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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案桃农(种子)罚〔2021〕3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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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案桃农(种子)罚〔2021〕39号.doc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种子)罚〔2021〕39 号 当事人:何 XX 性 别:男 民 族: 汉族 出生日期:19XX 年 XX 月 XX 日 身份证号码:43232519XXXXXXXXXX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 XX 镇 XX 村 XX 村民组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 调查,现查明: 2021 年 5 月 6 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 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门店销售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 种子,销售的水稻种子有“T 优 100”、“C 两优 651”、“Y 两 优 143”、“和两优 713”、“深两优 862”、“荃早优丝苗”和 “黄华占”等品种,玉米种子有“东 315”和“洛玉 1 号” 等品种。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种子, 未记录种子的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 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 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 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 保证可追溯。”之规定,认定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本机关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 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 年 5 月 7 日,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 经营门店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 录》。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 的义务,并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以下事实: 当事人至 2021 年 5 月 7 日调查之日止,在经营门店销 售的上述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种子,记录了种子的来源、 产地、数量等内容,未记录种子的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 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扫描件 1 份, 执法人员检查经营门店现场照片 2 张,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及从业人员冯 XX 身份证复 印件 1 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销售的种子照片 14 张,购进的种子台账照片 2 张,调查取证影像视频 1 份,证 明当事人记录了种子的来源、产地、数量等内容,未记录种 子的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事 实。 4、《询问笔录》1 份,《进货单》1 份,确定了销售的种 子的来源、数量及销售情况。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 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 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 保证可追 溯。”之规定。 对此违法行为,本机关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向当事人 直接送达了桃农(种子)告〔2021〕39 号《桃江县农业农村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 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 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 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 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违法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 十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条执行基 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4、建立、保存 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需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 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等内容,未记录、未如实 记录前述内容之 1-3 项的,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未记录、未如实记录前述内容之 4-7 项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再犯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基于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较好。 经集体讨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款。逾 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或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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