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号陈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2021年12月13日).docx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15 号 当事人姓名:陈 X 性别:男 联系电话:152XXXX9592 身份证号:430922XXXX07212030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乡白家河村民组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 查,现查明: 2021 年 3 月 25 日 21 时 2 分,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执法人员在禁捕巡查时发现,位于桃江县浮邱山乡石桥 坝村民组一水田内有一男子使用背包式电鱼机正在进行电 力捕鱼。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向当 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现场查 获涉案用背包式电鱼设备 1 套,渔获称重为 0.5 公斤,作了 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 查(勘验)笔录》,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 行了确认。经现场调查:当事人姓名:陈 X,男。现年 31 岁。 身份证号为 430922XXXX07212030,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浮邱 山乡白家河村村民组。 2021 年 3 月 25 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使用电鱼机进行电 力捕鱼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 年 3 月 25 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确定了以下事实: 一、2021 年 3 月 25 日下午 20 点 30 分,当事人携带自 有背包式电鱼机从自己家里出发,来到白家河村民组一水田 里(桃江县浮邱山乡白家河村民组)电力捕获泥鳅、鳝鱼, 共计 0.5 公斤。被执法人员现场抓获了。 二、当事人使用的电鱼设备是由精品锂电池 48A 加友信 逆变器加二根竹竿一根连接正极、一根连接负极,一根竹竿 带不锈钢小抄网、一根带铁丝电极形成电场进行电力捕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执法巡查记录》1 份 1 页,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 1 页,证明其承担行 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询问笔录》1 份 5 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 2 页,《证据材料》照片 5 张,证明当事人非法使用电力 捕鱼的事实、渔获物数量、电鱼的详细经过。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 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 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 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 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 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 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当事人是在田中进行捕捞(非天然水域)并渔获物在 50 公斤以下,所以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 1.2 未经批准初次使 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 50 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违法 所得和电鱼设备,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但当 事人在十年禁捕严查期间顶风作案,应进行顶格处罚。 经本机关集体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背包式电鱼机 1 套。 2.没收渔获物 0.5 公斤。 3.罚款人民帀 5000 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 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