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doc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 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安全,维护基金会 利益,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 单位印章的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 包括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第三条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 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 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对印章使用情况予以登记。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 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 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七条 涉及资金运作、协议签署等法律事务或其他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 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八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 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 第九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四章 第十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及审批权限 基金会现有印章四枚,分别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 金会”公章一枚,“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 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基金会秘书长印章一枚。 第十一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章。 基金会理事长印章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 章。 法人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后方可使用,存 放在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长授权后由秘书处保管。 第十二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作为银行预留印鉴, 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第十三条 责任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 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 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 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 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 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七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和 公安机关封存。 第十八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归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