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国际伙伴计划管理办法(2021新版).doc
中国科学院国际伙伴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院国际科技合作资源布局,促使我院 更好融入全球科技创新合作网络,建立完善我院国际合作项 目管理流程和制度,根据《中国科学院“十四五”国际科技合 作与国际化发展规划》,参照《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 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国际伙伴计划(下简称“伙伴计 划 ” ) , 英 文 全 称 “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 Program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缩写 IPP),旨在通过多种形式、 不同层面的科研合作项目,围绕全球共同科学挑战和共性技 术难题,搭建科研合作网络,深化双边伙伴关系,打造全球 创新节点,培育多边合作机制。 第三条 伙伴计划按照“互利共赢、上下互动、绩效牵引、 集成协同”的原则,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 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内容 第四条 伙伴计划包含四类专项: (一)国际大科学计划培育专项(for Big Science):利 用我院优势学科领导力和领先科研平台条件,孕育和培养国 际性科学组织、标准、平台、设施或研究计划。每项项目资 助期3年,总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二)全球共性挑战专项(for Grand Challenges):围 绕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基础科学研究(Basic Research)和前沿技术探索(Frontier Technology)等全球共 同科学挑战和共性技术需求开展联合研究,形成该领域具有 领导力的全球创新合作高地。每项项目资助期3年,总经费 不超过300万元。 (三)双边机构间合作专项(for Mutual Interests): 由国内外双边机构共同出资支持,在共同感兴趣的科研创新 领域开展实质性研究,巩固深化战略性、实质性的双边机构 间关系。每项项目资助期、总经费根据双边协议具体确定。 (四)未来伙伴网络专项(for Future Network):面向 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以形成“0”到“1”的科学发现和催生 颠覆性技术为导向,拓展多元化的国际合作网络。每项项目 资助期3年,总经费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际合作局作为伙伴计划的主管部门,对计划 的规划设计、立项管理和经费总体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 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编制、审定年度组织实施方案及申报要求; (三)形成年度申报指南和资助重点; (四)组织开展年度项目立项工作,审批年度项目立项 建议,批复立项; (五)指导、督促和检查项目的实施,并对项目过程管 理实施有效监督和绩效考评; (六)搭建和完善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 第六条 国际合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项目过程管理。 过程管理机构对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受理审查、组织专 家咨询论证、检查、验收等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其 主要职能是: (一)组织项目申报; (二)承担项目受理及组织立项咨询与论证工作; (三)组织填报、协助审核项目任务合同书; (四)承担项目中期检查、评估和监督等过程管理工作; (五)承担组织项目验收的支撑和服务工作; (六)承担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 (七)协助开展专项相关管理政策与发展战略研究。 第七条 国际合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经费评 估。经费评估机构对项目编制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和相关性 负责,其主要职能是: (一)评估项目申请预算的合理性和相关性; (二)给出项目预算建议金额和调整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经费使用和绩效进行评估并 给出经费使用审核意见。 第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为中国科学院下属具有法人资格 的研究所和大学,承担项目实施的法人主体责任,负责项目 的组织推荐和实施监督与管理,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和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上报材料的审查和推荐; (二)协助与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负 责落实项目约定的自筹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确保项目的顺 利实施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实施项目,协调并处理项 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事项调整等提出审查意见; (四)受国际合作局委托,组织项目检查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项目经费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 况; (六)对涉及的技术实行知识产权、保密等管理,推动 合作成果的保护、应用和转化,维护各方权益。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 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充分的项目管理权,并对完成任务 和执行预算承担相应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申报书、经费预算书及计划任 务书,并严格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完 成项目计划任务,提交中期报告及结题报告; (二)遵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使用 项目经费; (三)客观、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接受并配合国际合作局、项目过程管理机构、研 究所项目管理(推荐)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项目组织。伙伴计划下设各类项目依据各自定 位和目标,采用不同的组织方式,所有项目均须经过评审后 方可立项。原则上同一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 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伙伴计划项目。 (一)国际大科学计划培育专项和全球共性挑战专项采 用“建议制”。院属单位按需提交项目建议书,国际合作局定 期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顶层设计和院级任务需要,委托过 程管理机构按年度组织评审,报批后立项。 (二)双边机构间专项采用“申报制”。国际合作局依据 双边机构间联合资助项目协议规定的组织方式、支持重点等 内容,发布项目征集申报通知,院属单位组织项目申报,过 程管理机构组织项目评审,报批后立项。 (三)未来伙伴网络专项采用“推荐制”。国际合作局指 定的机构、组织或团体提出推荐意见,院属单位组织申报, 过程管理机构组织项目评审,报批后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项目依托单位应主动做好项目计 划实施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工作,并配合过程管理机构,按照 时间节点做好绩效管理、中期评估、重大事项变更工作。 (一)绩效管理。伙伴计划各类专项依据各自定位和目 标,制定相应的绩效指标和评价体系。所有项目在计划任务 书中提出项目绩效指标申报,结题时进行绩效考核。 (二)中期评估。伙伴计划项目均须进行中期评估,由 过程管理机构组织中期评估。 (三)重大事项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发生基本 信息变更、项目内容和任务目标有关事项变更时,由项目依 托单位提出调整、终止或撤销申请,由国际合作局审批后执 行。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所有项目均需通过过程管理机构 组织验收工作。 (一)验收方式。