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外资研发总部认定告知承诺书.docx
附件 1 外资研发总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政府部门 名称: 市商务局 咨询电话:市商务局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010-89150491 (二)申请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三)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政府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名称: 外资研发总部认定 (二)事项依据 《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京政 发〔2021〕3 号) (三)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设机构; 2.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 3.有固定研发场所、有专职研发人员; 4.母公司授权承担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研发总部职能; 5.承担相关科技领域研究、产品开发等研发项目。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研发中心符合本《实施意 见》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外资研发总部。对于知名或突出贡 献外商投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企业和机构可通过首都之窗在线申请,可 以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外资研发总部认定告知承 诺书》。 2.作出决定。对现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 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并制发《外资研发 总部确认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 于网上办理的时限不超过 0.5 个工作日。 (五)申报材料 1.承担研发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境外母公司基本情况、母公司在中国投资企业的组织架构 图、外资研发总部简介及申请事项、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等) (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原件或在京公司章 程、董事会决议等注明的设立研发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文 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3.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档案查询机构加盖查询有效章 或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母公司注册登记文件(加盖单位公章的 复印件); 4.研发场所租赁合同、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人数、 上一年度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上一年度研发投入、重点研 发项目介绍等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六)日常监管 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全覆盖核查, 制作工作记录,补充到企业档案中。 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分 情况依法处理。轻微违诺失信和一般违诺失信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外资研 发总部确认证书》;对于严重违诺失信的,直接撤销《外资 研发总部确认证书》 ,并依法追究申请人相应法律责任。 (七)违诺失信惩戒 1.未履行承诺行为分类。核查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 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差异化信用管理。未履行承诺行为分为 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三种情形。轻 微违诺失信,是指无故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信息不准确等行为。 一般违诺失信,是指提供材料与事实有出入或不能提供必要 的准确材料等行为。严重违诺失信,是指提供虚假材料、逾 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等行为。 一年内,申请人办理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累计发生轻 微违诺失信行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处 理;申请人办理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累计发生一般违诺失 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处理。 2.惩戒措施。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 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 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 为一个月,最长为六个月。严重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六个 月,最长为一年。 3.失信修复。申请人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 整改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可以视情况将 公示期相应缩短 1-6 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应 当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失信主体修复信息纳入北 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八)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确认过程及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商务局 政务服务大厅进行说明,无法解决的可以向市商务局进行申 诉,或者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进行咨询或投诉。 申请人认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 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 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 效、完整; 2.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已达到相应的标准,具体是: ; 4.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 府部门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5.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企业作出承诺的 法人签字/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政 府 部 门(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政府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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