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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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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 (2010 年 4 月 15 日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与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1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做好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工作,保证地 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实施细则》和《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简称奖励条例),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推荐、 评审、 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 方针,鼓励地理信息产业的自主创新,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促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市场化、国际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中国地理信息科学 研究、技术创新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 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是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 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 负责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地理信息科技进 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负责奖项的评审工作。地理信息 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负责地理信息科 2 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第八条 奖励范围评审标准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我国地理信息 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 化、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和个人。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 人员,不得作为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九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获奖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有所创新;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有所创新。 第十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获奖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 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并具有 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单项奖授奖人数和授奖 单位数实行限额。每个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 15 人,单位不超 过 10 个;每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 12 人,单位不超过 8 个; 每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 8 人,单位不超过 5 个。 第十二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按项目类型主要分为: 3 (一) 基础研究:在地理信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 面有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带动学科或相关学 科领域的进步,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 进步作出贡献的项目; (二)技术开发:在地理信息相关科学技术活动中,运用科 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软件、系统等科学发明,带动该 领域技术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显著的经济、社 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项目; (三)工程应用:在地理信息成果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等方面作出贡献,促进技术发展或行业结构优化,创造了良好 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完成并 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四) 标准、管理:在地理信息企业管理、标准、档案等 科学技术工作和社会公益性事业中,有所发明和创新,创造显 著社会效益的项目; (五)在地理信息产业领域其他成果的完成中作出显著贡 献的项目。 第十三条 涉及到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 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 部门批准同意,可以参评。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二条所称“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 4 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二)具有科学价值; (三)国内外公认。 第十五条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 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其科学 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六条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具有科学价值” 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在研究方法、 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意义,或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 展具有积极影响。 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所称“国内外公认”是 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 术专著出版,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同行所引用或应用。 第十八条 基础研究类项目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 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 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或国内 5 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 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 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明显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 并为学术界所认可和引用,带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 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的科学发明,应具 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 (三)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 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 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 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具有先进性和 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 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特点和进步,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 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 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创造经济效益 或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较成熟,并经实施应用,取得 6 了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技术开发类项目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 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 术的先进水平,对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意义,已产 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 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 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 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 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水 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并产生了经济效益或社 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四条 工程应用类获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或应用高 新技术对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产业的技 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 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实施应 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 7 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成果具有示范、 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创 新能力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有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应用类获奖项目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 水平,行业覆盖面大,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进步 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 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 先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行业覆盖面较大,创造了显著的 经济效益,对行业的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对推动 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有所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 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有一定覆盖面,创造了较好 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积极作 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 标准、管理类获奖项目,应是在标准的制定 应用、企业或生产管理、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工作 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并得到应用推广。 第二十七条 标准、管理类项目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8 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巨大的社会效益,对 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 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 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 为二等奖。 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 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对科 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八条 其他类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前述标 准进行评定。 第三章 第二十九条 评审机构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 正的原则,按照规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初 评建议,评审一、二等奖项目,审定三等奖项目。 (二)向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 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建议。 (三)处理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 题。 (四)对完善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9 第三十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2 人、副主任委员 3~5 人、委员 25~35 人、秘书 2 人。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4 年。 第三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 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 内的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地理信息 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1~2 人、 委员 5~15 人。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聘任制,由中国地理信息 系统协会聘任。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建立评审专家库,并视当年地理信 息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的情况,从具备资格的权威专家、学者、 企业家中聘请专业评审组成员。 第三十三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 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 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推 荐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 推荐: (一)省、市、自治区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二)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各工作委员会(分会) ; 10 (三)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推荐单位应在当年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推荐项目材料。 第三十五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省、 市、自治区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每年可推荐 3 项,中国地 理信息系统协会各工作委员会(分会)每年可推荐 3 项,中国 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可推荐 1 项。 第三十六条 推荐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地理信息科技进 步奖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文件。评价文件 主要是: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 评估报告,以及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等文件。 第三十七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牵头完成 单位填写《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其余参与完成单位 和完成人按照作出贡献的大小排列,必须经过所有完成单位加 盖公章和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第三十八条 推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 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 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凡因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 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地理信息科 技进步奖评审。 第四十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项目,如在此后的研究开 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 11 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连续两年参加评 审未予授奖的,不再受理。 第四十一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 推荐参加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中不同奖项的评审。 第四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 或直接关系到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必要的相 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五章 第四十三条 评 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 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一)、推荐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推荐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奖励范围和完成年限; (三)、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列名、排序和数额是否 符合规定要求; (四)、推荐书中有关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五)、项目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技术评价证明、效 益证明等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六)、是否符合当年推荐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通知中规 定要求。 第四十四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要求推荐单位 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 要求的,不得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 12 第四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提交 评审委员进行初评。 第四十六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初评由主审员评审 和整体记分排序两个环节组成,通过通讯评审和打分的方式进 行。 第四十七条 对每一推荐项目应安排 3 位主审员评审。主 审员应对所评审的项目材料(推荐书和全部附件材料)进行全 面的综合评审,填写《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主审表》,其中包 括文字性评价意见、对照《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价指标及记 分办法》予以记分,并提出建议授奖等级。 第四十八条 奖励办对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和统计,作为评 审会议正式评审的基础性文件。根据初评结果,由奖励委和评 审委主任联席会议提出当年各等级授奖项目的数额和提名预 案。 第四十九条 奖励办将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初评结果 向社会公布(公布项目不公布拟授等级),征求意见。 第五十条 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 间内解决了的,由各专业评审组提交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 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五十一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 式评审一、二等奖项目审定三等奖项目,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应当由到会 13 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二等奖和需要投票表 决的其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 多数通过。 第五十二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或 者通讯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五十三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申报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 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在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奖励委员会会议上, 有申报奖项者采取项目回避制度。 第六章 第五十四条 异议与处理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采取公开征求异议的 方式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项 目、完成单位及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地理信息科技进步 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 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提供书 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五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 涉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 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 议,为非实质性异议。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 14 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五十七条 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 进行审查,并对结果进行反馈。 第五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由 有关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接到异议通知后, 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 送奖励办审核。奖励办认为必要时,可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 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或申报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 理意见报奖励办审核。涉及跨行业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负责 协调,相关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 办理。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 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 第五十九条 奖励办应当向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 员会如实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地理信息科技进 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六十条 异议自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初评结果公布之 日起 30 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地理信息 科技进步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 下一年度评审。自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一 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15 第七章 第六十一条 授 奖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由国家测绘局、中国地 理信息系统协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十二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在当年召 开的中国地理信息产业论坛上对获得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 项目进行表彰,并发布奖励公报。 第八章 第六十三条 附 则 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 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由中 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参与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的评审 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 情节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 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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