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号吴XX、吴XX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限制渔具进行捕捞案(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4日).docx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20 号 当事人姓名:吴 XX 性别:男 联系电话:139XXXX8580 身份证号:432325XXXX10111511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富民巷 XX 号附 XXX 号 当事人姓名:吴 XX 性别:男 联系电话:134XXXX9453 身份证号:432325XXXX10091518 住所:桃江县浮邱山乡泉丰村泉丰村民组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限制渔具进行捕捞案案, 现已查明: 当事人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在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乡乱石滩资江 河段进行捕捞案,17 时你被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说明来 意后,现场查获你非法使用机动橡皮艇 1 艘,钓具 2 根,执法人员对 涉案设备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桃农 (渔政)立〔 2021〕20 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文书, 并由你当场签名确认。 2021 年 3 月 29 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 使用限制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 年 3 月 29 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确定了以 下事实: 1、2021 年 3 月 29 日下午 14 点 30 分,由当事人吴吉云邀请吴 志红,由吴志红携带自有机动橡皮艇 1 艘,2 人各自从家中拿上钓具 路压竿从自己家里出发,来到位于桃江县浮邱山乡资江河段乱石滩进 行垂钓,于 15 时 20 分将机动橡皮艇下水,钓了约 40 分钟,吴志红 钓了 1 尾鳜鱼,吴吉云没有钓到鱼。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2、当事人使用的设备:机动橡皮艇 1 艘,2 人各自从家中拿上钓 具路压竿 2 根。 3、当事人是由吴吉云邀请吴志红。但共同用作案工具橡皮艇是由 吴志红提供。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执法巡查记录》1 份 1 页,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2 份 2 页,证明其承担行政法律责 任的能力。 3、《询问笔录》2 份 10 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 2 页, 《证据材料》照片 4 张,证明当事人非法捕鱼的事实、渔获物数量和 详细经过。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限制渔具进 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违反禁渔区、 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 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 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 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六条三、 执行基准:并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1.1 初次违反关于禁渔区、 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渔获物在 50 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 和违法所得,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意见:2021 年 3 月 30 日 14 时 20 分至 15 时 25 分在桃江县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4 楼小会议室召开了关于吴志红、吴吉云涉嫌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限制渔具进行捕捞案集体讨论会议。 全体参会人员集体评议、讨论后认定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 规定,使用限制渔具进行捕捞案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充分。 处理意见: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机动小橡皮艇 1 艘。 2.没收钓具路压竿 2 根。 3.吴志红罚款人民帀 2000 元。 4.吴吉云罚款人民帀 2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 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 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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