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原县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docx
关于《五原县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近期,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五原县 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五政办发 〔2021〕24 号),进一步明确了救助的范围、标准、程序等, 现就《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主要措施等说明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出台文件原因: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 但在具体工作中发现个别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制度效能发 挥不充分、救助水平偏低、救助时效性不强、工作保障不到 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 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出台文件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 第 649 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 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 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 政发〔2018〕69 号和巴彦淖尔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巴民发〔2018〕427 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临 时 救 助 工 作 的 通 知 》( 巴 民 发 ﹝2021﹞93 号)文件。 二、工作目的和意义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 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 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 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 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 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 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铸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三、工作开展措施 文件出台后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细化了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 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收入家庭及其它遭遇 特殊困难自身难以克服的家庭;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 地户籍人员,在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对查无身份信 息的临时遇困人员,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 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是优化了审核审批程序。(一)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 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对情况紧急、 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 变的严重后果的,县民政局、乡镇(办事处)、社会工作服 务中心可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核确认、及时发放的形 式,给予“先行救助”,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 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 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城区要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工作,农村要在 4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救助金额原则 上不低于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 3 倍,同时完善资金发放 手续并建立工作台账。(二)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支出型 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民政社会救助窗口提出救 助申请,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 议、公示等审核审批程序办理,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临 时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和遭遇困难证明 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家庭收入、财产核对授权书》,各地要 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 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 员、特困人员、孤儿,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申请 前 6 个月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过家庭收入、财 产核对的,可将近期核对报告作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依据。 原则上申请人以相同事由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 两次。可根据救助对象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 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 度。 三是明确了分级审批范围。原则上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 月城市低保标准 5 倍(含)以内的,由乡镇(办事处)、社 会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 1.5 万元(含)以内 的,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 1.5 万元以上的实施 特别救助,由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 “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当年最高救助标准限额 80000 元,由县民政局发放。 急难型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要加大救助力度, 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由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审定。在“一事一议” 期间,乡镇(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县民政局可根 据急难情况先行救助,金额不超过各级审批权限。 支出型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 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自负部分远远超 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难家庭,及时实施特别救助,由 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研 究确定救助金额,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四是拓展完善了救助方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可 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 助。(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 方式。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地原则上通过国库集 中支付的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 及时发放到位。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紧急情况下经本 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发放现金,完善现金发放手续, 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传至低保信息系统临时救 助模块存档备案。(二)实物救助。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 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 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 放衣物、食品和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实 物救助所需资金包含在救助对象核定的临时救助金中。对发 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县民政局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 安全和卫生标准。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 登记、保管和发放。对走失、务工不着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 困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等救助。 (三)转介服务。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 临时救助资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 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 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 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 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 服务机构。 五是规范了临时救助信息系统使用工作。要求各地要进 一步规范低保系统中临时救助模块使用工作,按照系统数据 项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录入临时救助数据信息,确保系 统数据、纸质报表、财务统计台账一致,真实准确。五原县 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