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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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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doc

目 1 总 1.1 2 3 录 则 目的 1.2 总体要求 1.3 工作原则 1.4 制定依据 1.5 现状 1.6 适用范围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南县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 2.2 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2.5 县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监测 3.2 信息收集 3.3 预警分级 3.4 预警级别确定与发布 3.5 4 预警措施 3.6 预警支持系统 应急响应 4.1 4.2 4.3 事件分级 分级响应 响应程序 4.4 4.5 指挥和协调 信息报送与处理 -2- 4.6 4.7 4.8 5 6 7 应急环境监测 应急处置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9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4.10 事件通报 4.11 信息发布 4.12 应急结束 后期处置 5.1 体检医疗 5.2 生活保障 5.3 特困救助 5.4 善后处理 5.5 社会救助 5.6 保险 5.7 污染防治 5.8 调查、总结 保障措施 6.1 6.2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物资装备保障 资金保障 6.4 6.5 技术贮备与保障 宣传、培训和学习 6.6 污染追责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7.3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奖励与责任追究 预案解释 -3- 南县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消除突发企业环境污染事件(以下 简称环境事件)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 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1.2 总体要求 对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 得好,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1.3 1.3.1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患未然;谁污染谁赔偿、谁 受污染谁得到补偿;立足思想疏导,防止激化矛盾。以保障人民 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生态破坏为原 则,对各类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环境事件及时发现、预警、处置, 提高我县全社会防范环境事件的能力。 1.3.2 分级管理。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 的原则,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环境事件的预警、应 急、救助、处置等工作。 1.3.3 依法规范。由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体系,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3.4 响应保证。在充分利用现有应急反应资源的基础上,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等能力建设,确保预案有效实施。 1.4 制定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自 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监督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民用核安全设 备监督管理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 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 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4〕33 号)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 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05〕6 号)、《南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 现状 我县环境事件发生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主要有以下类型: (1)部分工矿企业偷排工业“三废”,造成局部环境质量恶化。 (2)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型企业存在安全、环保隐患。 (3)化学危险品、有毒有害危险品、放射性物质等利用类型繁 多,在使用、生产、运输、储备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事件也时有发 生。 (4)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恐怖活动等造成、引发的环境事 件。 1.6 适用范围 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预案适应于一般环境事件(Ⅰ级) 、特 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和较大环境事件 (Ⅰ级)。 -3-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2.1.1 南县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 县人民政府设立南县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委员会 (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委) ,县环境应急委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 导机构,负责全县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其职责为:组织实施本预案;研究决定全县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 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2.1.2 县环境应急委组成:县环境应急委由主管副县长任组 长,县政府办主管副主任、县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公安 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县工业发展 局、县电力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卫生局、县 水利局、县畜牧水产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广播电视局、 县工商局、县信访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1.3 县环境应急委成员单位职责 县环境保护局:组织拟定全县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符合 应急预案要求的应急机制和快速反应、协调保障的组织、指挥、 协调体系与机构;参与应急事件组织、指挥、协调工作;负责提 供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应急处置支持。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 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危 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预防和处置因环境污染 问题引发的堵车、堵路、堵厂以及大规模的集会游行示威等群体 性事件。严厉打击因环境污染问题煽动、挑拨群众闹事和谣言惑 -4- 众、引发事端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 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县环境保护局拟定危险 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应急行动方案。 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工业发展局、电力局:负责组织、指导、 协调、监督灾区应急救援物质、生活必需品、电力供应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调配救济物质,设置临时避难所,保障受害 群众的转移及安置。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发布应急事件的新闻。 县建设局:负责受事件影响的供水水源的安全控制和灾后环 境清扫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医疗救治和实施卫生 防疫工作。 县水利局:会同县环境保护局拟定县重点流域污染事件应急 预案,负责流域的水力应急调度,参与县重点流域水环境应急行 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 与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行动。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环境事件中国家级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 的抢救、转移、安置。 县农业局:参与农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因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应急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 -5-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事件现场的火灾灭火、泄漏控制,或 可能导致火灾、泄漏的隐患处置。 