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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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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检测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 一、电工产品 批量 1 2-15 16-50 51-150 151-500 501-1200 多于 1200 样本量 1 2 3 5 8 13 禁止进口 对于电工设备对整机进行检测, 不对其中的元器件进行单独考核。 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 CCC 认证实施规则中 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安全玻璃 建筑用安全玻璃必须取得 CCC 认证;汽车用安全玻璃同批报检 数量超过 50 片禁止进口,必须取得 CCC 认证; 当同一规格、型号、尺寸的汽车前窗用夹层玻璃数量小于 50 片 时,参照 GB9656-2003《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应至少抽取 8 片制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检验项目 制品/样品数量 备注 光畸变 4 副像偏离 4 颜色识别 4 有颜色玻璃 耐辐照、透射比 3 300×76mm 从制品切割 耐湿性 3 300×300mm 从制品切割 耐热性 3 300×300mm 从制品切割 抗穿透 6 300×300mm 从制品切割 抗冲击 24 300×300mm 从制品切割 人头模型冲击 4 当同一规格、型号、尺寸的汽车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数量小于 50 片时,参照 GB9656-2003《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应至少抽取 10 片制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检验项目 制品/样品数量 备注 碎片试验、透射比 4 抗冲击 6 备用样品 4 片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后,才能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三、机动车轮胎产品 1.抽检基数:按照申请批次界定,每批数量小于等于 100 条,超 出 100 条禁止进口,必须取得 CCC 认证; 2.轮胎产品划分为载重汽车轮胎、轿车轮胎和摩托车轮胎三类, 进口每批数量小于等于 100 条应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抽样检测; 3.检测项目:强度和脱圈阻力(无内胎轮胎加做) 4.抽样数量:每类别 1 条。 四、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的申请数量控制在 20 辆/每年; 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每批的申请数量控制在 10 辆及以下; 超出以上数量范围的需按正常认证模式进行认证。 每批次进口同型号产品(10 辆及以下)抽取一台样品按照以下 表检验项目 2 进行全项目检测,其余部分车辆在确保产品一致性基础 上按照下表检验项目 1 要求进行台台检测; 摩托车小批量检测项目 序 检验项目 号 检验标准 检验项目 1 检验项目 2 1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16735-2004 ★ ★ 2 车辆标记 GB 7258-2004 ★ ★ 3 外廓尺寸 GB7258-2004 ★ ★ 4 侧倾稳定角 GB7258-2004 ★ ★ 5 车速表校核 GB7258-2004 ★ ★ 6 转向装置 GB7258-2004 ★ ★ 7 整车前照灯性能 GB7258-2004 / ★ 8 安全防护装置 GB7258-2004 ★ ★ GB15365-1994 ★ ★ 9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 装置的图形符号 10 驻车性能 GB7258-2004 ★ ★ 11 无线电骚扰特性 GB 14023-2006 / ★ 12 排气污染物(I 型试验) / ★ 13 制动性能 / ★ 14 后视镜安装 ★ ★ 15 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 ★ / ★ ★ ★ GB14622-2007 GB18176-2007 GB20073-2006 GB 17352-1998 GB7258-2004 GB 17353 -1998 备注 考核中文、标 志、内容 GB 15742-2001 16 喇叭声级 3.1.1、3.1.2、 3.1.3、4.1.2 17 18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 装 外部凸出物 GB18100-2000 GB20074-2006 ★ 注:”/”表示不做检验,“★” 表示需做检验。 