家林业局令第 38 号修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 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及时对 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测报数 据,提出防治方案。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 对森林有 84 害生物的 调查监测 心测报点,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档案,掌 其他行政 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乡(镇)林业站 权力-其他 工作人员、护林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 工作。 2.《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 款:基层林业工作站负责所辖区域的林业有害生 物测报的具体工作,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和检疫工作。 47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生产、 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 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 85 组织、协 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调有关部 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 门、单位 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 解决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 易爆场所 其他行政 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设置位置 权力-其他 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不再符合 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消防安全 2.《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城乡消防安 要求的安 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 全隐患 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 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危险源,应 当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应当责令 停止使用。 48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组织人员、 86 调集物资 支援灭火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 权力-其他 组织或者 火灾和其 其他行政 他灾害事 权力-其他 故善后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 协助做好 87 设定依据 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指导、 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 众性消防活动,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 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9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城镇规划内的 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 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后,日常维护保养由物业费支出,严重 失修所需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房屋 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 88 组织住宅 小区,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消防救援 小区业主 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经业主委员会、物业服 承担共用 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 消防设施 其他行政 序提出,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按照危及 和器材的 权力-其他 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 维修、更 列支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未按照前款规 新、改造 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 所需费用 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 需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未设立房屋专项维修 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和 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业主按照 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街道 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按照房屋权 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50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 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 协助开展 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气象灾害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 号公 防御知识 宣传、应 89 急联络、 信息传递、 布,第 687 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乡(镇) 其他行政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 权力-其他 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 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 灾害报告 作。 和灾情调 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兼职气象灾 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信 息员。 1.《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 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 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定期排查气象 防灾设施 90 建设、维 护 其他行政 灾害安全隐患。 权力-其他 2.《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农村中小学校、农村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 雷击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装防雷装置。气象主管机构 应当进行指导和检查。 51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动员、组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织严重气 91 象灾害危 其他行政 险区域人 权力-其他 员转移、 疏散 设定依据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当 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学校、医 院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 人员转移、疏散。 52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1985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 中央军委发布,国务院、军事委员会令第 316 号 组织应征 92 公民体格 检查 修订)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行政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 权力-其他 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 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 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 情况确定。 53 备注

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