2.2 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 县环境应急委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为县 环境应急委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分管副局 长担任。其职责为:组织协调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 订有关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环境事件的监 测和预警系统;组织预案演练;组织污染物处置、环境监测等应 急处置人员的培训;承担县环境应急委指定的其他工作。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见下图) 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国务院 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环保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 境事件(I 级、II 级) 省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委 省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委办公室 省应急委成员单位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III 级) 市州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委 市州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委办公室 市州应急委成员单位 县市区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IV 级) 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委办公室 县市区应急委成员单位 -6- 2.4 配合 领导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环境应急委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环境事件的级别确定、 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准备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制定、修订环 境事件技术方案;对应急响应提出技术支持与指导;承担县环境 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县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环境应急委启动县环境事件应急指挥 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指挥部由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救援 组、评估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 工作组组成。 指挥部职责:组织各工作组及时集结;现场指挥并指定现场 指挥长;对应急事件迅速做出评估、报告和通报;对应急行动下 达指令;视情况,请求上级环保部门、相邻外县县政府提供救援 支持;根据事件发展趋势与应急反应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计 划;负责应急事件的新闻发布;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处理。 指挥部办公室 成员:县环境保护局 职责:负责应急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和汇总;承办指挥部 应急处置指令下达、记录和督办。 应急救援组 成员:根据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型,由县环境应急相关成员单 位组成。 职责:负责受指挥部指令,对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救援或 -7- 增援。 评估咨询组 成员: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成员 职责:对应急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判断、预测、评估应 急处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应急监测组 成员: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县渔政、农业等部门环境 监测机构。 职责:负责对事件现场的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持;受指挥部 指令赴现场进行监测;向指挥部提交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 维护稳定组 成员: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和县信访局 职责:在企业环境污染事故事发地的群众聚集现场,县公安、 交警、信访部门的领导要亲临一线指挥处置,正确把握现场处置 的时机和方法。要相互协同配合、耐心细致做好现场群众的思想 工作。坚持慎动警、善用警,防止矛盾激化,确保群体性事件得 到及时妥善处置。对严重违反社会治安和打、砸、抢、烧等违法 犯罪行为,在防止误伤群众,扩大事态同时,要果断出警,现场 制止。 舆论引导组和新闻发布组 成员:县广播电视局、县环境保护局及相关职能部门。 职责:认真做好对应急事件的宣传、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接 待。在企业环境污染事故事发第一时间,要深入到事发地群众中, 有针对性的细致认真的做好疏导解释工作,了解群众诉求,听取 -8- 群众意见,表明政府态度。采取发传单、会议讲解等形式向群众 宣讲有关知识、政策和法律,消除群众心理恐慌,理顺群众情绪。 及时掌握、澄清和处理事发地谣言惑众、引发事端的行为。严防 利用网络、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等对环境污染事故的炒作,统 一报道口径,及时报道真实情况,以正视听。 后勤保障组 成员:根据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型,由县环境应急委相关成员 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保障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 以及通信、交通、电力、供水等正常运行。 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程度,按快速反应,及时 处置原则,可视情况调整应急工作组,组成现场指挥部。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3.1.1 监测 县环保、公安、安全监督、气象、建设、交通、林业、 渔政、农业、水利、消防等职能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 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 然灾害预警信息、污染物排放、辐射、放射源等环境污染源监测 数据的监测收集和监督管理,建立企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体系, 提高企业环境污染的防范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企业环境污染事 故的发生,从源头上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 3.1.2 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 告、处理、统计分析。 (1)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放射源事件的信息接收、 -9- 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船舶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 通部门负责; (3)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 计分析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职 责分工负责。 3.2 信息收集 环保举报热线:5221435,接受目击者、当事人、知情人的 报警,逐步实现环境事件信息社会化。 3.3 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预警 级别分为一般(Ⅰ级)、较大(Ⅰ级)、重大(Ⅰ级)和特大(Ⅰ级) 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颜色应根 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4 3.4.1 预警级别确定与发布 Ⅰ级预警确定与发布:县环境保护局在收集到有关即 将在县境内发生可能导致一般环境事件的信息后,经初步核实, 及时报县环境应急委,并提出蓝色预警建议,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并向社会发布。 3.4.2 发布途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 3.4.3 预警级别由上级政府确定的,除由上级媒体发布预警 公告外,县政府应当通过同级媒体发布预警公告。 3.5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况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 - 10 - 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 场所,立即处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态扩大。 (4)指示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况;环境监测 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报告事实进展情况。 (5)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防范准备。 3.6 预警支持系统 县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级环境事件预警体系,形成 全县环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与传递、预警发布、应急指挥的环 境预警网络。 县环境保护局应完善和更新辖区内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申 报登记核定、污染物排放许可、危险化学品、辐射、放射源处置 等资料档案,为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提供支持。