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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奖励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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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增强 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 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工作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软件著作权。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形式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转让、许 可使用和投资入股等。 第三条 鼓励院属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按单位知识产 权转化运用当年度到账经费合计金额的 10%给予奖励,原则上每个单 位此项奖励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 院属单位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当年度到账经费,包括已签订的知识 产权转让、许可合同在奖励年度的到账金额,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后 在奖励年度获得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入等。 第四条 继续鼓励院属单位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根据实际情况, 保留对国外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奖励。按下列标 准执行,暂定 3 年: (一)对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每件奖励 5000 元; (二)对软件著作权登记,每件奖励 500 元; (三)对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告授权的植物新品种,每件奖励 10000 元。 第五条 院属单位申请奖励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一)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投资入股合同以及在奖励年度获得 收益的银行进账单; (二)国外专利授权证书;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植物新品种授权证书。 经院科技促进发展局审核、公示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发放奖金, 由院属单位统筹用于奖励本单位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中成绩显著 的集体或个人。 第六条 院属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务发明创造人以 及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奖励或报 酬。 第七条 院属单位应定期向院科技促进发展局报告知识产权转化 运用和奖励报酬落实情况。院科技促进发展局负责对院属单位知识产 权转化运用奖励、报酬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把落实情况作为 院对院属单位进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院属单位对拟放弃维持的专利,应在权利失效至少 6 个月 前,向院科技促进发展局登记备案,并授权科技促进发展局委托其他 机构或个人转化运用。院属单位应与被委托机构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 在知识产权处置过程中,院属单位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按 照合同约定享受处置后的收益。 对未办理登记备案及授权手续的院属单位,院科技促进发展局将 提出警告;一年内被警告三次的,暂停该单位下一年知识产权奖励申 请资格。 第九条 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的转化运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科技促进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院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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