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院发[2017] 241号(国教 校际交换(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doc
宛院发〔2017〕241 号 南阳师范学院 校际交换(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我校校际交换(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 的管理,进一步扩大开放办学,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保证在校 学生通过校际交换(交流)出国(境)学习的管理工作规范、健 康、有序的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我校按校际交换(交流)与合作协 议约定派出国(境)外三个月以上的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校际交换(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归口国际交 流合作处管理,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和相关学院予以配合。 第二章 第四条 项目设立 学校鼓励各学院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 —1— 普遍认可的国(境)外教育机构开设校际交换(交流)项目。 第五条 校际交换(交流)项目由学校直接设立或各学院根 据教学、科研合作需求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设立。 第六条 各学院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商谈校际交换(交流) 达成初步意向后,如校际交换(交流)涉及课程衔接、学分互认 和学位授予等内容,由学院对合作方专业、课程进行把关,经教 务处审核并同意后,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申请报告,经请示学 校同意后批准立项。 第七条 校际交换(交流)在学校同国(境)外教育机构签 订交流协议后生效。 第三章 第八条 申请、选拔和派遣 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 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或符合两校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的 我校在籍学生; 3.雅思 6.0(满分 9)及以上成绩,托福 85(满分 120)及 以上成绩,或符合交换(交流)学校的入学语言要求; 4.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课程、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在 校平均成绩要求 85/100,名次为全班的 30%,GPA3.5/4.0,三个 条件满足其中之一; —2— 5.符合国(境)外交换(交流)学校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6.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7.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 学校的各项费用。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每年只能申请一项校际交换(交流)项 目。申请者需按照本规定所制定的选拔方案,向所在学院递交以 下申请材料。 1.南阳师范学院校际交换(交流)出国(境)学习申请审批 表(附件 1); 2.中、英文成绩单(需经学校教务处审核、盖章); 3.外语水平能力证明(雅思、托福或其它学习目的国所需要 的语言水平证明等); 4.校际交换(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家长同意书(附 件 2) ; 5.校际交换(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计划书; 6.经济来源证明; 7.其它国(境)外合作院校所需文件。 第十条 选拔程序 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院校间学生交换(交流)项目的具体 要求,校际交换(交流)学生选派应遵循和贯彻“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布项目、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 —3— 的选拔办法。 1.报名。学生所在学院根据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所签署 的交换(交流)协议约定和学生交换(交流)项目的实际情况, 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学生的报名申请。 2.初选。学生所在学院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相关要求,依 据本规定受理学生的报名申请并进行初选。学生成绩从综合教务 系统打印并由教务处负责审定。 3.复选。学生所在学院将初选合格者的相关材料送至国际 交流合作处进行复审,同意后由对国际交流合作处与教务处、学 生工作处会签,并将合格者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通过后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根据项目要求向合作院 校提交申请材料。 4.录取。申请人接到国(境)外合作院校录取通知后,应 于 2 周内到所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等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派遣 1.获得外方录取资格的待派遣的学生(简称待派遣学生) 根据项目要求办理签证、购买机票,前往合作院校学习;如项目 无特殊要求则由学生本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2.待派遣学生如需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的,由国际交流合作 处推荐具有出国(境)签证(通行证)申办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 提供相应的服务。是否需要中介机构协助办理由学生本人决定。 3.待派遣学生在办理过程中的语言培训、办理护照、签证、 —4— 机票、接机等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4.待派遣学生取得签证后应在离校前到所在学院、学生处、 财务处、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并在国际交流合作处签 订《南阳师范学院校际交换(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 (附件 3)。 5.待派遣学生出国(境)前,学生所在学院与国(境)外 学校取得联系,安排学生入学和学习等事宜。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主要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交 换(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之前,须办理学籍保留手续, 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学籍保留期限严格按照《南阳师范学院 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2017 年版)执行。 第十三条 交换(交流)学生须按照协议批准时限如期返校。 