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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科学计划培育专项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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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科学计划培育专项实施细则.doc

中国科学院国际伙伴计划 国际大科学计划培育专项组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际伙伴计划—国际大科学计划培 育专项(下简称“大科学培育项目”)的组织和实施,依据 《中国科学院国际伙伴计划管理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科学培育项目采用“建议制” ,项目组织、实 施、评估和结题的过程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大科学培育项目按年度发布项目建议征集通知, 全年开放征集,项目申请人通过 ARP 提交项目建议书,由依 托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国际合作局。 第四条 大科学培育项目建议书经初审后,由国际合作 局按季度遴选符合定位和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入库项目 建议书,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国际合作局按年度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建议开 展可行性论证。大科学培育项目论证采用会议评审,由过程 管理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由领域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原 则上不少于 7 人。 第七条 通过论证的项目须经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预算 评审。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应依据院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和国际伙伴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绩效申报表和项 目预算书,并提供详细测算依据和预算说明。 第八条 国际合作局根据可行性论证和预算评审结果提 出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建议,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与依托 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发布立项通知。 第九条 立项项目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承诺的 任务进度、工作内容、成果产出和绩效目标实施,不得随意 更改调整。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况,项目依托单位 需通过 ARP 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经国际合作局审批同意 后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和外方主要合作伙伴发生重大变化; (二)合作内容变化造成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 产出发生重大变化; (三)项目无法按期完成,需延期结题或提前终止; (四)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会议费”(国际会议) 的预算调减; (五)其他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要求,需报国际合作局 审批的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过半 1 个月内通 过 ARP 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并由过程管理机构组织中期评估。 对执行不力的项目,国际合作局可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调整或 终止建议,报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 1 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主动 通过 ARP 提交项目结题申请、结题报告、成果证明、第三方 经费验收报告等材料。若不能按时提交结题申请,项目负责 人须在项目执行期满前 3 个月内按照项目变更流程,提出延 迟结题申请,项目延迟结题原则上不得晚于项目执行期满后 12 个月。 第十三条 所有项目应由过程管理机构组织预验收,预 验收中存在“不通过”意见的,项目负责人须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调整和完善,由预验收专家复审通过后,方可进行会议 验收。预验收专家原则上不少于 3 人,会议验收专家组由技 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原则上不少于 7 人。 第十四条 会议验收过程中专家组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或 项目依托单位对专家组意见存在异议的,需进行复议。需复 议的项目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改进和补充 材料,送会议验收专家组复议并出具复议结论和意见。复议 结论和意见即为验收结论和意见。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根据会议验收意见对结 题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由过程管理机构报送国际 合作局审批后结题。验收未通过或未按验收意见要求进行改 进或补充材料的项目不得结题。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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