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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增加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需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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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 17 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拟补充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 认证相关任务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的精神,维护产品认证市场公平有序竞争,进一步激发 认证检测行业活力和方便企业申请认证,不断优化认证检测资源, 国家认监委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 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 65 号令)的有关规 定,拟补充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 室,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使用,资源合理利用。 (二)满足产业集中地和边远地区企业需求以及企业“一站 式”服务需求。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标准检测认证一体化、具有行 业影响力、产业集中地、具备关联产品认证经验的认证机构。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标准检测认证一体化、具备关 联产品检测经验的实验室。 二、指定需求 (一)对于新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机动车 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拟指定的认证机 构和实验室需求见附件 1(指定项目编号 1.1、1.2、2.1~2.5)。 (二)对于现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相关产品领域,拟增 加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需求见附件 1(指定项目编号 1.3~1.11、2.6~2.29)。 (三)对于现有指定实验室,在我委已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 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进一步完善其“一站 式”检测能力的指定需求见附件 2(指定项目编号 3.1~3.33)。 1.同一产品领域指定业务范围授权不完整,且实际已具备检 测能力(产品领域划分见附件 2); 2.已有整机 CCC 授权,而整机所用部件未授权,且实际已具 备检测能力。 三、指定申请的受理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 2 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 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20 份以上; 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 6 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 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 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 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 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7.建立相应程序以确保认证机构负责人和认证人员(包括初 评、复评、签发)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 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 2 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 20 份以上; 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前 6 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 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 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 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 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 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8.建立相应程序以确保实验室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包括主检、 审核、签发)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第三项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认证或检 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 17:00 前 (以收到为准)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见附件 3)寄达国家认监 委,并请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书应按不同指定项目编号分别填写。 2.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虚假、瞒 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 3.为保证工作秩序,我委不受理直接上门报送材料;寄送材 料请使用 EMS 邮政特快专递,由质检总局收发室统一收取。 (二)2014 年 6 月 23 日至 7 月 4 日,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机 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 给申请机构。 (三)2014 年 7 月 7 日至 7 月 11 日,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 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论。需要时,国家认监委将组织专家进 行现场调查,本阶段所需时间将相应延长。 (四)2014 年 7 月 25 日前,国家认监委确定并公布本次指 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及业务范围。