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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伙伴网络项目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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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国际伙伴计划 未来伙伴网络专项组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际伙伴计划—未来伙伴网络专项 (下简称“未来伙伴项目”)的组织和实施,依据《中国科学 院国际伙伴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未来伙伴项目采用“推荐制”,项目组织、实施、 评估和结题的过程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未来伙伴项目按年度向院属单位征集项目,由 院属单位组织符合征集条件的青年科学家提出项目申请。 第四条 国际合作局会同院内相关机构和团体确定未来 伙伴项目年度征集条件。过程管理机构汇总项目申请后,按 征集条件分送上述机构和团体对项目申请提出推荐意见。 第五条 未来伙伴项目采用函评评审,由过程管理机构 组织。每项项目原则上不少于 5 位专家评审。 第六条 国际合作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推荐意见,提 出项目立项建议,报院领导审批后发布立项通知。 第七条 立项项目须填报计划任务书,并严格按照计划 任务书中承诺的任务进度、工作内容、成果产出和绩效目标 实施,不得随意更改调整。 第八条 实施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况,项目依托单位需通 过 ARP 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经国际合作局审批同意后执 行。 (一)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 (二)合作内容变化造成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 产出发生重大变化; (三)项目无法按期完成,需延期结题或提前终止; (四)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会议费”(国际会议) 的预算调减; (五)其他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要求,需报国际合作局 审批的事项。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过半 1 个月内通过 ARP 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国际合作局对未提交中期评估报告 或执行不力的项目可进行调整或终止。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 1 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主动 通过 ARP 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和绩效考核表。项目采用函评验 收,每项项目不少于 3 位验收专家,验收专家给出“不通过” 意见的,项目负责人须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和完善,并 由验收专家进行复审。未来伙伴项目原则上不能延期验收。 第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在修改完 善结题材料后,可提出复议。过程管理机构对复议项目,另 行遴选验收专家。复议结论和意见即为验收结论和意见。 第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根据验收意见对结题材 料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由过程管理机构报送国际合作 局审批结题。验收未通过或未按验收意见要求进行改进或补 充材料的项目不得结题。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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