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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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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顺利实施,激励学院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励志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 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 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 实施意见》(闽政〔2007〕18 号)及《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 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闽教财〔2010〕71 号)等有关文件精 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 励资助学院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入学第五年(即大专最后一年)的五 年专(中职大专连读)学生,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受校纪处分 或治安、刑事处罚;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励志向上,上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 在 30%以内。同等条件下,省级以上(含省级)技能竞赛获奖者优先; (五)家庭经济困难(以列入福建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名 单为准),生活俭朴。 第五条 同一学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表现特别突出、 - 1 - 成绩特别优异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 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同一学生不能同时获得。 第三章 第六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 按比例分配确定各系的推荐名额。各系根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 名额,实行等额推荐,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如各系推荐人选不符合申请条 件,其空缺名额在全院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要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 国际励志奖学金的目的、意义及具体要求。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 关规定,向系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 2.各系由系党政领导、教师代表、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工作 小组。评议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申请和评审条件进行推荐,推荐名单报系评 议领导小组初审后向全系师生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院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汇总表》。 3.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复核,向院长办公会议提出送 审名单。 4. 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 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学院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文件予以 公布表彰。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 2 -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将国家奖学金使用指标拨付到位后,30 个工作 日内,由院财务处通过学生个人银行账户直接划转发放。院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确 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困难学生。工作人员因失 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 在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已经通过评审的,停止发放励志奖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交回,并视 其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其他各类资助项目及评先评 优资格。 第十二条 学院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 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 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 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榕职院综〔2012〕100 号)同时废止,其它 文件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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