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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内[2015]203号上海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防护监督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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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内〔2015〕203 号 关于印发《上海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防 护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实验室: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 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校园环境,促进核技术的应用与发展, 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 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请严格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上 海 大 学 2015 年 12 月 23 日 上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校对:陈新 2015 年 12 月 28 日印发 (共印 100 份) 1 上海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防护监督办法 第一条 学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由实验设备处统 一监督管理。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部门应会同 实验设备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 组织落实。 第二条 购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前须办理许可登 记证,并在许可的登记范围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第三条 申请购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部门,应 向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待环保部门环境评价审批通 过,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购买。移出辐射安全许可登 记范围使用的,须重新办理环境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 第四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部门,应建立台账,明确 安全责任人,制定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规程、 “五双” (双人 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锁、双人使用)和“三铁一 器” (保险箱、铁门、铁窗、红外报警器)保管、检查登 记、安全防护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对放射性同位素相关 设备检查维护并记录设备状况,确保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第五条 使用射线装置的部门,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制 定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工作 场所的出入口必须设有“当心电离辐射” 警告标志,配备 安全联锁、报警及工作信号等安全防护设施。工作人员应定 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安全防护设施的状 况,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应设有“当 心电离辐射” 警告标志、配备监测设备,备有安全防护、 通风、屏蔽隔离(铅屏、铅手套、铅眼镜、铅玻璃窗)等设施。 应定期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2 第七条 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一旦发生 放射性事故,应立即进行处理和报告,并作好事故处理记录, 不能处理的事故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安全生产办公室报 告,并配合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八条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工作人员,须 经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定期复训。操作时必须严 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应执行国家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人员的防 护剂量监测,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检查不合格者, 应调离辐射工作岗位。 第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调进、调出及报废处理,须向 实验设备处提出书面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严禁私自将放射性同位素调出、调进、报废处理等。 第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情 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令其限期整改、直至行政处分。对造 成严重事故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 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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