同批报检发动机超过 50 台,禁止进口,必须取得 CCC 认证; 同批报检发动机超过 10 台,少于 50 台,每种型号抽取样品按照认 证实施规则进行全项目检测,其余部分发动机在确保产品一致性基础 上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台台检测;同批同型报检不超过 10 台,每台发 动机按照以下检测要求进行台台检测;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小批量进口抽样检验方案 序 号 1 检验项目 起动性能 检验要求 发动机起动性能按 GB/T5363-1995 中 4.1 进行测量,起动时间不大于 15.0s。 2 怠速性能 发动机怠速性能试验方法按 GB/T5363-2002 中 4.2 进行测量,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发动机在规定怠速转速下能稳定运转 10min,其怠速波动 率不大于±15%,突开节气门后,发动机不熄火。 3 怠速污染物 发动机怠速污染物应按 GB/T5466-93 进行测量,应符合 GB14621 的规 定。 五、汽车安全带产品 同批报检数量超过 50 条禁止进口,必须取得 CCC 认证;同批 不超过 50 条,在该批次中每种型号随机抽取两套样品进行下列试验: 1.常规检验: 按照标准中 4.2.1.1 条的规定:安全带的硬件,如带扣、调节装 置、连接件等,不得有导致易于磨损或割伤织带的锐边。 2.腐蚀试验: 按照标准中 4.2.1.2 条的规定:在经 5.2 的腐蚀试验后,不允许 出现可能影响正常功能的变质和由有经验的检验人员能用肉眼观察 到的明显腐蚀。 3.带扣的检验: 按照标准中 4.2.2.2 进行检验的项目有: ①无论车辆处于什么位置,即使带扣不受力,也应保持锁止状态。 不能存在偶然或用小于 10N 的力打开带扣的可能性; ②带扣应通过按压按钮或某个类似装置来开启; ③带扣按钮的面积: 对于封闭环式带扣:面积不小于 450mm2,,宽度不小于 15mm; 对于非封闭环式带扣:面积不小于 250mm2,,宽度不小于 10mm; ④带扣按钮颜色应为红色,带扣其他部分不得呈红色;⑤ 按照标准中 4.2.2.3 进行检验的项目有: ①按照标准中 5.5.3 条的规定将两套完整的安全带总成样品置于 -10C 1C 的低温箱内 2h,从低温箱取出后,带扣互相配合的部 分应用手啮合到一起,带扣应能正常工作。 4.刚性构件的静强度检验: ①带扣按照标准中 4.2.2.6 条的规定:带扣应按 5.5.1(对于双带 扣按 5.5.5)的要求进行载荷试验。承受规定的负载时,带扣不得断 裂、严重变形或自行开启; ②调节装置按照标准中 4.2.3.3 条的规定:全部调节装置应按 5.5.1 进行强度试验,在承受规定载荷时(9800N),不得出现断裂和 脱开; ③连接件和高度调节器按照标准中 4.2.4 条的规定:连接件应按 5.5.1 和 5.1.2 的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安全带高度调节器应按 5.1.2 的 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在承受规定载荷时(14700N)作用下,不应破裂和 脱开; ④卷收器按照标准中 4.2.5 条的规定:卷收器应按 5.5.1(9800N) 和 5.5.2 (14700N)进行强度试验,卷收器应能承受的规定载荷; 5.预紧装置 ①按照标准中 4.2.6.1 条的规定:在经受 5.2 规定的腐蚀试验后, 预紧装置应能正常工作(该条可以与前面的 2.腐蚀试验一起试验和判 定); ②火药式预紧装置 按照标准中 4.2.6.3.1 条的规定:在按 5.9(60C 5C 的温度 下保持 24h, 将温度升至 100C 5C 保持 24h, 接着在-30C 5C 温度下保持 24h)规定进行环境试验后,预紧装置不能因温度 原因而起作用,装置应正常工作。 同批次其余安全带每条按以下检测要求进行检测:1.查看安全带 的标志和出厂合格证; 2.查看安全带的型号和外观结构是否相同。 六、其他机动车零部件产品 (一)机动车喇叭(CNCA-02C-055) 同批报检喇叭数量超过100套(只)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 证。 同一批次喇叭数量不超过(含)20套(只)时,需随机抽取1套 样品进行检测;超20过套(只),不超过100套时,需随机抽取2套 样品进行检测。 对于抽样的产品按照GB 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 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进行如下项目检测: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1 一般要求 第3.1.1和3.2.5条 2 声压级 第3.1.2和3.2.6条 (二)机动车回复反射器(CNCA-02C-056) 同批报检反射器数量超过100只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100只,参照GB11564-1998《机动车回复 反射器》国家标准,每种型号应至少随机抽取2只样品进行如下项目 及数量的检验: 序 号 检测项目 检测样品数量 1 一般规定 2 第4.1.1和4.1.2条要求 2 形状、尺寸、结构 2 第4.2条要求 3 色度 2 第4.3和5.2条要求 4 光度(CIL值) 2 第 4.4和5.3条要求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后,才能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三)机动车制动软管(CNCA-02C-057) 制动软管总成同批报检数量超过100根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 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100只,按照GB16897《制动软管》国家 标准,每种类型,每种规格应至少抽取规定数量的制品进行如下项目 检验: 1.