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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校党字〔2016〕3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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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字〔2016〕32 号 处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根据中央和省委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一、选拔与任用 (一)基本资格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学校决策部署,认真践行 “三严三实”,以好干部标准严格要求自 己,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 实绩突出、作风务实、敢于担当、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2. 提任正处级领导干部的,应任副处级领导职务2年及以上, 或表现特别突出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任副处级领导职务 — 1 — 1年及以上。 3. 提任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任正科级 领导职务3年及以上;任管理岗位七级职员(主任科员)5年及以 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及 以上;副处级领导干部培养对象。 4. 处级领导干部应逐级提拔。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德才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工作实绩特别显 著。成绩特别突出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可破格提拔。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是领导班子结 构需要的,或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或岗位专业性较强的,或 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任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 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5. 担任教学科研单位行政正职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岗位专业性较强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 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 6. 新提任副处级领导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及以上文化程度,离退出实职不足三年的原则上不予提任。 7. 党、团、工会组织的处级领导干部任用应符合党章、团章、 工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提名选拔 1. 学校党委根据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功能结构需要,结合岗位 职数设置情况,按照人岗相适、优化结构、增强功能的原则,提 — 2 — 出初步建议人选,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动议工作方案。 2. 组织部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惯例,充分考虑知情度、关联 度和代表性等因素,通过征求意见或民主推荐的方式,综合推荐 结果和动议方案,提出初步意见。 3. 党委常委会根据征求意见或民主推荐等情况综合考虑、充 分酝酿,研究提出考察对象。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群众公认度不高 的;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有 跑官或拉票行为的;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5. 通过校园网对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方式等内容进行 预告。预告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考察组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 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采取在考察对象所在基层党组织 定向民主测评(参加测评人数应不少于教职工应到总数的4/5)、 个别谈话、查阅档案等方式,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 方面表现,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加强作风和廉政情况考察。根据工作需要,考察组可进行专项调 查和延伸考察。考察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考察报告。 6. 根据有关规定,查阅考察对象干部档案和查核考察对象个 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档案未核实清楚的,不得作为拟任人选。 查核结果按上级规定处理。 7. 党委常委会在充分酝酿和讨论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 — 3 — 产生拟任人选。会议必须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按照一人 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对 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有关干部任 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进行。 (三)竞聘上岗和公开选拔 1. 竞聘上岗、 公开选拔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竞聘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一般情况下,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校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 专业人才的,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校内 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聘上 岗。根据具体岗位的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资格条件。 2. 学校公布竞聘上岗、公开选拔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 法等。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形式,填写 并提交报名登记表。组织部会同纪委、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 3. 学校成立选拔考评组。考评组由校级领导、党委常委、党 委委员、纪委主要负责人、校工会教代会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 代表、校学术委员会代表、校党代表代表、竞聘上岗或公开选拔 岗位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等组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 主推荐。 竞聘人数在3人及以下的职位,考评专家按推荐候选人不超出 1人投票;竞聘人数在4人及以上的职位,考评专家按推荐候选人 不超出2人投票。 — 4 — 竞聘人数为1人的职位,推荐票数须达投票人数2/3及以上, 方可进入考察;竞聘人数为2人的职位,推荐票数须达投票人数1/2 及以上,方可进入考察;竞聘人数为3人的职位,在推荐票数达投 票人数1/3及以上的人选中,按推荐票数由高至低确定1人进入考 察;竞聘人数为4人及以上的职位,从推荐票数由高至低确定2人 进入考察。 同轮末位票数相同且超过应推荐名额时,考评专家按不超过 缺额数,对相同票数的人选进行再次投票推荐,并按推荐票数由 高至低确定考察人选。 4. 竞聘上岗、公开选拔的干部推荐,应当突出岗位特点,突 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同等条件下优先任用副 处级领导干部培养对象。 (四)任职 1. 根据岗位要求,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党、团、工会组织的处级领导干部应按各自章程和规定选举产生。 