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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 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满足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丰富 中华民族文化内涵,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各民族交往交 流交融,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民族贸易和 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以下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 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支持地方落实贴息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国家为满 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 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 1 生产企业(以下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 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 中央财政设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以下称 引导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地方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 策,列中央对地方体制结算补助。 第三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至 2025 年。实施期 限届满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民委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民 族工作政策变化等,按规定程序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 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一)中央引导。中央财政通过设立引导资金,对地方 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给予支持。 (二)省级统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 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需要,统筹安排部分自有财力, 与中央引导资金一并作为贴息资金,加大民贸民品贷款贴息 力度。 (三)因地制宜。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 特需商品生产,以及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等实际,在统一的政 2 策规定内,自行确定贴息水平以及贴息工作程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会同国家民委、人民银行制定民贸 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做好引导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编制 引导资金的中期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确定年度资金分配方 案,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会同国家民委加强引导资金绩效管理。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 照工作职责对引导资金进行监管。 第六条 国家民委负责组织认定民贸民品企业,审核汇 总地方上报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指导地方民族工 作部门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工作,对政策落实情况实 施监督,协同财政部加强引导资金绩效管理。 第七条 人民银行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贸民品 贷款利率政策,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指导人民银行各分 支机构开展审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省级民族工作部门、 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制定本地区民 3 贸民品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政策,报财政部、国家 民委和人民银行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做好贷款 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贴息政策 第九条 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 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 (一)民族贸易贷款。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经销 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 售当地农(牧)副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省、州级民族 贸易公司承担特定民族贸易供应任务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 款。 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省州级民族 贸易公司、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少数民族 特需商品目录,按照国家民委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民贸民品贷款按照不得高于贷款本金金额 4 2.88%的水平安排财政贴息。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民贸民品 贷款规模、贴息资金规模等因素,在贴息上限范围内,确定 本地区贴息水平。 第十一条 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需要,通过设置单 户企业年度贴息金额上限等方式,增强贷款贴息政策的普惠 性。 第十二条 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民贸民品贷 款贴息。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民贸民品企业根据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 政策规定,向地方民族工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第十四条 地方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 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贷款规模、用途和期限等进行审核, 确定符合贴息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规模,向财政部门 提出具体贴息建议方案。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确定贴息方案并拨 付贴息资金。 5 第五章 引导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结合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统筹安 排引导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以民贸民品企业 数量、贷款规模、贴息支出等为分配因素,通过财政困难程 度系数加以调节,并实施增幅(降幅)控制机制。具体测算 公式: 某地区引导资金(实行增幅控制)=该地区基础因素得 分×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基础因素得分×财政困 难程度系数)×引导资金总额 某地区基础因素得分=该地区上一年度享受贴息的民贸 民品企业数量占全国比重×20%+该地区上一年度享受贴息的 民贸民品贷款全年平均规模占全国比重×40%+该地区上一年 度贴息支出占全国比重×40% 某地区上一年度享受贴息的民贸民品贷款全年平均规 模=∑(该地区上一年度享受贴息的每笔贷款本金金额×该 笔贷款上一年度享受贴息的天数/360) 6 各地区引导资金规模实行增幅(降幅)控制机制。增幅 (降幅)控制后所余(或所需)资金,通过同比例放大(或 压缩)各地区引导资金的办法分配给各地区。 第十八条 省级民族工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人民 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于每年 2 月 10 日前, 向国家民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报送本地区上一年度民贸民 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及政策实施情况(详见附件 1、2) 。 国家民委对地方上报的相关基础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对 审核汇总后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级民族 工作部门对上报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国家民委于每年 2 月底前将审核后的基础数据提供财政 部,用于测算引导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民委提供的基础数据分配引 导资金,并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 30 日 内,下达当年引导资金预算,同时抄送国家民委、人民银行 和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预算后 30 日内,分配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省级民族工作部门、 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财政部当地监 管局。 7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 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 息政策规定,加强贴息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 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及民贸民品贷款贴息 资金审核、分配、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 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 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企业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 财政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8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民委、人民银行 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 民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 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39 号) 、 《财 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 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金函〔2017〕6 号)、 《财政部关 于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 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159 号)同时废止。 附:1.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相关数据 统计表 2.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提纲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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