液压制动软管 检验项目 缩径后的内孔通过量 制品/样品数量 备注 8(全部样品) 最大膨胀量 爆裂强度 抗拉强度 4 2.气压制动软管 检验项目 缩径后的内孔通过量 制品/样品数量 备注 8(全部样品) 长度变化率 爆裂强度 抗拉强度 4 3.真空制动软管 检验项目 缩径后的内孔通过量 制品/样品数量 备注 2(全部样品) 真空度 1 爆裂强度 1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后,才能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四)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汽车灯具) (CNCA-02C-058) 同批报检灯具数量超过100套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100套,每种型号应随机抽取2只样品进行 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汽车灯具样品中具有多个功能的组合/复合/混合灯具,所有不同 功能的灯具应分别进行试验。 1.汽车前照灯 灯丝灯泡前照灯应符合GB 4599《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第 5.2,5.3, 7和8条的要求。按第9.5条判定。 气体放电前照灯应符合ECE R98 SUPPLEMENT 3技术要求部 分。 2.汽车前雾灯 应符合GB 4660《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的第5.2,5.3, 7和8条的 要求。按第9.5条判定。 3.汽车及挂车后雾灯 应符合GB 11554-1998《汽车后雾灯配光性能》的第4.1.2, 4.1.3,4.3和5条的要求。按第6.3条判定。 4.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 应符合GB 5920-1999《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 制动灯配光性能》的第4.1.3, 4.3和5条的要求。按第6.2.2条判定。 5.汽车倒车灯 应符合GB 15235《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的第5.2, 7和8条的要 求。按第9.5条判定。 6.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 应符合GB 17509-1998《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的 第4, 6和7条的要求。按第8.4条判定。 7.汽车驻车灯 应符合GB 18409-2001《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3 和5条的要求。按第6.3条判定。 8.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 应符合GB 18099-2000《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的第 4.1.2,4.3和5条的要求。按第6.6条判定。 9.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应符合GB 18408-2001《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 能》的第4,5,6, 8和9条的要求。按第10.4条判定。 10. 若汽车灯具中组合有回复反射器,则反射器需按照 GB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样品数量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1 一般规定 2 第4.1.1和4.1.2条要求 2 形状、尺寸、结构 2 第4.2条要求 3 色度 2 第4.3和5.2条要求 4 光度(CIL值) 2 第 4.4和5.3条要求 (五)汽车后视镜(CNCA-02C-059) 同批报检数量超过100套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100套,每种类别应随机抽取2套样品,按 GB15084《汽车后视镜》国家标准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一般要求(第 4.1条)、 反射面曲率半径(第4.3、5.1条) 撞击性能(第 4.5、5.3条)。 (六)汽车内饰材料(CNCA-02C-060) 同批报检数量超过100件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100件,每种类别应按下面抽样要求随机抽 取样品,依据GB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国家标准进行检 测。 抽样要求:每种类别样件2件或能裁取5件标准试片(360× 100mm)的样件一件。 (七)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CNCA-02C-061) 同批报检数量超过100套(只)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100套(只),应随机抽取每种型号门锁四 套,门保持件三套的样品,按GB15086《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的性 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国家标准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门锁:纵向负荷(3.1.2)和横向负荷(3.1.3) 门铰链的性能要求(3.3) 其他们保持件(滑动门系统)的性能要求(3.4) (八)燃油箱(CNCA-02C-062) 同批报检数量超过30套(只)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30套(只),按照GB18296《汽车燃油箱 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国家标准,每种型号应抽取两套(只)的 制品进行如下项目检验: 燃油箱盖的密封性(3.3) 燃油箱的耐压性能:金属燃油箱(4.4),塑料燃油箱(4.5)。 (九)汽车座椅和座椅头枕(CNCA-02C-063) 汽车座椅同批报检数量超过50套,头枕同批报检数量超过30套, 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座椅不超过50套,头枕不超过30套每种型号产品 应抽取两套制品进行如下项目检验: 检测项目:座椅系统强度,头枕强度和吸能性能 M1,N类汽车座椅,按GB15083第4.2,4.3,4.4条要求进行 座椅靠背及其调节装置的强度试验以及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 止装置和位移装置的强度试验。 M2、M3类客车前向座椅(不含A级和I级客车用座椅),按GB 13057-2003第 4.1.2,4.1.3和5.1条进行静态试验。 头枕产品(仅限M1前排外侧)按GB 11550-1995第 4.2条进行 强度和吸能性能。 (十)摩托车后视镜(CNCA-02C-064) 摩托车后视镜同批报检同类型数量超过50只禁止进口,必须取 得CCC认证;同批同类型报检数量不超过50只,应随机抽取同一型 号2只样品按照GB 1735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 求》进行如下项目的检验: 一般要求(第 4.1,4.2,4.3和 4.4条)、 反射面曲率半径(第4.10,4.11和6条) 撞击性能(第4.5,4.6,4.7,4.12,4.13和7条)。 (十一)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摩托车车灯具) (CNCA-02C-065) 摩托车灯具同批报检同类型数量超过50套禁止进口,必须取得 CCC认证;同批同类型报检数量不超过50套,每种类型,每个型号 应随机抽取1只样品进行如下项目的检验。具有多个功能的组合/复合 /混合灯具,所有不同功能的灯具应分别进行试验。 1.摩托车前照灯 应符合GB5948-199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的 第4.1.2,4.1.3, 4.3和5条的要求。按第6.3条判定。 2.轻便摩托车前照灯 应符合GB19152-2003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第 4.1.2,4.1.3, 4.3和5的要求。按第6.5条判定。 3.摩托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 应符合GB 17510-199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的第4.1, 4.2,4.3,4.6,5,7(除7.9)和8条的要求。按第9.4条判定。 4.摩托车后牌照灯 应符合GB 17510-199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的第4.4, 4.5,4.6,5,7.9和8条的要求。按第9.4条判定。 5. 若灯具中组合有回复反射器,则反射器需按照 GB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样品数量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1 一般规定 2 第4.1.1和4.1.2条要求 2 形状、尺寸、结构 2 第4.2条要求 3 色度 2 第4.3和5.2条要求 4 光度(CIL值) 2 第 4.4和5.3条要求 (十二)汽车行驶记录仪(CNCA-02C-066) 同批报检数量超过30套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报 检数量不超过30套(只),按照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汽车行驶记录仪》国家标准,每种型号应抽取四套(只)的制品进 行如下项目检验: 序 号 1 2 3 4 检验项目 检验标准 检验方法 一般要求 GB/T19056-2003及其第 1号修改单 检查记录仪的结构组成、 文字、图形、标志等应符合标 准1.1条的规定。 电气部件 GB/T19056-2003及其第 1号修改单 目视检查记录仪的各连接 线、连接线的接插器、熔断器 等应符合4.2的要求。 自检功能 GB/T19056-2003及其第 1号修改单 接通记录仪电源,目视检 查记录仪自检功能应符合 4.4.1的要求。 GB/T19056-2003及其第 1号修改单 连续进行开车、停车试验 10次,每次开车时间大于20s, 试验后通过通信功能检查事故 疑点记录,应符合标准4.4.1的 要求。 