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黔发改法规〔2018〕535号).docx
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 法》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18〕535 号)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 法》的通知 黔发改法规〔2018〕535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 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贵州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 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 年 5 月 8 日 贵州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 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 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发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 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 省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 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 期);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 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 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 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 称:省发布媒介)”发布。 省发布媒介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 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与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 共享。 第八条 在省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由招标人或招标 代理机构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实名注册,直接在省发布媒介录入后经 省发布媒介核验发布,也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 省发布媒介核验发布。 第九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 机构应签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 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经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签章、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 责人签名,或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电子签名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 信息文本,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并随招标文 件存档备查。 第十条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 信息文本的,省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规范完整公告公示信息起 12 小时 内核验发布。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 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格式、内容等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省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 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二条 省发布媒介应当建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核验、发布和 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公告承接、核验和发布的责任人,并报省级发展 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的招 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 10 年内可追 溯。 第十四条 省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本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 息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中国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省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 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 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 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 息内容不一致;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 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 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省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 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 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发布媒 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 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 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 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九条 省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 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收取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 漏、错误;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违规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 示信息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招 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 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 本办法执行。 暂停、终止招标活动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依法重新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按照本办 法执行,并注明重新招标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 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招标公告发布暂 行办法》(黔发改法规〔2014〕238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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