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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号曾某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2021年12月14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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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63 号 当事人姓名:曾 X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联系电话:155XXXX8173 身份证号:430922XXXXX5290058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谷山村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经本机关 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 年 7 月 31 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禁捕 巡查中在位于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谷山村污水处理厂下首 200 米我县禁捕水域资江河边发现当事人使用非禁用渔具爆炸钓钓具 3 根正在进行垂钓捕捞,于 2 时 57 分被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 身份,说明来意后,要求当事人全力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并将涉案用 爆炸钓钓具 3 根、渔获物 1.38 公斤,作了异地保存,向当事人发出 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了进 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向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电话请示申请立 案后,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 3 时 57 分到 4 时 29 分将当事人带到桃江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2 办公室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 笔录》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执法巡查记录》1 份 1 页,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证明其承担行政法律责 任的能力。 3、《询问笔录》1 份 5 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 2 页, 《证据材料》照片 1 份 4 张,《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 面禁捕通告》1 份 1 页、《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垂钓管理的通告》 1 份 2 页、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 行垂钓案事实、详细经过等。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 2021 年 8 月 5 日直接将《桃农(渔政)告〔2021〕6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谷山村当事人家 中,由当事人本人签 收 加 盖 指 纹 进 行 了 确 认 。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规定,告知了 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 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 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的渔 具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7.湖南省农业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 (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 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 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 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 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 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 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3)裁量标准: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 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罚款。 (4)从轻处罚的理由: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 用规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被 查获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承认使用长线多钩捕捞为初次,符合 湖南省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标准: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 行捕捞的,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 (5)处罚标准: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 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 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 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 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 中间值。 (6)集体讨论会议纪要依据: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适用规定》湘农发〔2021〕5 号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下列有重大违法行为 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或情节复杂的案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 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一)拟给予个人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罚款,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本机关于 2021 年 8 月 4 日 9 时 10 分至 9 时 55 分对当事曾骞、莫乡华涉嫌违反禁渔 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合并进行集体讨论会议。 经全体参会人员集体评议、讨论后认定你涉嫌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 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并一致同 意办案人员对该案的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由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在禁渔期、禁 渔区使用非禁用渔具(多杆多钩)进行垂钓案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进 行从轻处罚。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长线多钩爆炸钩钓具 3 根、渔获物 1.38 公斤。 2.罚款人民帀 1000 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 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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