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docx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 工作规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 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 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 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 通知》(国办发〔2018〕127 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科研 项目评审改革实施方案等三个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 发〔2019〕61 号)系列改革措施,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 服”改革,提升科研项目绩效水平,减少科研人员负担,进 一步优化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 “验收评价”)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验收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 守信、突出绩效,简政便民、讲求实效的原则,以诚信为底 线,以目标为导向,提升财政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 方式为前补助的项目(不含转移支付项目)。 —1— 第二章 第四条 工作要求 项目验收评价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包括 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任 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 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承担单位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开支 合规性等。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 3 个月 内,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验收评价材料,及 时、真实、完整报送纸质材料申请验收评价。项目管理处室 或项目验收委托机构在此基础上组织验收评价工作,在任务 合同到期后 1 年内完成所有工作及程序。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须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 题验收评价。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且执行期过半,可提前申 请项目验收评价。 第六条 项目管理处室或项目验收委托机构应根据验 收评价申请情况,部署项目验收评价工作,及时通知项目牵 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准备。对未在规定时限内 提出申请的项目,要及时督促。 第三章 第七条 验收评价内容及方式 建立分类验收评价指标体系。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 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 —2— 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 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点评价关键技术、 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或产 品的产出、推广应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项目重点评价科研成果创 新性、先进性、产业化前景、经济效益或产品的创新性、先 进性、市场前景、自主知识产权等,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 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 中发挥的作用。 科技创新基地(平台)项目重点评价创新基地的基础条 件、技术创新能力、产业集聚及结构优化能力、可持续发展、 创新管理能力和成效、服务绩效等;科技创新人才项目重点 评价人才的研究水平、人才培养、发展潜力及团队研究实力、 条件支撑等。 第八条 根据项目支持经费额度实行分类验收评价,可 采取审核验收评价或专家验收评价方式。 支持经费 20 万元(含)及以下的项目,实行审核验收 评价。为落实国家和我省进一步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的要求, 审核验收评价主要针对技术部分,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经 费使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并出具经费使用承诺及 说明。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的主要 考核指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评价,并出具审核评价结 —3— 论。结论为通过的项目,不再对财务进行审核;结论为不通 过的项目,对财务进行专家验收评价。 立项支持经费 20 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专家验收评价。 由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或委托项目推荐单位或第三方 机构等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价,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验收 评价可采用会议评审、现场评价、通讯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验收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核验收评价 任务合同书中约定的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二)专家验收评价 1.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及应用效果,科技成果、知 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等;项目产生的经 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 2.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与拨付,根据 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等情 况,确定项目(课题)专项资金结余情况。 第四章 第十条 验收评价程序 审核验收评价程序。 审核验收评价按照“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核 验收评价——成果登记——验收评价材料存档”的流程办结。 (一)提交申请。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项目负责人须 —4— 在 3 个月内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验收评价申 请表(应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应先完成科技报告),按要 求准备以下有关验收材料,并在线提交项目承担单位审核。 1.有调整事项需提交相关调整文件资料; 2.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审核验收评价); 3.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支撑材料。 (二)材料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 系统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和完善,并将相关材料在线提 交项目推荐单位、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审核。项目推荐 单位和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补充完 善验收评价材料。 (三)审核验收评价。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项目责 任人根据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和支撑材料,填写项目验收评价 评分表(审核验收评价),根据评分结果出具验收评价建议 意见,经处室集体决策、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如有需 要的,可由专家或专业人员辅助进行了审核验收。 (四)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 记。 (五)验收评价材料存档。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四 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导出《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 效评价报告》纸质材料及相关附件支撑材料,装订成册一式 两份,经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科技厅盖章后,由 项目管理处室按照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交一套材料 —5— 至省科技档案馆保存,另一套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保持。同 时完成信息系统中的验收评价流程。 第十一条 专家验收评价程序。专家验收评价按照“提 交申请——材料审核——专家评审——成果登记——验收 评价材料存档”的流程实施。 (一)提交申请。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项目负责人须 在 3 个月内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 请表(应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应先完成科技报告),并按 要求准备以下有关纸质材料(一式两套),提交项目承担单 位审核。 1.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文件资料; 2.