实际批复经费不足300万元的项目, 可通过同行书面评议进行验收;实际批复经费300万元以上 (含)的项目,除书面评议验收外,还应进行现场验收或会 议验收。 (二)经费验收。项目结题时须由财务专家或第三方机 构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并出具经费验收报 告。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国际合作局根据项目验收意见和 经费验收意见,并报院领导批准后,出具项目结题通知完成 结题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一)未能实现计划任务书和绩效考核表中承诺的既定 目标,且项目或经费验收意见中出现“不合格”意见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含经费支出数据) 不真实; (三)未经批准,擅自做出重大事项变更。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项目依托单位、过程管理机构须 做好项目组织与实施(申报、评审、执行、评估、变更和结 题)各环节的档案管理和归档工作。因档案资料遗失、损坏 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推进的,国际合作局将追究相关单位和 人员管理责任。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第三 方机构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列支与项目所涉国际合作科研活 动无关的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会议费(国 际会议)”之和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经费的40%;未来伙伴网 络专项项目预算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得低于60%。 第十八条 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会议费”(国际会 议)经费原则上不得调减。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相关预算经费 无法按预算支出的,需在项目最后一次年度预算拨付前,按 照重大事项变更调整流程及时提交经费退回申请,并报国际 合作局审批。逾期未能及时退回经费的,不得结题。 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局定期对项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对于预算执行不力的,可依据经费执行情况调整项 目批复经费。 第二十条 境外使用科研经费应遵照国家对外合作政策 与对外合作协议及承诺的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管理办 法的规定,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监管。项目依托单位应 建立相关监督与审查机制,合理分配并管理境外科研经费支 出。 第二十一条 国际伙伴计划各类项目应按照《中国科学 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 的通知》(科发条财函字﹝2020﹝53号)的要求,并严格按照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 ﹝2016﹝169号)的规定,合理高效使用项目资金。 第六章 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伙伴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应该遵 循尊重协议、信守承诺的原则,遵守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 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与合作方政府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 护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 第二十三条 国际伙伴计划取得的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和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 步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 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关于研究机构知识产 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与境外合作伙伴签订项目 合作协议时,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条款或者双方另行签署 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合作研发中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 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宜做出 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 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属项目承担单位或根据合作双方签署的 协议办理,应注明 “受中国科学院国际伙伴计划资助”和项目 编号(SUPPORTED BY 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 PROGRAM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GRANT No. XXX)。对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可 不予认可。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向项目 主管部门报送国际伙伴计划产出的成果,积极开展项目成果 宣传。所有项目须在结题前通过院级及院级以上非学术类刊 物 或 传 播 平 台 ( 含 对 上 专 报 、 要 情 、 领 导 参 阅 、 CAS Newsletter 等)刊发项目研究相关成果后方可结题。 第七章 保密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国际伙伴计划项目须经过依托单位保密审 查并提交《中国科学院国际伙伴计划项目保密审查表》,并 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并提交《保密声明》后立项。 第二十八条 伙伴计划项目涉及生物与资源环境领域国 际合作的,须按照《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生物与资源环境领 域国际合作科技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科发际字 ﹝2020﹝30 号)对相关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审查并备案后方可 立项。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 信用管理。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责, 对过程管理机构、经费评估机构、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 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执行、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进行评 估和记录,并建立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 项目问责。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项目 主管部门、过程管理机构、经费评估机构、项目依托单位的 组织和个人,将按照相关管理职责进行问责和追责。 第三十一条 利益冲突。在项目立项、检查、验收等环 节中,对有利益关联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回避安排;回避不了 的,应签署利益冲突承诺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与本办 法同时印发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 施,《中国科学院国际伙伴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科发际字 〔2017〕140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国际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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