短期出国(境)者(3 个月—6 个月)返校后应在 1 周内到所在 学院办理报到手续;长期出国(境)者(6 个月—12 个月)返校 后必须在 2 周内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办理报到 手续,并到教务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十四条 交换(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未经 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 三国居留。违反者将依照《南阳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 定》(2017 年版)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交换(交流)学生在出国(境)之前,由学 —5— 校教务处安排进行一次电子图像采集,以便将来办理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及学历、学位数据的上网工作。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学分认定 学分认定原则 1.交换(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期间的学业成绩考核 和评定严格按照《南阳师范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评定管理办 法》(2017 年版)执行。 2.出国(境)前,交换(交流)学生应填写《南阳师范学 院交换(交流)学生学分置换申请表》(附件 4),经学院认定同 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核。 3.交换(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 需经所在学院及教务处的审核予以承认。其出国(境)学习时间 将记入修业年限。 第十七条 成绩认定原则 在将国(境)外修课学分与成绩登记为本校成绩数据时,依 下列原则处理: 1.学业成绩的计算以国(境)外学校所出具的成绩证明为 准,该原始成绩证明须送教务处留存备查。 2.依据学《南阳师范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评定管理办 法》(2017 年版)规定将取得的国(境)外院校的学分与成绩转 换为本校学分和成绩,等级制成绩可本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进行 成绩互换。 —6— 第十八条 其他事宜 1.交换(交流)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 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修完学业,经学校同意中途回国,可根 据情况插入原班级学习或留级学习。 2.出国(境)交换(交流)学生因出国(境)原因延误了 考试,可申请缓考。具体做法是学生向所在学院或研究生部提出 申请,学院同意后交由教务处签批。 3.出国(境)交换(交流)学生在毕业时未达到授予学位 条件时,应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或家长,告知学生的情况。学生 本人可提出书面延缓毕业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按照《南阳师范 学院休学、复学、退学管理办法》(2017 年版)有关规定办理延 缓毕业手续。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学业证书管理与发放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下学生向双方学校申请学历 学位的,按双方学校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南阳师范学院学位的,须符合南阳师范学院 学业证书管理办法中有关学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的相关条件。对于 国(境)外学习课程,由合作学校提供学生学习成绩单。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我校和国(境)外合作院校双学位的本科 项目(教育部审批项目、课程合作项目)学生,我校学士学位证 书颁发须具备以下条件:由学生本人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 (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或者由国(境)外大学出具的符合授予该 —7— 校学士学位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对因各种原因不授予学位的学生,依照《南阳 师范学院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暂行规定》(2017 年版)相关规 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费用 参与课程与学分互认的我校交换(交流)生仍 需按时缴纳本校的学费。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交换(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 期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双方学校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其它 派出学生到达驻地后,应于两周内将住址和联 系方式通知所在学院指定的联系教师,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二十六条 交换(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经 常向原来所就读的学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我国及 学习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 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 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 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 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纪律 处分管理办法》(2017 年版)执行。 第二十七条 —8— 交换(交流)学生返校后,应于两周内持《南 阳师范学院校际交换(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返校报到表》 (附件 5)到所在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教务处报到。所在学 院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交换(交流)学生向本学院学 生和老师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以扩大校际交换 (交流)的影响,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 20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2017 第 41 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135 号)文件精神和 《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宛院发〔2017〕92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国际 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 附件: 1.