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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号张某、张某、龚某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4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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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64 号 当事人姓名:张 X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430922XXXXX5282314 联系电话:152XXXX5168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 XX 镇邹家湾社区 当事人姓名: 张 X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430922XXXXX1042312 联系电话:152XXXX5742 住所: 湖南省桃江县 XX 镇邹家湾社区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经本机关 依法调查,经调查核实: 2021 年 8 月 7 日当事人在桃江县修山镇修山水电站(5 号发 电机组旁)下游水泥间子上资江河中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 13 时 25 分当事人在逃跑过程中被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与桃江县森林公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 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后,现场查获当事人 用于游泳到水电站下游 5 号机组旁水泥间子上的汽车轮胎内胎 1 只,渔获物与钓具被当事人现场丢弃,执法人员对涉案用汽车轮 胎内胎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桃农 (渔政)立存〔 2021〕64 号。 本机关于 2021 年 8 月 7 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知了当事 人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 告知了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2021 年 8 月 7 日当事人被执法 人员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2 办公室接受执法人 员询问调查,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 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的情况。整个过程当事人都能较好的配 合执法人员工作。案件调查到此结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你涉嫌违反禁渔期、禁渔区 规定,使用非禁用的渔具进行垂钓案的事实: (1)《执法巡查记录表》1 份 1 页,证明案件来源。 (2)《身份证》复印件 3 份 1 页,证明当事人能独立承担行 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询问笔录》3 份 17 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 2 页,《证据材料》照片 1 份 4 张,现场视频资料 1 份,证明 你涉嫌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的 事实、详细经过等。 (4)《案发地草图》1 份 1 页证明你非法垂钓的地理位置。 (5)《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1 份 1 页规定了我县禁捕水域、时间、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处 理意见等。 (6)《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的通 告》桃政通(2020)12 号 1 份 2 页。文件规定:证明你违反禁 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非法垂钓。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7.湖南省农 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 (1)违法行为:你在我县资江水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违反禁渔期、 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 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 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 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 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 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4)裁量标准: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的,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5)从重处罚的理由:由于当事人是多次违反禁渔期、禁渔 区规定,在水电站安全禁区进行垂钓,渔政执法人员向其靠近检 查时,丢弃渔具与渔获物逃跑,没有配合执法人员检查。根据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 同时具有两个 以上从重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情形的, 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 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本机关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将桃农(渔政)告(2021)64 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由当事人本人 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 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 日起五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已 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 钓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经集体讨论,按程序报批 后向当事人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游泳用汽车轮胎内胎 1 只。 2.张 X 罚款人民帀 3000 元整。 3.张 X 罚款人民帀 3000 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 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8 月 27 日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64 号 当事人姓名: 龚 X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430922XXXXX6152312 联系电话:131XXXX1158 住所: 湖南省桃江县 XX 镇舒塘社区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 一案,经调查核实: 2021 年 8 月 7 日当事人伙同当事人张 X、张 X 在桃江县修山 镇修山水电站(水电站安全禁区 5 号发电机组旁)下游水泥间子 上资江河中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13 时 25 分当事人与张 X、 张 X 在逃跑过程中被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桃江县森 林公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 法证件,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后,现场查获当事人与张玲、张 炽用于游泳到水电站下游 5 号机组旁水泥间子上的汽车轮胎内 胎 1 只,渔获物与钓具被当事人现场丢弃,执法人员对涉案用汽 车轮胎内胎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桃农(渔政)立存〔 2021〕64 号。 本机关于 2021 年 8 月 7 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知了当事 人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 告知了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2021 年 8 月 7 日当事人被执法 人员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2 办公室接受执法人 员询问调查,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与张 X、张 X 违反禁渔期、 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的情况。整个过程当事人 都能较好的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案件调查到此结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期、禁 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的渔具进行垂钓案的事实: (1)《执法巡查记录表》1 份 1 页,证明案件来源。 (2)《身份证》复印件 3 份 1 页,证明当事人能承担行政法 律责任的能力。 (3)《询问笔录》3 份 17 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 2 页,《证据材料》照片 1 份 4 页,现场视频资料 1 份,证明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的 事实、详细经过等。 (4)《案发地地图》1 份 1 页证明当事人非法垂钓的地理位 置。 (5)《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1 份 1 页规定了我县禁捕水域、时间、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处 理意见等。 (6)《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的通 告》桃政通(2020)12 号 1 份 2 页。文件规定:证明你违反禁 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非法垂钓。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7.湖南省农 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 (1)违法行为:你在我县资江水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违反禁渔期、 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 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 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 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 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 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4)裁量标准: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的,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5)一般处罚的理由:当事人与张玲、张炽二人在看到渔政 执法艇向你靠拢时,丢弃渔具与渔获物逃跑,抗拒执法人员检查。 由于当事人是初次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垂钓。根据《湖 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一般处罚按照最高罚 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 综上所述,由于当事人是初次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参 与在水电站禁区进行垂钓,在从事垂钓过程中,帮助当事人收取 渔获物,在当事人张玲、张炽垂钓休息时使用渔具进行垂钓。本 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处罚。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龚 X 罚款人民帀 1000 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 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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