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妇发〔2018〕8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八红旗手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文件 渝妇发〔2018〕84 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八红旗手标兵、三八红旗手 (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妇联,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妇联,各市级 机关妇委会: 为加强和改进选树妇女典型工作,推进重庆市三八红旗手 标兵、重庆市三八红旗手、重庆市三八红旗集体评选表彰工作 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市妇联制定了《重庆市三八红旗手标 兵、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1 - 附件:《重庆市三八红旗手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评 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 2018 年 11 月 30 日 - 2 - 附件 重庆市三八红旗手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 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三八红旗手标兵、三八红旗手(集 体)评选表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三八红旗手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是市 妇联、市人力社保局联合授予我市优秀女性(优秀女性群体) 的重要荣誉。 第三条 开展重庆市三八红旗手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 评选活动,旨在全社会树立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时 代女性精神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爱岗敬业、开拓创新、 勇 创一流的优秀女性和女性群体典型,用榜样的力量激励引领广 大妇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四条 重庆市三八红旗手标兵基本条件: (一)胸怀祖国、志存高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 信念,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无违 - 3 - 法违纪现象。 (二)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崇尚文 明、传承美德、弘扬新风、清廉高尚,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开拓创新、奋发有为,在推 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 文明建设各个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召力和广 泛的社会影响力,在广大妇女中具有榜样引领作用。 (四)从历届重庆市三八红旗手中择优产生。已获全国 (市)三八红旗手标兵的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五)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近 5 年年度 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且至少有 1 次优秀等次。 第五条 重庆市三八红旗手基本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自尊、自 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三)爱岗敬业、艰苦奋斗,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在本 职工作中创造出一流业绩、作出突出贡献。 (四)18 周岁以上的重庆籍女性以及在渝工作两年以上的 中国女性公民。已获全国(市)三八红旗手的原则上不再参加 - 4 - 评选。 (五)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近 5 年年度 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且至少有 1 次优秀等次。 第六条 重庆市三八红旗集体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和高尚的 职业道德、良好的精神风貌。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自尊、自信、自 立、自强精神,坚持创先争优、团结协作、无私奉献、岗位建 功,成效突出、影响广泛。 (四)在界别和行业工作中业绩突出,影响力广泛,具有 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女性比例占 60%以上的单位或组织。具有独立法人 资质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原则 上不得参评重庆市三八红旗集体。已获全国(市)三八红旗集 体的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第七条 重庆市三八红旗手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的推 荐评选程序: (一)重庆三八红旗手标兵、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 评选活动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 5 - (二)市妇联、市人力社保局组建重庆市三八红旗手(集 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选领导小组”), 负责重庆市三八红旗手标兵、重庆市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 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妇联宣教 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重庆市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按照自愿申报、择优 评选的原则,由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系统根据评选条件 进行推荐。 (四)重庆市三八红旗手(集体)推荐分为两个渠道: 一是组织推荐渠道。由各区县(自治县)妇联和人力社保 局,重点行业系统,市直机关妇工委等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分 配名额进行推荐参与差额评选。被推荐人(集体)须经所在单 位民主推荐并公示 5 个工作日。 二是社会化推荐渠道。在年度表彰总名额中拿出一定名 额,面向社会通过本人自荐、 他人举荐或单位推荐形式进行 公开征集推荐。在网络和新媒体上发布征集启事,设立社会化 推荐平台。 (五)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对各区县、各 单位报送的推荐对象进行差额评选,确定正式推荐名单,反馈 各区县、各相关单位进行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正式上 报有关材料;对社会化推荐个人和集体进行资格审查、择优评 - 6 - 选确定候选人(集体)名单后,委托主管主办单位或属地管辖 妇联组织对其政治、经济以及业绩表现等进行严格审核无异议 后,再正式上报有关材料。 (六)推荐对象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 (监察)、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是企业或企业负责 人的,须征求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税务、市场监管、 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 (七)市评选领导小组对正式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并在全 市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妇联 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不影响表彰的, 按规定进行表彰;经核实不宜给予表彰的,按相关程序报批 后,取消表彰资格,不予递补。 第八条 重庆市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活动要注重向长期 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基层一线女性(集体)倾 斜,努力覆盖各行各业优秀女性。 (一)每次评选中,区县(自治县)及以上妇联组织及内 设机构不参加三八红旗集体评选;专职妇联干部不超过评选总 数的 5%;企事业负责人控制在 15%以内;推荐对象中生产一 线的女职工、女农民比例须占 20%以上。 (二)副厅局级以上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市管 干部不作为评选对象;处级单位表彰比例要严格控制;处级干 - 7 - 部表彰数量控制在评选总数的 20% 以内。推荐名额超过 1 名 的,推荐的处级干部不得超过 1 名;推荐名额为 1 名的单位, 原则上不得推荐处级干部,如确需推荐处级干部,须同时推荐 1 名非处级干部参选。 第三章 表彰方式 第九条 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的原则,对评选出的重庆市三八红旗手(标兵)颁发奖励证书 和奖金,对评选出的重庆市三八红旗集体颁发奖牌。 第十条 市妇联于每年“ 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举行相关表 彰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市妇联适时组织重庆三八红旗手标兵、重庆市三 八红旗手(集体)代表进行实地考察、学习培训等,参与妇联 组织的重大庆典和重要活动等。 第十二条 在每年一次的集中表彰之外,对在关系党和国家 发展的重大项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抗击重大自 然灾害等事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女性和女性集体,符合重庆市 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条件者,由相关区县妇联或单位提 名,市评选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可即时授予或追授重庆市三 八红旗手(集体)称号,事迹特别突出者可授予或追授重庆市 三八红旗手标兵称号。 第十三条 各区县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得荣誉称号的 - 8 - 个人和集体提供相应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相应的参观考 察、学习培训活动以及安排出席当地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等。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四条 为维护和保持重庆市三八红旗手标兵、重庆市三 八红旗手(集体)称号的荣誉性,市评选领导小组将对获得荣 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复查,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第十五条 在复查中,对发现示范引领作用发挥不好等情形 的个人或集体,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 告,经相关区县妇联或单位报市评选领导小组核准,撤销重庆 市三八红旗手标兵或重庆市三八红旗手称号,收回证书和奖 杯、奖章。 (一)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二)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 告,经相关区县妇联或单位报市评选领导小组核准,撤销重庆 市三八红旗集体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一)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 9 -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成员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其成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的; (六)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办公室 - 10 - 2018 年 11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