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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关村丰台科技园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措施》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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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科园委发〔2018〕4 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关村丰台科技园支持高精尖 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措施》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中关村丰台科技园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 措施》已经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12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1- 中关村丰台科技园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 和科技创新的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服务首都“四个中心” 的功能定位,落实新版北京城市总规的要求,加快构建“高精 尖”经济结构,提升中关村丰台科技园(以下简称“园区”) 科技创新能力,结合园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支持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园区高精尖产业发展 方向要求,依法在园区政策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 企业、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 第一条 支持规模优势企业发展。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其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的 10%给 予奖励,对在区外协同办公的,奖励额度上浮至 15%;对年度 区域综合贡献在 1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的企业,按其年 度区域综合贡献的 5%给予奖励,对在区外协同办公的,奖励 额度上浮至 10% ;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在 1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之间且增长率超过 20%(含)的企业,按其年度区域 综合贡献的 20%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将奖励金额中不低于 30% 的部分用于奖励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支持综合高贡献企业发展。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 在 100 万元(含)以上且当年总收入增长率超过 30%(含)的 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第三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 R&D 经费支出 -2- 100 万元(含)以上且增长率超过 20%(含)的企业,给予新 增研发经费 3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四条 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 (一)对获得《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资金支持的平台, 给予市级支持资金 30%的配套资金支持。 (二)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参与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 元;对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和标准化工作。 (一)对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二)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 权试点示范单位或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银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 元和 10 万元;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三)对创制标准的前三位承担单位给予奖励:创制国际 标准、国家标准,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创制行业 -3- 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鼓励团体标准 制定主体积极制定符合市场需要的团体标准,每项标准一次性 奖励 5 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一次性 奖励 20 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此项支持金额累积不超过 100 万 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对获得国家企业技 术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 享服务平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对获得市级企 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工程实验室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第七条 支持各类创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发展。 (一)对获得国家级创业服务机构资质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获得市级创业服务机构资质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二)每培育 1 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每培育 1 家“金种子企业”,一次性奖励 2 万元;每培育 1 家 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每培育 1 家“独角兽企业”, 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三)协助毕业企业在园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创 业服务机构,按照毕业企业落户园区后当年区域综合贡献总额 的 30%奖励机构。每家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第八条 支持创新人才服务平台建设。 (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新招 -4- 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工作站 2 万元补贴,每个工作站 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 (二)院士专家工作站,每新引进一名院士或专家,给予 工作站 5 万元补贴,每个工作站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对获得北京市优秀示范站的企业,一次性补贴 20 万元;对获 得全国模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补贴 30 万元。 (三)对新建立创新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 15 万元;对 获得北京市优秀创新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 20 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对在园区技术合同 登记处登记且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在 1 亿元(含)至 10 亿元 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亿元(含)至 50 亿元的企业,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0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第十条 支持上市主体到园区落地发展。对从区外新引入 园区的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 第十一条 设立创新引导基金,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对重 点科技创新企业,在住房保障、子女入学、人才引进等方面给 予倾斜。 第十二条 对园区发展具有重要贡献和战略意义的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给予“一企一策”的特殊支持。 本措施由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措施与丰台区已颁布的政策相 竞合的,同类条款以较高标准执行,不重复支持。 -5- 丰台科技园区管委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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