项目任务合同书; 3.项目验收评价报告(专家验收评价)。 4.附件材料。包括: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 及用户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的专项经费和自 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专项经费每个科目前 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 发票、签收单、合同等),专项经费 100 万及以上的项目须 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材料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验收评价材料进 —6— 行审核和完善,并将材料报送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或项 目验收委托机构审核。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或项目验收 委托机构应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 (三)专家评价。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或项目验收 委托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评价。专家组不少于 5 人(同 一单位专家不超过总数三分之一),以技术专家为主、财务 专家为辅组成且为单数,评价专家应选取四川省科技管理信 息系统专家库的注册专家。 1.技术评价 技术专家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审核项目验收评价报告 和支撑材料,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评分表(审核验收评价),根据评分结果 出具验收评价建议意见。 2.财务评价 财务专家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审核支出明细账及支撑 材料,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填写项目财务验收 评价评分表,根据评分结果出具验收建议意见。 其中有下列情况的,财务专家只对财务审计报告中未认 定的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后续支出进行评价,不再对审计报 告已认定的经费情况进行专家评价。财务专家可对审计报告 的质量进行评价。 (1)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的项目,审计报告的结论, 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直接依据。 —7— (2)财政支持经费为 20 万元(不含)-100 万元(不 含),且项目承担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四川省 100 家大 企业大集团、60 家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内的民营 企业,其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项目验收评价财务审计报告及 结论,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直接依据。 (四)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 记。 (五)验收评价材料存档。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四 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导出《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 效评价报告》纸质材料及相关附件支撑材料,装订成册一式 两份,经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科技厅盖章后,由 项目管理处室按照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交一套材料 至省科技档案馆保存,另一套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保持。同 时完成信息系统中的验收评价流程。 第五章 第十二条 评价结论及其他事宜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包括项目绩效评价结论 和项目验收结论两个部分。 (一)项目绩效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挡,验收评 价评分为 90 及以上的为优;80-90(不含)的为良;70-80 (不含)为中;70 以下的为差,总分为 100 分。 (二)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包括通过和不通过。项目验收 评价结论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得出,绩效评价档次为中及 —8— 以上的,验收结论为通过;绩效评价档次为差的,验收结论 为不通过。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评价整改。项目验收评价过程存在 问题且项目承担单位主动提出进行整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 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材料报告,再进 行开展评价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后,20 个工作日内 未提交整改材料报告的,其绩效评价结论为差、验收结论为 不通过。 第十四条 延期评价。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 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 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科技厅审批。项目延期一般只能 申请 1 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 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合计不超过 2 年。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 息系统短信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 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 3 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节余资金处置方式。 (一)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节余资金按规定留 归项目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技活 动的直接支出。 (二)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项目节余资金按原渠 道退回。 (三)财务评价意见中明确应退回的资金,按原渠道退 —9— 回。 第十七条 开展联合验收评价工作试点。未进一步扩大 科研单位自主权,节约政府及财政资源,财政支持经费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在项目集中、管理规范的高校、 科研院所、大型国有企业等试点推行项目单位联合验收评价 模式。试点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第十八条 责任与监督 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是项目验收评价工作 的第一责任处室,处室处长为第一责任人、项目管理责任人 为具体责任人。项目管理处室应强化本处室项目验收评价工 作质量,加强对项目验收评价委托机构、推荐单位、项目承 担单位的政策培训和验收评价工作情况的评估。 第十九条 科技厅资管处负责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统 筹,负责相关配套细则的制定及政策解释。根据项目管理处 室验收评价工作需求优化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每季度 对已验收评价的项目进行公示并报监督处室备案。 第二十条 科技厅监督处负责项目验收评价监督工作,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验收评 审专家等在项目验收评价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科研诚信 情况记录。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管 理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主动参与项目验收评价。对不配合 —10— 项目验收评价、逾期不完成项目验收评价、拒绝按规定退回 资金,以及在项目科研过程、科研成果、验收材料等弄虚作 假的,纳入科研诚信管理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专家应恪尽职 业操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评议。建立 对专家的责任追究制度,存在明显不合理、不正当、不作为 等倾向,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其出具的相关意见无 效,记入专家个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 消专家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项目验收评价的工作人员如有失责 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分别视情节按 相关规定给予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相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 供和转让被验收项目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 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附则 各市(州)、扩权县科技局负责管理省级 科技计划转移支付项目,验收评价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此前 与本规程有相抵触的有关规定,按本规程执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