事故疑点记录 5 速度记录误差 (实车路试或 模拟速度) GB/T19056-2003及其第 1号修改单 将车辆运动测试装置安装 在试验用车上,分别在40km/h 和40~60km/h两种情况下测试 速度记录误差,应符合标准 4.4.3.3的要求。 6 行驶里程测量、 GB/T19056-2003及其第 记录、 1号修改单 存储 将车辆运动测试装置安装 在试验车上,运行5km,测试其 里程记录误差,应符合标准 4.4.4的有关要求。 7 8 驾驶员身份 记录功能 GB/T19056-2003及其第 1号修改单 检查记录仪是否具备驾驶 员身份记录功能,应符合4.4.5 的要求。 显示功能 GB/T19056-2003及其第 1号修改单 记录仪接通标称电源电压 正常工作,目视(在需要时手 动)检查记录仪的显示屏、操 备注 应包括疲 劳驾驶记 录 作键、显示内容等各项功能均 应符合4.4.6的要求。 9 打印输出功能 GB/T19056-2003及其第 1号修改单 记录仪接通标称电源电压 正常工作,通过按键操作来测 试其打印功能,检查打印方式 及打印内容均应符合4.4.7的 要求。 目视检查记录仪的接口电 路,通过不同接口用记录仪附 带的分析软件和通用测试软件 应包括疲 进行数据的下传、上载功能的 劳驾驶记 测试,对通信协议中规定的指 录 令、内容均应进行逐条测试, 测试结果应符合4.4.8的要求。 10 数据通信功能 GB/T19056-2003及其第 1号修改单 11 电源电压 适应性 GB/T19056-2003及其第 1号修改单 12 耐电源极性 反接性能 GB/T19056-2003及其第 1号修改单 13 耐电源过电压 性能 GB/T19056-2003及其第 1号修改单 14 抗汽车电点火 干扰 GB/T19056-2003及其第 1号修改单 15 静电放电 抗扰度 GB/T19056-2003及其第 1号修改单 应包括疲 劳驾驶记 录 应符合标准4.3.1的要求。 应符合标准4.3.2的要求。 仅适用于 作为零部 件单独小 应符合标准4.3.3的要求。 批量进口 的汽车行 驶记录仪 应符合标准4.10的要求。 产品。 应符合标准4.11的要求。 注:11—15项试验不适用于小批量进口整车时随车安装的汽车 行驶记录仪产品。 (十三)车身反光标识产品(CNCA-02C-067) 原则上不考虑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本体的小批量进口,特殊原因 经认监委批准后可按以下项目检测: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标准 检验方法 1 外观 GA406-2002及其第 1号修改单 应符合标准第4.1条的 要求。 2 逆反射系数 GA406-2002及其第 1号修改单 备注 对粘贴在小批量 进口整车上的车 应符合标准第1号修改 身反光标识进行 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要求。 试验。 3 逆反射系数 均匀性 GA406-2002及其第 1号修改单 应符合标准第4.2.2条 的要求。 4 A光源下色度 GA406-2002及其第 1号修改单 应符合标准第4.3条的 要求。 5 抗溶剂试验 GA406-2002及其第 1号修改单 应符合标准第4.6条的 要求。 6 D65光源下色 度 GA406-2002及其第 1号修改单 应符合标准第4.3条及 标准第1号修改单第六、第 七、第八条的要求。 7 盐雾腐蚀试 验 GA406-2002及其第 1号修改单 应符合标准第4.5条的 要求。 8 附着性试验 GA406-2002及其第 1号修改单 应符合标准第4.9条的 要求。 9 弯曲试验 GA406-2002及其第 1号修改单 应符合标准第4.10条 的要求。 10 水浸试验 GA406-2002及其第 1号修改单 应符合标准第4.11条 的要求。 11 高温试验 GA406-2002及其第 1号修改单 应符合标准第4.8条的 要求。 需请进口商提供 ×的车身反光标 识材料,由检测 中心制作测试样 板后进行测试。 注:原则上不考虑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本体的小批量进口。 七、瓷质砖 同批报验超过 200 平方米,禁止进口,必须取得 CCC 认证;同 批产品未超过 200 平方米,一律抽样 3 公斤,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 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 CCC 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八、下列产品同批报验超过以下限量,禁止进口,必须取得 CCC 认证;同批产品未超过限量,按照如下原则抽检,检测所依据的标准 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 CCC 认证实施规则中标准和技术要求。 1.背负式喷雾喷粉器(机):限量 20 台 2.入侵探测器:限量 10 个 3.防盗报警控制器:限量 2 个 4.防盗保险柜:限量 5 个 5.防盗保险箱:限量 5 个 以上 1-5 的产品按下表抽取样本量 批量 1 2-20 样本量 1 2 九、以下产品必须获得 CCC 认证(符合 CCC 免办条件的除外), 不得少量进口。 点型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 点型感温火灾报警探测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消防水带 洒水喷头 湿式报警阀 水流指示器 消防用压力开关 溶剂型木器涂料 混凝土防冻剂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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