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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 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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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 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doc

附件 安徽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 进 办 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 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 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增强职业教育服务 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能力,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制定 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和企业通过 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 活动。主要形式有: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 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 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 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 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订单式、学徒制合作, 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 - 3 - 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 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 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三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 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遵循“平等自愿、 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过程共管、依法实施、互利共赢”的原 则,实现育人、生产、科研相结合,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 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 第二章 第四条 实施与管理 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 院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 障,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税务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进职业院校校 企合作办学模式研究和改革,加强对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指导, 将校企合作办学紧密程度和水平作为职业院校办学业绩和水平 评价、工作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把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情况纳入 质量年度报告,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断深化;发展改革部门 要将产教融合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发展、产业发展、 城市建设和重大生产力布局规划, 组织实施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 - 4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职业 教育校企合作信息化服务平台,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对话 协作机制;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财政税收政策。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 的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搭建校企合作平台, 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职业院校管理干部、专业教师 交流制度;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行业组织 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管理;发 挥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纽带作用,增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调动企业参 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第六条 职业院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 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设立校企合作机构,改 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为合作企业的人力 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增强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 微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的能力。在设置专业,制定培养方案、 课程标准等工作中,应当充分听取合作企业的意见。 第七条 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依法 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 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 行期限,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 3 年。 第八条 职业院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 - 5 - 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学 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并明确学校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 益方面的责任。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 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克扣。 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 责任保险,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 第九条 实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 师相互兼职制度。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 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 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企业要保 障到职业院校兼职技术人员的授课时间,并给予其本企业在岗人 员待遇;职业院校和企业协商给予企业来校兼职的技术人员相应 的报酬和其他应有的待遇。 第十条 企业和行业组织可通过独资、参股、入股等多种形 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 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并按照不低于企业职工岗位 5%比例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鼓励其在职业院校设置职 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院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指导能 力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 履行好发布 - 6 - 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 价等职责。鼓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成立行业职业教育教学 指导委员会,建立由行业、企业专家参与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方法优化教学内容,参与专 业设置、课程开发和质量评价,实现专业课程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对接。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及职业院校主管部门鼓励支持院校 与相关企业、行业、科研机构及社会组织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联盟)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鼓励支持院校和 省内企业参与国家和“长三角”跨区域职教集团(联盟)。 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 约定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在 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服务区域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产业激励政策、脱贫攻坚规划时,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支持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定期举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对接 活动,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对话协作机制。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是衡量职业院校办学水平的基本指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院校设置、专业审批、招生计划、教学评 价、教师配备、项目支持、学校评价、人员考核等方面做出相应 要求。对校企合作设置的适应就业市场需求的新专业,予以支持; 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开设专业,制定培养方案。 - 7 -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对深度参 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的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 要指标。 定期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示范单位”遴选活动,树立校 企合作示范典型。 第十六条 鼓励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 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鼓励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建 设或者支持企业、学校建设公共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基地、研 发实践课程、教学资源等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落实财税用地 等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审慎授信管理,为校企合作提供相 关信贷和融资支持 第十七条 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 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 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 业,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职业院校通过 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并按规定 - 8 - 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落实职业院校编制内聘用兼职教师财政支持政策。由行业和 各市推荐,面向企业、社会建立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高技能人才省级专家库,从库内聘用兼职教师不低于学校专任教 师总数的 20%。上述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 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 公办职业院校重点专业从企业引进教师,符合以下条件的, 比照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开辟绿色通道:高职院校根据教学工 作需要,引进在企业长期担任技术技能岗位中高层职务,具有一 定教学经历和对应专业研究生学位,拥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技工院校和中职学校 引进对象为六类人员,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有 3 年以上相应 岗位工作经历的企业高级技能人才、入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队 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全国技术能手、江淮杰出工匠。 第二十条 职业院校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 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 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 先对待。鼓励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文化课教师定期到企业或生 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职业院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 - 9 - 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职业院校和企业对合作开 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 自主权。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监督与评价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职业院 校、企业、行业、政府落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专 项督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 省政府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应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校企合 作情况作为职业院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 内容,并向社会发布。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 任报告。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与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加 强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推广效益明显的模式和做 法,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做好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职业院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 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擅自提高收 费标准,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培训 费、服装费等名目的费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 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职业院校、企业骗取和套取政府资金或税收优惠的,有关主 - 10 - 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附则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在本省行政区 域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技师学院、高等职业学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 册的各类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 与企业在国内进行的校企合作。职业院校与国(境)外企业所 开展的校企合作,在相关法律法规之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层次类型的高等学校开展校企合作,职 业院校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和组织开展合作,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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