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海南政办发〔2021〕32 号 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驻 区各单位: 《海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区 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10 月 26 日 — 1 — 海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包括污 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其它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 村民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构建以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各镇办为管理主体、村 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运维单位为服务主体的“五 位一体”管理体系。 第五条 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各镇办协同做好运行维护管理 工作。 第六条 各镇办是确保辖区设施正常运维的责任主体,应明 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筹措运维和管理经费, 通过统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运维单位,实施专业化运 — 2 — 维、统一化管理。 第七条 各镇办应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 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运维单位工作,指导督 促村级组织、农户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八条 村级组织应在各镇办指导下,配合运维单位开展设 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 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设施、 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九条 引导农户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 接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和隔油池等,自觉管理户内污水管网 和环境卫生;对运行不正常、管理不规范的户型处理设施(一体 化处理设备等) ,应及时向村级组织和运维单位反映。 第十条 运维单位应负责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其它设 施的运维;应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分区落实运行维护管理 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处理系统 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更新工作台 帐和管理平台,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经费由区政府 承担,并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市级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村镇,鼓励探索 结合镇村供水系统,建立有效付费机制。 第十三条 探索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通过特许经营、 — 3 — 捐资捐物、结对帮扶、认建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 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五条 按照“验收一批、运维一批”的原则,对未完成竣工 验收和固定资产转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其运维经费由项 目施工单位承担;对已完成的,其运维经费由区政府承担。 第四章 处理系统运维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地运维管理内容包括: (一)污水管网运维,包括污水检查井、污水接户井等污水 井,污水管道、接户管、污水沟渠等管道,以及提升泵站的日常 检查、清理疏通、维修等; (二)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包括栅格池、调节池、沉砂池等 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配套设施等主处 理设施,以及户型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三)其它设施运维,包括标识牌、绿化、汀步、围栏、设 备房等运维。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和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参见内蒙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 物排放标准(试行) 》 (DBHJ/001-2020) 。 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强化档案管 理。台账内容包括处理设施信息、巡查巡检、出水水量水质监测、 养护和维修等记录。 第十九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维单 — 4 — 位应每月向各镇办上报运行维护情况。各镇办应将运行维护情况 整理汇总后,定期报区政府备案。运维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 情况。 第二十条 运维单位应当公示各区的运维范围、标准、巡检 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 地村民监督。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海南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相关部门,要定期对各 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镇办对 运维单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实施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 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量和水质自行监测。 (一)水量检查。投产使用中的污水处理设施,要按照台帐 要求做好水量检查。 (二)水质监测。运维单位应开展水质自行监测,并对监测 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海南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运维单位自行监测质 量考核。 — 5 — (一)监测考核项目。必选项目为水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规定确定 选测项目。 (二)监测考核频次。原则上,日处理 20 吨及以上的设施, 每年至少监测考核 2 次;日处理 20 吨以下、5 吨及以上的设施, 按照不低于 5%的比例抽样,每年至少监测考核 1 次;日处理 5 吨以下的设施,按照抽样监测和目视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测 考核。其中,抽样监测比例不低于 3%,每年至少监测考核 1 次; 目视巡查出水水质比例不低于 30%,每 3 年内实现 1 次全覆盖。 监测考核结果将作为对运维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镇办以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对运行维护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农户对污水处理满意率将作为考 核细则的重要考核内容。定期考核每年 1 次,在 12 月份进行, 以 60%计入总分;不定期考核每年 1 次,以 40%计入总分。考核 得分 85 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 75 分及以上为良好;得分 60 分 及以上为合格;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建立奖惩机制。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运维单位, 运维管理费用按合同价足额支付,并在续签合同时优先考虑;年 度考核为良好的,按合同价 85%支付;年度考核为合格的,按合 同价 70%支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暂停支付运维管理费,给 予一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合格的,视考核结果再相应付费,若 整改仍不合格,则根据合同相关规定,不再拨付余款。 第六章 附则 — 6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