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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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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华 大 学 东华财〔2014〕26 号 关于印发《东华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东华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经 2014 年第 16 次校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华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东华大学 2014 年 7 月 10 日 东华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 年 7 月 15 日印发 —1— 附件: 东华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银行账户管理,规范校内单位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 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 、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 法》 (财库[2002]48号)以及《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 户管理暂行办法》 (教财[2004]19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华大学及其下属各单位。各单位 须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三条 管理职责 财经领导小组是银行账户管理的领导机构,财务 处是负责全校银行账户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校长对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领 导责任,财务处长对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直 接领导责任,具体经办人对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 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第五条 以下账户: —2— 银行账户的设置 财务处遵照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开设 1.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预算、自筹及往来资金的日常 转账和现金收付款业务。 2.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部授权学校支付 额度内的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学校划转工会经费、 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但不 得向学校其他账户和教育部、所属下级单位划拨资金。 3.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用于收缴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 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 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 ,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 4.基本建设账户。用于核算学校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5.售房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缴纳 的购房款。 6.售房手续费账户。用于核算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售房产生 的手续费。 7.购房补贴账户。用于核算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拨付或 提取的购房补贴款。 8.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核算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提取 的住房公积金及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9.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用于核算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购买 外汇的人民币额度。 10.学生贷款账户。用于核算学生的助学贷款。 11.工会经费账户。用于核算学校工会经费。 12.捐款账户。用于核算学校收到的捐赠收入。 —3— 13.社会保障缴费户。用于核算学校教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 费。 14.专用账户。用于核算学生现场收取的学费。 15.松江校区日常经费账户。用于核算松江校区的日常经费。 16.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账户。 第六条 二级核算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财务处批准分 别开设延安路校区后勤集团食堂账户和松江校区后勤集团食堂账 Commented [姜 1]: 从 2015 年开始,东华大学后勤集团 (延安路);东华大学后勤集团(松江) 户。 第七条 校内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校内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 请报告” ,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并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驻上海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 )批准后方可开立银行 账户。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详细说明东华大学的基本情况和 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 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九条 学校在收到财政专员办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 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 行账户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 报送财政专员办和教育部备案。 —4— 第十条 财务处统一管理校级财务的银行账户,负责办理学校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开立银行账户时,按照本办 法第八条及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开户审批、账户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校内经营实体及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在校 外开立银行账户,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将银行账户开户审批材料报财务处备 案。 第十二条 校内单位因工作需要,开通企业网上银行结算业 务或POS刷卡结算业务时,应向财务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财 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同时,学校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网 上收款业务协议》 ,提供相应银行账号。 校内单位办理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时,只能办理收款业务和查 询业务,不得办理付款支付业务。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到银行索 取收款凭证,到财务处办理转款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从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 外的开户银行取得的贷款,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 行办法》的规定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般存款账户,提交贷款协议 等证明材料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后,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 备案: 1.学校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5— 2.学校校长、学校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3.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或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 银行的; 4.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教育部和财政专员办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经批准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确需 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银行账户 开立程序报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撤户时按本办法 第九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 行的,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 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十八条 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一年内没有发生资 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因原机构撤销被并入学校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办理原单位银行账户撤销手续。被撤销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暂时保 留银行账户的,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银行账户开户审批手续和备 案手续。 第六章 —6—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资 金和财政拨款不可转为定期存款,不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不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将财政拨款、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以外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 须在原资金账户开设银行办理,同时报财政专员办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开 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应对学校各单位的银行 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 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及时督促纠正。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财务处应在每年1月31 日之前,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 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 申请表》 ,附电子文档报送财政专员办进行账户年检。 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声 明: 1.超出有关规定适用范围管理账户; 2.未按规定报经所在地财政专员办批准开设账户; 3.擅自改变账户用途; 4.逾期使用账户; 5.出借、出租、转让账户; 6.未按规定报备账户; 7.其他违规问题。 —7—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 察部、审计署、教育部等监督检查机构在对学校银行账户实施监 督检查时,财务处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 可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 银行账户的设立、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 责任审计范围。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 改变账户用途的;学校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未按规定报送审核、 审批、备案的;以及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追究主要领 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校 长办公会议,由财务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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