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 大环境事件(Ⅰ级) 、重大环境事件(Ⅰ级)、较大环境事件(Ⅰ级)和 一般环境事件(Ⅰ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死亡 5 人以上,或重伤 10 人以上,或中毒 100 人以上; - 11 - (2)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遭到严重破坏;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5)利用放射性物质制造恐怖袭击,或恶意袭击核设施, 或丢失、被盗、失控 1 类放射源或导致 1 人以上急性死亡或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的事件。 4.1.2 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 5 人以下,或中毒 51 人-100 人;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破坏;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4)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5)丢失、被盗、失控 2 类放射源或导致 1 人以上急性重 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含截肢等)或 10 人以上急性轻度放 射病的事件。 4.1.3 较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造成重伤 5 人以下,或中毒 21 人-50 人;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 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4)丢失、被盗、失控 3 类放射源或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 值的照射。 4.1.4 一般环境事件(Ⅰ级) 。 - 12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环境事件造成人员轻伤,或者中毒 20 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 性影响的; (3)丢失、被盗、失控 4、5 类放射源。 4.2 4.2.1 分级响应 响应级别 按 4.1 环境事件的分级,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 分别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响应(重大环境事 件)、Ⅰ级响应(较大环境事件)、Ⅰ级响应(一般环境事件)四级。 4.2.2 响应级别的确认与实施: Ⅰ级响应、Ⅰ级响应由省政府负责确定,省环境应急委组织实 施。 Ⅰ级响应(较大环境事件)由市州政府负责确定,市州环境 应急委组织实施。 Ⅰ级响应(一般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县市区 环境应急委组织实施。 4.2.3 响应关系 (1)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级预案。 (2)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 (3)确定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当及时请求上级应 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4.2.4 县级响应(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当我县辖区内发生或外县发生的可能导致我县境内以下情 - 13 - 况之一者,启动县级响应: (1)发生一般(Ⅰ级)以上环境事件。 (2)由县人民政府、益阳市环境保护局特别指定的需启动本预 案的环境事件。 4.3 响应程序 (1)启动并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及时将现场情况向上级环 境应急委报告。 (2)启动现场应急指挥部,快速集结应急处置工作组,赶 赴现场处置。 (3)组织力量展开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有关应急处置支援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提出请 求。 (5)当现场险情发生急剧变化时,现场指挥部有权采取背 离本预案的合理行动,避免事件恶化。 4.4 指挥和协调 县级响应启动后,县环境应急委以优先控制事件恶化和抢救 人员生命财产为原则,在事发确定后 2 小时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 部,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救助处置。当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后,现 场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信息报送与处理 (1)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 环境事件后,应在 2 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相关 主管部门报告。 - 14 - 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在初步核实环境事件 级别后,应在 2 小时内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和按环境事件响应级别 的环境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县环境应急委在确定Ⅰ级响应启动时,由县环境应急委办公 室在 1 小时内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报告。 (2)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 速报从接到事件报警信息后 2 小时内上报。速报的主要内容 为:信息来源、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污染 源、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环境受害(污染区域、流域、面积、 自然保护区受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受害)以及事件潜 在的危害等初步情况。报告方式为电话、电话传真。 确报是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核实、确认的数据,包括事 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受害程度、应急救援、处置效果、现场监 测、污染物危害控制状况等基本情况。报告方式为电话传真或书 面报告。 (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 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报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国务 院有关部门报告。 4.6 应急环境监测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Ⅰ级响应时环境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 (1)根据环境事件现场的情况,指示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 - 15 - 测站或相关监测机构及时、准确地确定与监测污染物的种类、数 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环境事件污染变化情况,并 通过专家咨询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为环境 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或相关监测机构应及时赶赴 事件现场进行取样监测;对现场监测技术上有困难的监测项目应 及时向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报告,请求增援。 4.7 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主要依靠当地应急救援、处置力量。环境事件 发生后,县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组织单位和群众开展对受 伤人员进行抢救,设立现场警戒区,疏散现场人员。 在开展人员救助的同时,对现场泄漏、排放的危险品、污染 物立即进行消除、转移等安全控制,防止进一步扩散。一旦发生 环境污染问题: (1)确定污染源及污染区。环保监测机构对涉嫌企业进行 检测,为认定污染源、判断污染趋势、划定卫生防护距离(即污 染区域),及时出具科学的检测结论。 (2)责令停产或关闭。污染检测鉴定后,依法依程序责令 污染企业停产。符合限期治理条件且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准予 适时恢复生产。符合关闭条件的,依法依程序责令关闭。对中央、 省、市直接管辖企业的停产关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3)严查企业违法违规。对责令停产和关闭的企业,由有 - 16 - 关部门组织调查企业环境污染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迅速控制 企业所有权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 施,防止转移资金和产品,为下一步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做好准 备。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性质,分别由环境应 急委相关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在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实施。 4.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 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 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9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 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取 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 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 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10 事件通报 县环境应急委认为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 毗邻辖区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地区。 