2. 对拟提拔对象的基本信息、公示起止时间、公示受理机构、 联系方式以及对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举报要求等内容进行公示。 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部的党 委副书记及组织部部长同本人谈话,反馈考察意见,提出履职要 求;纪委书记同本人进行廉政谈话。 4. 非选举产生的新提任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因工 — 5 — 伤、产假、学习研修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 用期,延长期不超过半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 任职;不胜任现职或个人选择不再担任现职的,不再任命。 二、教育与管理 (一)教育培养 1. 学校党委定期专题研究干部教育培养工作,重要事项提交 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2. 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并落实干部培训规划,完 善干部培养措施,加强干部培训管理与考核,干部参加培训情况 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3. 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 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以脱产培训、党委中心组学 习、专题教育等方式进行。 (二)日常管理 1. 轮岗交流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交流:因工作需要的;需 要通过多岗锻炼提高能力素质的;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10年的; 同一单位连续任处级满15年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同一单位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离退出实职 年龄不足2年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 尚未作出结论的;岗位专业性特别强的;其他不适合交流的。 — 6 — 2. 在干部任免、干部考察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 回避。 3. 退出实职 (1)原则上年满58周岁的处级领导干部应退出处级实职领导 岗位。确因工作特别需要必须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由党委常委 会研究决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党委常委会研究,可 退出处级实职领导岗位:年满55周岁的;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10 年的;同一职级任职满15年的;同一单位任处级满15年的;其它 情况可退出的。 (3)退出实职的处级领导干部,按就高原则,根据本人意愿, 可继续留现单位或去业务对口单位工作,转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 术岗位相应职级。自转聘次月起保留其原职级待遇至法定退休年 龄。 4. 免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予免职: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辞职或调出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 习期限超过1年的;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5. 辞职 (1)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符合 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2)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1年内不 — 7 — 安排职务,2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 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6. 降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予降职:在年度考核中被评 定为不称职或连续2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受到组织处理的;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2)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3)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 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 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 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 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 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 — 8 — 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 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11)不准拒不执行党委派进、调出或调动、交流领导干部 的决定。 8.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觉接受师生监督。学校纪委、监察部 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能。 三、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对象 处级领导干部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 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注重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1. 德:主要考核干部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大局意识等方 面的情况。 2. 能:主要考核干部的政策水平、组织协调、业务能力、改 革创新、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 3. 勤:主要考核干部的精神状态、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敬 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4. 绩:主要考核干部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开展基 础性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5. 廉:主要考核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 9 — (三)考核方式 1. 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采取述职述廉、民主测 评、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形式进行考核评价。 2. 述职述廉是考核对象向本单位教职工报告年度履行岗位 职责、完成各项任务及抓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情况。 3. 民主测评主要是对考核对象一年来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重点分析工作认可度。 4. 实绩分析主要在广泛收集各单位情况及征求师生意见的 基础上,结合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工作目标,重点分析考核对象的 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 5. 综合评价主要结合各单位年终述职述廉的民主测评、实绩 分析的结果进行综合研判。通过对考核对象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 的分析,评价考核对象的主观努力;通过对考核对象历史情况和 现实情况的联系分析,评价考核对象的总体情况。 (四)考核等次及标准 考核等次根据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 方面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 等次。 