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通知.docx
HMDR-2017-0720001 惠 民 县 财 政 局 惠 民 县 城 乡 建 设 局 文件 惠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惠财字〔2017〕196号 关于印发《惠民县小额建设工程 交易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高效区管委会,县直及驻惠各单位 ,各企事业单位: 《惠民县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财政局、 城乡建设 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 真贯彻执行。 附件:《惠民县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惠民县财政局 惠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7月25日 惠民县城乡建设局 附件: 惠民县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成 本,规 范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 标的 额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 合同标的额 在30万元以下,未达到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项目规模 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 资金投 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及其管理活 动。 第四条 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小额建设工程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 行交易 ,由建设单位统一在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中通过公开报价竞争方式 确定为承包人。 第六条 申请加入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近三年无不良行业纪录; (三)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 力; (四)应具有承包工程的相应资质;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在本县范围内建立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小额建设工程建库公告,入库企业通过征集方式产生,并向社会公 布入库企业名单。 —7— 第八条 县财政、城建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小额 工程企 业库的建立、使用、考核实施监督,并实行信用评价、 动态考核和失信惩戒管理制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随机抽查 、用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企业库进行管理。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 理企业违规行为。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建设工程,可以不采 用本 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但应当将交易的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应的行 政监督部门: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 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承包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 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的; (七)建设单位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对交易形式有其他规定的。不采用本办 法规定的交易方式的小额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集体研究决定承 包人。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小额 工程企 业库申请,审批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代 理机构共同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开展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时,应向县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交易申请书; (二)项目的审批、核准资料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三)工程发包价及预算情况,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经县财政局 审核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建设单位提交资料齐全的,县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应当当场受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通过拆分方式改变工程的发包方式。 中选的承包人不得将承建的工程转包、分包,改变工程的承包方式 。 —7—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小 额建设工程采购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承包意向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 在公告结束前向建设单 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 到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 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前,应当暂停小额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小额建设工程承包意向人应当在公告期内 按照发包公告要求进行报名。 (一)报名要求。入库企业可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业务系 统自行报名,不需要制作投标文件,只需制作报价一览表。 (二)报价要求。承包意向人的报价下浮率不低于发包 价(控制价)的5%。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情形确定承包候选 人: ( 一 )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达到3家以上(含3家)的,按报价 由低到高顺序确定第一、第二和第三承包候选人; (二)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只有2家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 确定第一 、第二承包候选人; (三)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只有1家的,可以直接确定其为承 包候选人。如果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出现报价相同且报价相同 的企业按照报价排序同时为第一承包候选人时,由建设单位抽签确 定承包候选人。 第一款第一、二项中报价相同的,按报名时间确定,报名时间 也相同的由建设单位抽签确定承包候选人。承包候选人的确定应当 在公告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内进行;出现网络中断的,可以顺延1个 工作日。 第十六条 选定承包候选人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 当在 本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公示内 容应当包括 承包候选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资格证书编 号、交易价格等。 承包意向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候选人有异议 的,应 当在公示期间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 当自收到异 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 前,应当暂停小额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 —7—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内确定排 名第一 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第一承包候选人放弃或者按照相 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按照承包候选人排序确定承包人。无承包意 向人报名或者因候选人放弃造成无承包候选人的,建设单位可以自 行在入库企业中选定承包人。确定承包人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发 出承包通知书,并将发包过程和结果书面告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通 知书发 出之日起5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承包人须在 3日内提交拟派项目经理,相关技术人员及建设 方案等。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放弃承 包资格。合同的标的、 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发包公告的内容一致。 第十九条 小额建设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 投资。 合同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管,严格控制项目的总预( 概)算。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投资扩大,增加部分 不能超过原投资额的10%。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 档案管 理制度,对小额建设工程交易资料进行保存、管理, 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一条 承包意向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小额建 设工程 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 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 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 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小额建 设工程交易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违规行 为的,有权向县监察机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 业、 林业和园林、城市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及 其工作人员在小额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存在弄虚 作假、收受贿赂 、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 据职权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7—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 效期至 2022年10月20日。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 —6— —5— —4— — 1— —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