4.11 信息发布 县环境应急委负责统一对外发布环境事件的信息。县环境应 - 17 - 急委办公室和环境应急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收集环境事件的有关 信息。 4.12 应急结束 4.12.1 应急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级别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 (4)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12.2 应急结束确定 县指挥部办公室在综合分析有关应急处置效果情况后,认为 符合应急结束条件时,在征询专家组意见和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 的意见后,报县环境应急委领导批示,宣布应急结束。 5 5.1 后期处置 体检医疗 根据环境污染检测结论和专家意见,确定体检对象,组织到 企业所在地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体检,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 由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复检。对受污染人员进行药物治疗的,指 导其营养供给和卫生预防工作,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需要进 行药物治疗的,迅速组织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对因 污染造成的人体损害和影响进行调查,提出评估意见。 5.2 生活保障 对普遍受到严重污染(畜禽水产品农作物和饮用水不能食用) 的区域,要设立无污染的粮、油、菜、水等基本生活物资供应点, - 18 - 对群众实行一定时限的免费供应,或者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以保 障其基本生活的需要。要严防有污染的畜禽水产品和农作物上市 销售,继续发生人身伤害。 5.3 特困救助 对污染区内的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可以根据其 困难情况给予特殊救助。 5.4 善后处理 应急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本级环境应急委成员单位和 有关部门组成善后处理组,负责受伤人员康复、脱险人员安置、 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灾后环境评估、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受污染病人治疗期间产生的 营养、误工、陪护等费用,依照规定给予补助。对鉴定确认因污 染导致死亡的,对死者亲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对受污染的畜禽水产品、农作物不能食用的,对受污染的耕地、 水体、建筑物不能使用的,及时组织收购销毁和补偿;对应急处 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员与物资给予依法补偿。 5.5 社会救助 县民政局根据灾区救济需要,负责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开展 赈灾捐赠活动。 5.6 保险 各相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 足额支付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7 污染防治 统筹除人体检测外的土壤、大气、水体、动植物、建筑物的 - 19 - 检验检测工作,并逐一适时作出准确结论,并收集、固定证据后, 妥善处置原辅材料等污染源。组织对当地企业尤其是同类企业的 排查整治,防止发生类似事故,引发连锁反应。 5.8 调查、总结 应急行动结束后,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对应急事件处置过程 中的情况进行汇总,派员参与污染事件调查,对污染事件进行评 估与总结,对污染区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制订整体环境治理 方案,对土壤水体、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等实施全面治理;对因 污染导致当地经济受到重大影响的,进行科学论证,科学规划, 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及时编写《环境事件调查总结报告》,并报 上级环境应急委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应配备报警受理、通信传递的专用有线、 无线电话、传真机、电脑和快速监测、取证等设备;电信、移动、 邮政部门要做好通信与信息线路的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6.2 物资装备保障 县环境应急委成员单位在利用现有环境应急物资、装备、设 施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本部门环境应急物 资装备;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的保障。 6.3 6.3.1 资金保障 县环境应急机构工作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予以保 障。因企业生产污染原因所发生的体检治疗、损失赔偿、生活保 障、特困救助、环境整治等费用由企业承担。在企业赔付未到位 - 20 - 的情况下,由县财政资金先行垫付。 6.3.2 县发改、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环境应急专项资金。 6.3.3 县人民政府保证本级环境应急组织体系有效运行所 需经费,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6.4 技术贮备与保障 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按照环境事件所涉及的不同方面、不同 层次,不同类型,组建环境事件应急咨询专家技术人员库;县环 境保护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处置开展技术研究。 6.5 6.5.1 宣传、培训和演习 县环境应急机构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大众开展环境应 急预防知识和自救技能宣传。 6.5.2 县环境保护局应定期开展企业环境污染应急监测、应 急处置人员培训,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提高环境应急队 伍的应急能力。 6.5.3 县环境应急委应定期组织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演练,提 高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 救援的应对能力。 6.6 污染追责 发生重大企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 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 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21 -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 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失职 渎职事实的,要给予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6.6 监督检查 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本预案执行的监督管理。 7 7.1 附则 名词术语定义 突发企业环境污染事件(简称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意外事故的发生和不 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受到破坏、 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突发性 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 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 紧急状态。 危险区域:根据污染范围而划定的防止生命受损的区域。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 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故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 施。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 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 22 - 7.2.1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订。 7.2.2 根据本预案对环境事件的适用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修改情况,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奖励:对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 位和个人,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追究: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不服从上 级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等 行为的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 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境应急委负责解释,具体由县环境应急委办公 室承办。 主题词:企业 环境 通知 2009 年 11 月 26 日印发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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