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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保罚字〔2017〕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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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保罚字〔2017〕6号.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保罚字〔2017〕6 号 清远市清新区联鑫科技铜箔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1827000006168 机构代码证号:67889522-3 法定代表人:罗庆良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马岳工业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6 年 12 月 29 日晚上 21 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 查时发现,你公司在生产废水处理站一号应急池私设水泵软管, 软管连接到公司宿舍楼东面雨水渠,软管内残留有废水。清远市 清新区环境监测站人员现场在一号应急池和软管内取水样监测。 经依法查明,你公司一号应急池与废水处理站的调节池是连 通的,里面装的是雨水和生产废水。2016 年 12 月 29 日晚上 20 时许至 20 时 30 分许,你公司利用私设水泵(功率 15kw,流速 20m3/h)软管(直径约 6.3cm),把废水处理站一号应急池里的 1 生产废水抽排到公司宿舍楼东面雨水渠,通过雨水渠把生产废水 外排到公司南面外的市政管网,偷排生产废水约 10 吨。 根据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新环监 W 字 (2016)第 216 号》显示,2016 年 12 月 29 日晚上,你公司私 设水泵软管偷排一号应急池废水主要污染因子总铜为 104mg/L, 总锌 14.6mg/L,分别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限值的 207 倍、6.3 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 检查记录表》、《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远市 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 定书》、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及享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也未 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7 年 1 月 5 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清新环保罚听告字〔2017〕1 号)及 2017 年 1 月 11 日《清新 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私设水泵软管偷排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 2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以 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 行)》第二章§5.2 裁量标准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新区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 知书》将罚款缴至清新区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 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 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 3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 3 号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联系人:姚晓明 电话:0763-5811104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4 Z 2017 年 1 月 U 20 日 M o Y 1 4 g c G U x Y R A l a 2 H f c 1 8 x Y B A g a l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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