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时, 本阶段完成时间将相应顺延。 (五)申请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五、信息咨询及联络 (一)电气电子类 联系人:邱磊 电 话:010-82262779 (二)非电气电子类 联系人:薛岩 电 话:010-82262741 (三)邮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邮编 100088。 附件:1.拟增加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需求 2.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检测能力的指定需求 3.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与实 验室的申请书 国家认监委 2014 年 5 月 30 日 附件 1 拟增加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需求 一、认证机构 指定项 目编号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1.11 业务领域 实施规则号 CNCA-C18-01 CNCA-C18-02 CNCA-C18-03 CNCA-C18-04 CNCA-C22-03 CNCA-01C-001 CNCA-01C-003 CNCA-01C-004 CNCA-01C-005 CNCA-01C-006 CNCA-01C-007 CNCA-01C-008 CNCA-01C-009 CNCA-01C-002 CNCA-01C-010 CNCA-01C-011 CNCA-01C-012 CNCA-01C-013 CNCA-01C-014 CNCA-01C-015 CNCA-01C-016 CNCA-01C-022 产品名称 火灾报警产品 火灾防护产品 灭火设备产品 消防装备产品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 系统 拟指定 认证机构数量 不多于 2 家 不多于 3 家 器具附件(含电线组件) 1家 电线电缆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1家 1家 低压元件 1家 小功率电动机 电动工具 电焊机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照明电器 1家 1家 1家 3家 1家 注:1.1 的业务领域限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 2014 年 第 12 号公告的产品范围。 二、实验室 指定 项目 编号 2.1 2.2 2.3 2.4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CNCA-C18-01 CNCA-C18-02 CNCA-C18-03 CNCA-C18-04 2.5 CNCA-C22-03 火灾报警产品 火灾防护产品 灭火设备产品 消防装备产品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 约束系统 2.6 CNCA-01C-002 电线电缆 2.7 2.8 2.9 2.10 CNCA-01C-010 CNCA-01C-013 CNCA-01C-014 CNCA-01C-015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小功率电动机 电动工具 电焊机 2.11 2.12 业务领域 CNCA-01C-016 CNCA-01C-017 家用和类似用 途设备 音视频设备 拟指定实验 室所在地域 拟指定实 验室数量 国内 国内 国内 国内 2家 2家 2家 2家 不多于 10 家 国内 青海、云南、 河北 云南 广东 江苏 华东地区 山东、安徽、 江苏 广东(不含深 圳) 深圳 江苏、北京、 上海 广东 2.13 CNCA-01C-020 信息技术设备 江苏、北京、 上海 广东 各1家 1家 1家 1家 1家 各1家 3家 1家 各1家 2家 各1家 2家 2.14 CNCA-01C-022 照明电器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CNCA-07C-031 CNCA-03C-027 CNCA-04C-028 CNCA-04C-028 CNCA-04C-028 CNCA-02C-057 CNCA-02C-057 CNCA-02C-062 CNCA-02C-055 2.24 CNCA-02C-058 2.25 2.26 2.27 2.28 2.29 CNCA-02C-060 CNCA-02C-063 CNCA-02C-061 CNCA-13C-071 CNCA-13C-072 电信终端设备 摩托车轮胎 铁道机车安全玻璃 汽车安全玻璃 建筑安全玻璃 汽车制动软管 汽车制动软管 汽车燃油箱 机动车喇叭 汽车外部照明及 光信号装置产品 汽车内饰件 汽车座椅及头枕 门锁及门铰链 金属玩具 弹射玩具 广东、江苏、 陕西 江苏 广西 安徽 湖北 浙江 北京 安徽 河南 河南 各1家 1家 1家 1家 1家 1家 1家 1家 1家 1家 北京 1家 北京 广东 广东 广东 广东 1家 1家 1家 1家 1家 注:2.1、2.2、2.3、2.4 的业务领域限质检总局、公安部、国 家认监委 2014 年第 12 号公告的产品范围,申请实验室应具备实 施规则中全部认证依据标准的检测能力,不得缺项或分包。 附件 2 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检测能力的指定需求 指定项 目编号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3.10 3.11 3.12 产品领域 电线电缆 实施规则 CNCA-01C-002:电线电缆 CNCA-01C-001:电线组件 CNCA-01C-003: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CNCA-01C-004: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 置的开关 CNCA-01C-005: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器具附件 CNCA-01C-006: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CNCA-01C-007:热熔断体 CNCA-01C-008: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 置电器附件外壳 CNCA-01C-009: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CNCA-01C-010: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低压电器 CNCA-01C-011:开关和控制设备 CNCA-01C-012:整机保护设备 小功率电动机 CNCA-01C-013:小功率电动机 电动工具 CNCA-01C-014:电动工具 电焊机 CNCA-01C-015:电焊机 家用和类似用 CNCA-01C-016: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途设备 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7:音视频设备 信息技术设备 CNCA-01C-020:信息技术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 CNCA-07C-031:电信终端设备 照明电器 CNCA-01C-022:照明电器 汽车 CNCA-02C-023:汽车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摩托车 