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桃农(肥料)罚〔2021〕78号.doc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肥料)罚〔2021〕78 号 当事人:莫 X 性 别:男 民 族: 汉族 出生日期:19XX 年 X 月 X 日 身份证号码:43092219XXXXXXXXXX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 XX 镇 XX 路 18 号 当事人莫 X 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钙镁磷土壤调理剂肥料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 年 10 月 9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 当事人在其门店销售的钙镁磷土壤调理剂肥料,标注商标为 “GAOYOUGAO”,总磷(P2O5+CaO+MgO+SiO2+S)≥18%,执 行标准为 Q/GYG011-2021,规格为 25Kg/袋,产品外为蓝色 彩包,内装深灰色粉末状肥料,生产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28 日,生产企业为新邵源峰化肥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邵阳 市新邵县酿溪镇沙湾社区磷肥厂,联系电话 4000731236。 经查证,该肥料未标注肥料登记证,且不符合《肥料登 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该钙镁磷土壤调理剂未 取得肥料登记证。本机关对当事人销售该肥料的行为予以立 案调查。 2021 年 10 月 11 日,执法人员对其经营门店进行了现场 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达《责令改 正通知书》,经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莫 X 依法享有的权利 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以下事实: 一、当事人于 2021 年 10 月 4 日,以 420 元/吨的价格 从新邵源峰化肥有限公司调入未取得登记证的钙镁磷土壤 调理剂肥料 20 吨,以 480 元/吨的价格进行销售, 货值为 9600 元。 二、自调查之日止,该肥料已销售 10 吨,获取违法所 得 4800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其主体资 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农业执法检查记录表》1 份,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涉案肥料产品照片 6 张、调查取证影像视频 1 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 的钙镁磷土壤调理剂肥料的事实。 4.《询问笔录》1 份、《进货单》1 份,确定了涉案肥料 的来源、数量及销售情况。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莫 X 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钙镁磷土 壤调理剂肥料,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 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对 此违法行为,本机关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向当事人直接 送达了桃农(肥料)告〔2021〕78 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 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 权利。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生产、销售 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之规 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情节: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经集体讨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款。逾 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或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 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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