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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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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 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 桂建标字[2008]5 号 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 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 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 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 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 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 号)的规定及我 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 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一)1998 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 年《全国 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 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 年《全国统一安装工 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 33 元/工日。 (二)200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 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统称“05 年消耗量定 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如下: 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 30 元/工日、二类工 36 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 36 元/工日、二类工 41 元/工日; 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 30 元/工日、二类工 36 元/工日、三类工 41 元/工日。 (三)200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7 年市政消耗量定额”) 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类工 30 元/工日、二类工 36 元/工日、三类工 41 元/工日。 二、200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5 年 费用定额”)和 200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7 年市政费用定 额”)有关费率调整 (一)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如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表1 管理费费率(%) 利润费率(%) 编号 建筑工程 1 1. 建筑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 6.44~10.06 0~5.00 桩基础工程:∑(分部分项、技术 措施项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 费)。 机械大规模 3.22~5.03 0~2.50 2. 借工点工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2 土石方工程 ∑(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 费)。 桩基础工程 4.51~7.04 0~3.50 3 点工借工 - - 4 装饰装修工程 23.39~35.09 安装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 表2 0~19.38 5 项 目 名 称 计 算 基 数 管理费费率(%) 利润费率(%) 编号 水、电、暖通、静置设备及 1 非标、消防、仪表、智能、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 28.00~48.00 0~34.00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 42.00~70.00 0~34.00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 22.00~38.00 炉窑 工艺管道 2 机械设备、热力设备 3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 项目名称 0~34.00 表3 计算基数 管理费费率(%) 利润费率(%) 编号 园林工程 0~5.00 费+材料费+机械费) 1 绿化工程 2 Σ(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的人工 6.00~9.00 Σ(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的人工 32.00~45.00 费) 0~34.00 市政工程管理费率及利润率 表4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管理费费率(%) 利润费率(%) 编号 1 2 3 土方工程 4.02~6.04 0~2.50 道路工程 4.50~7.50 0~5.00 桥梁、隧道、构筑物 1.土方、道路、桥梁、隧道、构筑物工程: 5.70~8.40 工程 0~5.00 Σ(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材料 费+机械费) 人行道块料面层、桥 4 梁装饰 24.00~35.00 2. 人行道块料面层、桥梁装饰、交通设施、 0~20.00 给水、燃气、排水工程:Σ(分部分项、 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 5 6 7 交通设施 32.00~48.00 0~34.00 给水、燃气工程 40.00~56.00 0~34.00 排水工程 24.00~40.00 0~34.00 (二)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费率调整由原来的 0.13%调整为 0.04%。 三、计算规定 (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计算。 1、按照 1998 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 年《全 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 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等及其相应费用定额执行时, 所调增的定额人工费按独立费计算。 2、使用 2002 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若配套 2002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时,所调增的定额人工费按独立费计算;若配 套“05 年费用定额”执行时,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05 年费用定额”的规定,应 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3、执行“05 年消耗量定额”者,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05 年费用定额”的规定, 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4、执行“07 年市政消耗量定额”者,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07 年市政费用定额” 的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二)“05 年费用定额”和“07 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计算。 1、管理费及利润计算:应按照本规定各专业“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的费率区间和费用定 额的规定计算。 2、工程定额测定费按照本规定的费率和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四、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仅适用“05 年消耗量定额”和 “07 年市政消耗量定额”)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执 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的工程,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规定 调整;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可调整的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参照本规定签 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整;本通知颁发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各有关单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本通知的解释由广西壮族 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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