摩托车发动机 汽车安全带 机动车喇叭 机动车制动 软管 CNCA-02C-024:摩托车 CNCA-02C-025:摩托车发动机 CNCA-02C-026:汽车安全带 CNCA-02C-055:机动车用喇叭 CNCA-02C-057: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汽车 制动软管 CNCA-02C-056: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 机动车外部 CNCA-02C-058: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 照明及光信 品 号装置 CNCA-02C-065: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CNCA-02C-059:汽车后视镜 机动车后视镜 CNCA-02C-064:摩托车后视镜 汽车内饰件 CNCA-02C-060:汽车内饰件产品-内饰材料 汽车门锁及门 CNCA-02C-061: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门 保持件 锁及门铰链 汽车燃油箱 CNCA-02C-062:汽车燃油箱产品-汽车油箱 汽车座椅 CNCA-02C-063: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座椅 及座椅头枕 及头枕 车身反光标识 CNCA-02C-067:车身反光标识 汽车行驶 CNCA-02C-066:汽车行驶记录仪 记录仪 机动车辆轮胎 CNCA-03C-027:机动车辆轮胎 安全玻璃 CNCA-04C-028:安全玻璃产品 CNCA-05C-029: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喷粉 机(器) 农机产品 CNCA-05C-074:拖拉机-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 CNCA-10C-047:入侵探测器 防盗报警产品 CNCA-10C-052:防盗报警控制器 CNCA-10C-05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安防实体防护 CNCA-10C-054:防盗保险柜(箱)产品 产品 3.31 3.32 3.33 CNCA-12C-049:溶剂型木器涂料 装饰装修产品 CNCA-12C-050:瓷质砖 CNCA-12C-051:混凝土防冻剂 童车产品 CNCA-13C-068:童车类产品 CNCA-13C-069:电玩具类产品 CNCA-13C-070:塑胶玩具类产品 玩具产品 CNCA-13C-071:金属玩具类产品 CNCA-13C-072:弹射玩具产品 CNCA-13C-073:娃娃玩具产品 附件 3 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 实验室的申请书 (2014 版) 申请机构名称: 法人单位名称: 申 请 日 期: 指定项目编号: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说 明 1.本申请书中带有□的条款为可选项,请在适用的□中打 √。 2.本申请书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 3.本申请书应使用电脑打印,确保填报内容清晰、准确。 4.本申请书填写完成后,请按时将纸质版本(一式两份)寄 送至以下地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监管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 邮编:100088 1.声明 我代表本机构郑重声明: (1)本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从事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 (2)本机构愿意遵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 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各项规定; (3)本机构同意按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和资料,所提供的信 息均正确属实。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机构(盖章) 日期: 法人单位(盖章) 2.提供的资料 2.1 本机构简介 2.2 本机构章程 2.3 本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等复印件,具体到业务范围。申请机构名称与法人证书上 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还应提供由法人单位出具(盖章)的不一 致情况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4 本机构经依法批准/认定的文件(申请认证机构指定的 应提供与申请名称及地址相符的认证机构批准书证书复印件,具 体到与所申请业务范围相关的项目;申请实验室指定的应提供与 申请名称及地址相符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具体 到与所申请业务范围对应的项目。 ) 2.5 本机构获得中国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证书及认可范围 (提供与申请名称及地址相符的 CNAS 认可证书复印件,具体到 与所申请业务范围相关/对应的项目。) 2.6 本机构受控质量手册(含组织机构图)及程序文件目录 2.7《申请指定的业务范围》 (附件 3-1) 2.8《申请指定的信息调查表》(附件 3-2) 2.9 对于申请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存在部分检测项目 分包或者使用协议实验室设备进行检测的,请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并附有关协议复印件。 附件 3-1 申请指定的业务范围 指定项目编号: 序号 产品名称 第 页 共 页 依据的标准/认证规 限制范围或说明 则号、名称 (此列仅实验室填报) 1.对于实验室,填写在本表格中的申请范围均应获得中国国家认可 机构的认可; 2.“依据的标准/认证规则号、名称”一栏中,对于认证机构应填写 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名称;对于实验室 应填写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中规定的标准号 (含版本号)/名称、以及对应的认证规则编号/名称; 3.“限制范围”应按照认可证书相关项目的限制范围进行填写。申 请机构如故意隐瞒或未能如实填写的,将会导致申请被拒绝。 附件 3-2 申请指定的信息调查表 1.申请机构 申请机构名称: 地址/邮编: 机构网址: 是否已为指定机构:□是 如填是,请提供指定机构编号 □否 机构负责人 姓名及职务: 电话/传真: 机构联系人 姓名及职务: 电话/传真: E-mail: 2.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电话/传真: 法人性质: (法人性质请填写:事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 民营、合资等。) 法人性质不属于事业或者国有独资的,请提供法人单位出具 (盖章)的股权结构说明: 3.