1. 民主测评汇总统计优秀率不低于 60%,不称职率不高于 10%,可评定为优秀等次。 2. 民主测评汇总统计优秀率和称职率之和不低于 60%,不称 — 10 — 职率不高于 15%,可评定为称职等次。 3. 民主测评汇总统计优秀率、称职率和基本称职率之和不低 于 60%,不称职率不高于 30%,可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4. 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应评定为“不 称职”等次: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班子主要负责人不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违反学校 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因失职或不作为给学校或单位利益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 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经培养仍无 明显进步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造成泄密事故的;违反中央八 项规定精神和廉政准则,不能做到廉洁自律的;民主测评汇总统 计不称职率高于 30%的。 (五)考核程序 1. 撰写总结 对照考核标准和岗位职责,考核对象认真总结本年度履行岗 位职责、完成各项任务及抓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分析存在的不 足,提出今后工作思路与改进措施,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并填写 年度考核登记表。 2. 述职述廉 党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代表班子述职,与个 人述职述廉一并进行,每人述职时间不超过 15 分钟;其他领导干 部每人述职时间不超过 10 分钟。 — 11 — 3. 民主测评 在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含在编在岗教职工和合同制聘用人员) 范围内进行测评,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 2/3 及以上。后 勤、保卫和图书等部门参与测评的人员范围为科级干部、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会和教代会负责人、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 表、教职工代表等,一般不少于 40 人。 4. 集体研究 各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考核等次,按不超过本单 位处级领导干部数的 20%推荐优秀等次,考核等次应经本人签字 确认。有关考核材料汇总后报组织部。 5. 学校审定 党委常委会根据各单位推荐情况,按不超过全校处级领导干 部数的 20%评定优秀等次,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 (六)考核结果使用 1. 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 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参考。 2.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奖励其对应管理岗位的一个月基础性 绩效工资。 3. 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享受年终奖励性绩效。 4. 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学校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 题和不足,限期整改和改进,并视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5. 评定为不称职或没有等次的,该考核年度不作为晋升级别 — 12 — 或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评定为不 称职等次的,进行组织处理。 6. 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七)有关说明 1. 任现职未满 3 个月的,按原岗位职务进行考核和民主测评。 2. 因病休或事假等情况造成半年及以上未从事管理工作的, 不进行年度考核。 3. 当年退出实职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书面形式参加年 度考核。 4.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 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四、副处级领导干部培养对象遴选与管理 (一)基本条件 1.作为副处级领导干部培养对象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任正科级领导干部3年及以上;任管理岗位七级职员(主任科员) 4年及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博士学位后工 作2年及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任正系室主任3年及以上。 2.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遴选名额 每次遴选总额一般不超过10名。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 支部每次可推荐1人。 (三)推荐程序 — 13 — 1.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结合干部德才表现、工作实 绩、发展潜力、群众公认、廉洁自律等情况,经集体研究提出推 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党风廉政情况和现实表现材 料报组织部。 2.组织部会同纪委、人事处对上报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形成书面资格审查报告。 3.党委常委会综合研判并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照得票数由高 至低确定培养对象。 (四)结构比例 培养对象队伍应保持合理的专业、岗位和年龄结构,有一定 数量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 (五)日常管理 培养对象队伍每年集中遴选一次,每名培养对象管理期限为3 年。党委常委会定期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将在教学科研、管理服 务、挂职锻炼中表现突出和竞聘上岗、公开选拔中考察优秀但未 提拔使用的干部,补充到培养对象队伍中,对不再适宜作培养对 象的和超过管理期限的进行调整。 五、选派与挂职 (一)选派条件 挂职干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符合挂 职岗位需要的资格条件,乐于吃苦,甘于奉献。 (二)推荐形式 — 14 — 挂职干部选派一般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由党委 常委会研究确定选派人选。 (三)相关待遇 1. 干部挂职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职级、职称、调 资等方面正常晋升。 2. 挂职单位已为挂职干部提供必要的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 的,学校原则上不再补贴;挂职单位未提供必要补贴的,学校视 情况给予一定的生活及交通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与挂职岗位相 对应的学校同级管理岗位坐班津贴。 3. 上级对挂职干部待遇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科级干 部的选派与挂职以及外单位来校干部的挂职参照执行。 (四)管理考核 挂职干部应每半年向学校汇报一次工作,每年底提交一份书 面总结报告。挂职半年以上的,在挂职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年度 考核和挂职期满有关材料及时转学校存档。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 法》(校党字〔2014〕11号)、《四川农业大学处级干部年度考 核办法(试行)》(校党字〔2009〕30号)同时废止,上级有新 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中共四川农业大学委员会 — 15 — 2016 年 5 月 19 日 — 16 — 四川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 年 5 月 19 日印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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