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实施管理办法.doc
青岛理工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规 范贷款申请、审核、办理程序,实现应贷尽贷,帮助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宿费问题,根据《关于做好我省生源 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 号)、 《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鲁教财字〔2009〕2 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 策措施的通知》(教财字〔2014〕180 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教财字〔2015〕7 号)、《山东省资助中心转发<关于印发《2017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的通知》>》(鲁学助〔2017〕 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家开发银行山 东省分行、青岛市分行等金融机构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 算代理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山东省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 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 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 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学年申请、审批和发放, 主要用于学生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籍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 他省籍国家助学贷款按照相应省份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执行。 第二章 第五条 组织管理 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国家 助学贷款政策落实督导、 贷款制度制定和贷款工作组织开展等工作,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 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相关资助政策和征信知 识的宣传、贷款学生资格审查、贷款学生信息资料采集上报、诚信 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各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分配方案,指 导各学院做好贷款学生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三)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采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数 据,及时向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 (四)负责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账户管 理、使用、信息维护。做好学生助学贷款信息更新,学校助学贷款 账户、学生收费标准、助学贷款回执等信息录入,助学贷款信息查 询,学生续贷声明审核以及助学贷款毕业生毕业确认审核等工作。 (五)负责协同财务处、各学院核准处理学生助学贷款到账、 入账等工作。 (六)负责征信知识宣传和诚信教育工作。组织各学院开展诚 信贷款、诚信还款的主题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 生履约守信。 (七)负责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联系协同,做 好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学生贷前指导、贷中管理、贷后服务等工 作,提高学生贷款履约率。 (八)负责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和贷款学生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贷款经办机构开具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学 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以及贷款缴纳学宿费信息查询等工作。 (二)负责学生助学贷款到款凭单查询、助学贷款审核入账、 学宿费抵扣、余额返还等工作。 (三)负责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核算和结算 等工作。 (四)负责学校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及银行协调工作。 第九条 教务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出具贷款学生的学籍证明。 (二)负责通报并出具贷款学生的休学、留级、退学等学籍变 更证明。 第十条 各学院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贷款学生 家庭经济情况的调查、审核工作。 (二)负责本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信息采集、审核 和上报。 (三)负责本学院贷款学生贷款回执单的收集、审核、上报。 (四)负责本学院贷款学生贷款到账信息核对工作。 (五)负责本学院贷款毕业生的个人信息变更、毕业确认、诚 信教育、诚信档案等工作。 (六)负责本学院省外贷款学生的信息采集、贷款回执登记处 理工作。 (七)负责建立贷款毕业生的联系机制,协助学校、经办银行 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工作。 (八)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和贷款学生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及条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山东省籍家庭经 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新生 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十二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 籍均在山东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 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 村特困户、城镇低保户、建档立卡困难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原则上本专科学生每人 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额低 于 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额确定。研究 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总额低于 12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额确定。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 学制加 13 年确定,最长不超过 20 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 限加 13 年确定。学制超过 4 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 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依据相关文件,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 的利息全部由山东省财政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贷款申请。每年 4 月中下旬,学校根据山东省资助 中心通知要求发布贷款申请通知,山东省籍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向 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各学院将贷款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 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经资格审核合格后,由学校上报山东省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 7 月中旬,贷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 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贷款申请信息,签订《生 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导出、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报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 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盖章确认。当年录取新生在高中学校采集信 息,持录取通知书等证件资料到生源地资助中心办理。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受理。贷款学生持村(居)委会或乡镇 (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学生证、 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上述复印件,向生源地县 (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生源地县(市、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与贷款学 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式四份),打印《生 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 再次申请贷款时,贷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只需登录 “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 信息、提出“续贷申请”、填写“续贷声明”,经学校和生源地资 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导出经本人签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表》(一式两份)和学生证复印件(一份)。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报到注册。新学期开学后,贷款学生持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注册,办理相关入 学手续;学院统一登记汇总,集中上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 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贷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金 额和受理证明验证码。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通过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11 月中旬,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第三 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将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贷款直接划转学 校指定账户,剩余贷款划转系统默认的个人支付宝账户(贷款合同 生效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学生可以在指定银行 开立结算账户,与个人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剩余贷款资金可提现用 于生活费。 第二十二条 毕业确认。贷款学生毕业前,登录“国家开发银 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变更个人信息,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打印(一式两份),学生本人现场 签字确认,完成毕业确认。告知学生保管好贷款账户及密码信息, 定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更新信息,每年 11 月 1 日后可登 录查当年应还利息、应还本金金额,诚信履约。对于未进行毕业确 认的,学校将不予办理正常离校手续。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变更 身份信息变更。贷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发生更名 或变更身份证号码的,需本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到生源 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申请、办理,经审批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就学信息变更。贷款学生发生升学、休学、留级、 退学、开除学籍、转学、出国等情况的,需本人持身份证、录取通 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 申请,对高校名称、学制、毕业年份、合同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 到期日等信息进行变更,经审批后生效。未及时变更的,产生的利 息和相关责任由贷款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贷款偿还及违约责任 学生毕业后 3 年为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可 以只付利息不偿还本金,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 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学生本人自毕业 当年 9 月 1 日起开始自行支付贷款利息,每年的 12 月 20 日为正常 还息日。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 12 月 20 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 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 9 月 20 日要求全部还清。 第二十六条 正常还款。每年 11 月底前,学生通过“国家开 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本年度应还本金及利息金额,12 月 15 日前将本年度应还本息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 户,12 月 20 日系统自动扣款。 第二十七条 提前还款。学生于每年(11 月除外)的 1 日至 10 日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 并于当月的 15 日前将提前还款费用足额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 “支付宝”账户,当月 20 日系统自动扣款。 第二十八条 贷款学生发生违约行为,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失约惩戒: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的,根 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 130%。 (二)失信惩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发银行将对多次逾期、 恶意拖欠贷款的贷款学生采取以下措施: 1.将违约学生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 征信系统。一旦不良信用记录被载入个人征信系统,将直接限制学 生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卡、购房、购车贷款等几乎所有与金融 机构有关的金融产品的申请与使用。 2.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并向违约学生及 共同借款人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3.违约情节严重的贷款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附则 本办法适应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由 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