组织机构 3.1 机构的上一级组织/出资方名称: 3.2 机构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 □是,请提交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是否是某一较大机构/组织的一部分 或隶属于某一较大机构/组织? □是 □否 如填是,请提交明确与该较大机构/组织其它部分关系,并 证明与其没有任何利益冲突的文件: (参见 《相关机构信息调查表》(附件 3-2-1) ) □否,隶属于某一法人单位。是否有独立的建制,其机构组 成是否有主管部门(独立法人单位)的批准文件,机构负责人是 否得到主管部门的正式书面任命,并授权本机构独立进行规定范 围的工作? □是 □否 如填是,请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3 是否有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是 □否 如填是,请提交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委员的名单: (包括姓名、所在单 位),对于管理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应明确委员所代表的方 面(如政府、供方、需方) 4.财务 4.1 注册资金 元,注册号: 4.2 获得财务支持的方式: □国家拨款 □社团 □企业 □其它 5.资源 5.1 办公面积 平方米 5.2 计 算 机 台、电话 台、复印机 台、传真机 线 5.3 人员 请按《机构人员一览表》(附件 3-2-2)的要求提交一份本 机构被指定后所有将从事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有关人员 (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检测/检查人员、技术专家等)的名单 5.4 检测能力(此项仅实验室填写) 请按《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表》(附件 3-2-3)的要求提交 一份本机构被指定后将用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仪 器设备 6.机构运作信息 6.1 本机构开展认证/检测依据的准则是: □ISO/IEC 指南 65 □ISO/IEC 17025 □其它(请详细说明) 6.2 本机构获得中国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或具备同等效力的 有关情况: 6.3 本机构参加国际组织或国际认证机构/实验室的情况: 6.4 本机构的建立时间: 年 月 日 6.5 本机构按现行质量体系运行的起始时间: 年 6.6 本机构已颁发 月 日 相关产品的认证证书/检测报告 情况: 产品名称 对应标准 认证证书(份) 检测报告(份) 6.7 目前所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 6.8 本机构在申请前六个月是否有不良记录 (如 有请简略描述) 7.其它说明: 声明:我谨代表本机构郑重声明,本机构已按本表所列内容 对本机构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保证本表及其附件所提 供的信息准确、属实,若所报信息不实或有意隐瞒,本机构愿意 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 填表人(签名): 填表日期: (机构盖章) 注:如果表中所述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指定以后),请上报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附件 3-2-1 相关机构信息调查表 (在填制本表之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 1.相关机构的信息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传真: 2.与本机构的关系: 2.1 本机构的母机构(可多选) ●本机构的出资方 □ ●向本机构提供过资金、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人员支持, 包括借用支持的机构 ●本机构需要上交利润和管理费的机构 □ □ ●本机构的行政主管,对本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命有影 响的机构 ●本机构的法律母体 □ □ 2.2 本机构的姐妹机构(可多选) ●与本机构的母机构存在类似于 2.1 中所述关系的其它机构 □ ●由本机构的母机构派人担任管理层职务的机构 □ ●由本机构的管理层人员兼任管理职务的机构 □ 2.3 其它(可多选) ●使用与本机构名称不同的牌子,实质上为一套人马的机构 及以其名义设立的子机构,包括联络站、办事处和与其它有合同 关系/合作协议的机构等 ●与本机构存在合作协议/合同关系的机构 □ □ ●与本机构或其母机构有明显的财务联系(如财务统一管理 等)的机构 ●与本机构或其母机构的名称部分或完全相同的机构 □ □ ●其它关系(请详细说明) 3.该相关机构的业务活动/工作职能及所包括的具体项目; 证明材料见附件 4.请提供表示你机构与该相关机构组织关系的组织机构图; 证明材料见附件 5.请就相关机构的业务活动/工作职能,在以下方面逐一分 析其对你机构构成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并明确如果不加以适当控 制,可能会影响你机构活动的可信性、客观性或公正性的那些相 关机构的活动: 5.1 是否向本机构认证/检测对象提供服务 □是□否 5.2 是否提供为获得或保持认证/检测的咨询服务 □是□否 5.3 是否提供为获得或保持认证/检测的代理服务 □是□否 5.4 是否提供产品设计的服务 5.5 是否提供设计、实施或保持质量体系的服务 □是□否 □是□ 否 证明材料见附件 6.对已经或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相关的机构,你机构采取的 控制措施,请逐一说明。 证明材料见附件 本机构郑重声明,本机构已按本表所列内容对本机构的有关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保证本表及其附件所提供的信息准确、 属实,若所报信息不实或有意隐瞒,本机构愿意接受国家认证认 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 机构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填 表 说 明 1.有关相关机构的解释 认证机构/实验室的相关机构是指:与认证机构/实验室有共 同的所有者或董事、合同关系、同一个名称、非正式合作谅解备 忘录或其它关系而使得其对认证机构/实验室的工作结果有非常 重要的利害关系或潜在影响认证/检测结果的能力。换言之,相 关机构是指与认证机构/实验室存在行政关系、资产关系、经济 合同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组织。 2.填表要求 认证机构/实验室在填写本表时,应在“证明材料见附 件 ”的横线上写明附件的序号以及名称,并提交相应 的证明材料。 3.如有多个相关机构,每个相关机构分别填一份。 4.填写本表应详细、真实。 附件 3-2-2 机构人员一览表 序 姓名 性别 号 年龄 文化程度 职务/职 称 现在部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门岗位 相关资格 从事本 (检查员/ 岗位年限 审核员) 备注 附件 3-2-3 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表 第 产品 名称 检测 项目 标准条款 页 共 页 使用设备编号、 名称、型号规格 技术指标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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