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海南师范大学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为适应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促进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 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纵向项目的范围 纵向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办、 科技部、教育部和海南省科技厅、海南省社科联、海南省教育厅 等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 资金,经过正式竞争性申报、评议获得的立项项目。 第二条 纵向项目的申报 (一)各类纵向项目的申报,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受理。 (二)各学院根据申报要求和项目指南,组织发动本学院教 师申报,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对选题、研究方案等进行论证。 (三)科研处负责对申请书、申请项目的基本信息、研究经 费预算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核。 第三条 纵向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科研处在接到项目 立项通知后及时通知各学院(项目主持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项目主持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必须按研究计划开展研 究。科研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管理项目。 (三)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 -1- 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应由原项目主持人向科 研处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上报立项部门审批。 (四)通过立项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任务书。任务 书(合同)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 符合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未经 立项部门批准更换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按中止项目办理。 第四条 纵向项目中期检查 (一)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部门要求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项目是否按研究计划实施,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 求,中期成果与预期目标是否一致。 2、检查项目年度经费的使用情况。 3、检查项目是否按立项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主持人应按要求完成中期检查工作。中期检查由科 研处根据立项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主持人没有特殊情况必 须按时填报中期检查的有关报表并提交阶段性研究成果。 (三)在中期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科研处可根据立 项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做出整改、中止、撤项的处理。 1、项目主持人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和提交阶段性成果的。 2、项目下达后半年内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3、未经批准擅自更改项目研究内容的。 4、项目主持人因特殊原因(出国、病休等)不能进行正常研 究的。 第五条 纵向项目的结题 -2- (一)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报送总结报告、 研究成果及有关报表并做好财务决算,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校 学术委员会对项目完成质量和成果进行评价,并签署学校意见后 上报立项部门。 (二)项目的研究成果必须按立项部门的要求进行标注。 (三)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必须提前三个 月向科研处申请延期,经科研处、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请立项 部门审批。 (四)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对学校声誉造成损 害的项目主持人,按《海南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相关规 定处理。 第六条 纵向项目的配套 (一)我校科研人员以海南师范大学为依托单位或参与外单位 申报纵向项目获立项并且经费到帐的,学校按以下标准进行配套。 表 1:纵向项目经费配套标准表 项目类型 配套标准 (按到账经费核算) 国家级项目 25%配套,最高 40 万元 部委级项目 15%配套,最高 15 万元 省级项目 10%配套,最高 10 万元 市厅级项目 5%配套,最高 5 万元 (二)我校科研人员以海南师范大学为依托单位申报纵向项 目获立项,但没有经费资助的自筹项目,国家级文科配套 1 万元、 理科配套 2 万元;部委级文科配套 0.5 万元、理科配套 1 万元; -3- 省级以下文科配套 0.2 万元、理科配套 0.3 万元。 (三)我校科研人员获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立项的纵向项 目,立项部门另有要求配套比例的,按立项部门规定的比例配套。 第七条 纵向项目的奖励 我校科研人员以海南师范大学为依托单位或参与外单位申 报纵向项目获立项并且经费到帐的,学校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表 2:纵向项目奖励标准表 项目类型 奖励标准 (按到账经费核算) 国家级项目 理科 15%奖励,文科 25%奖励,最高 30 万元 部委级项目 理科 12%奖励,文科 18%奖励,最高 5 万元 省级项目 理科 10%奖励,文科 15%奖励,最高 5 万元 市厅级项目 理科 5% 奖励,文科 10%奖励,最高 5 万元 第八条 纵向项目经费管理按立项部门经费管理办法及《海 南师范大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 会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海南师范大学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海师办[2013]65 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