南阳师范学院校际交换(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申 请审批表 2.家长同意书 3.南阳师范学院校际交换(交流)学生出国(境)交流协 —9— 议书 4.南阳师范学院校际交换(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学 分置换申请表 5.南阳师范学院校际交换(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返 校报到表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校际交换(交流) —10— 学生出国(境) 学习 管理办法 南阳师院院长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7 日印发 —11— 附件 1 南阳师范学院 校际交换(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申请审批表 一、交流项目名称: 拟申请项目 二、学生基本信息 :( 请按综合教务系统中标准信息填写!) 年 级 专 业 班 名 学 号 姓 名 性 别 三、详细联系方式: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四、家庭情况: 父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出国详细理由: 学生本人签名: 申请院校 年 级 专 业 学习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学 制 年 月 所在学院推荐意见: ( 盖章处 ) 学习完成时间 年 月 签 名 年 月 日 日 年 月 日 学生工作处审核意见: 签 名: ( 盖章处 ) 年 月 日 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意见: 签 名: ( 盖章处 ) 年 月 日 财务处审核意见: ( 盖章处 ) 教务处意见: ( 盖章处 ) 签 名: 年 月 签 名: 在递交本材料之前请做好以下事项: 1. 将本人身份证复印到 A4 纸上,随本表交回; 2. 自备数码照片,要求如下: (1) 背景为天蓝色,像素为 640×480,人像位置参照右图; (2) 洗印 1 寸和 2 寸照片各 4 张,电子照片以“学号-姓名-身份证号”命名; (3) 在右边粘贴洗印的 1 寸照片,2 寸洗印的照片和电子版照片交到学院; (4) 本表壹式叁份,教务科学籍办存一份,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存一份,学院自存一份。 —12— 位置样片 照片粘贴处 附件 2 南阳师范学院 校际交换(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家长同意书 兹有(监护人姓名)、(监护人姓名),同意就读于贵校 (所在院系) 学院(年级) (班级)班学生(参与项目学生姓名),出生日期(参与项目学生出生年月日) 年 月 参加自 日,证件号码(参与项目学生证件号码):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南阳 师范学院和(项目制定大学名称)大学的校际交换生合作项目。并同意该生到 进行为期(项目规定时间)的学习。 (项目大学所在地区) 特签此同意书! 紧急事件国内联系方式 姓名 电话号码 地址 与学生关系 监护人签名: 监护人证件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13— 附件 3 南阳师范学院 校际交换(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 协 议 书 甲方:南阳师范学院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路 1638 号 邮编:473061 负责人: 乙方:南阳师范学院学生 姓名 性别 院(系) 出生日期 学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丙方:学生家长(或经济承担人) 姓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与乙方的关系 现工作单位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出国(境)交流 学习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乙方自愿,丙方同意,甲方推荐乙方赴 (国家) (国境外高校或研究所)学习,期限为 一学期,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承担的责任 1、通过校际交流项目向乙方出国(境)学习提供信息咨询和必 —14— 要指导。 2、甲方与接收学习的国(境)外学校签署交流协议。 3、乙方在国(境)外学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在符合甲方 规定时,可以转换为甲方学校学分。 4、甲方为乙方在项目规定的在外学习期限内保留学籍。 三、乙方承担的责任 1、乙方出国(境)学习属于学校派出性质,应按甲方关于交换 学生管理规定办理一切手续,出国(境)学习费用全部自理。 2、乙方应遵守所在国家以及地区的法律和对方学校的校规,不 得违反所在国家以及地区法律及校规。在外的一切个人行为由乙方承 担责任。 3、乙方在国(境)外期间应当注意自身人身安全。在国(境) 外期间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4、乙方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在申请出国(境)时办理保留学籍手 续。在外所选专业和所学课程需取得所在学院认可,并按甲方所要求 的学习内容进行学习。乙方在返校后应当向甲方及所在学院提供详细 的出国(境)学习报告。 5、乙方在学习期满后应按期返校,不得无故在国(境)外滞留。 如需延长学习期限,必须在原来的期限结束前 60 天向甲方申请并取得 甲方的同意。如不按期返校,在此期间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在国(境)外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中断学习提前回国, 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5— 四、丙方承担的责任 1、丙方须承担乙方出国(境)学习的一切费用(包括并不限于 在外的学费、食宿、交通、医疗、保险及生活费和国际旅费等)。 2、丙方为乙方在外学习、生活提供必要指导。 3、乙方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丙方应当为乙方购买足额的国 (境)外人身意外保险及医疗保险。 五、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协议履行中如有纠纷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和乙方、丙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 后生效。 甲方: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日期: 年 月 日 —16— 附件 4 南阳师范学院 校际交换(交流)学生课程学分置换申请表 姓名 性别 专业 班级 学号 联系方式 申请置换课程 学分 置换后课程 学分 申请理由 签章: 年 月 日 学生提供的 有效成绩 证明 所在院系 意见 签章: 年 教务处 意见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17— 附件 5 南阳师范学院 校际交换(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返校报到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有何收获、 体会与建议 所在学院 报到证明 教务处 报到证明 国际交流合 作处报到 证明 —18— 专业班级 派往学校及所学专业 联系电话 在外学时间 所在院系 电子邮件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