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doc
附件: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 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 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 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 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领导下, 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针政策,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 2.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以下简称使领馆)负责公派 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 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留学服务机构)负责为公派研究生出 国留学办理签证、购买出国机票等提供服务。 4.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 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向留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 指导联系国外高水平学校,对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学习进行 必要指导。 推选单位应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与留学基金委和 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四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 优录取”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留学基金委完成公派研究生选拔录取工作后应及时将录取 文件与名单通知推选单位、留学服务机构和有关使领馆。 第六条 国家对公派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 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应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见附 1, 以下简称《协议书》)、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 经公证的《协议书》应交存推选单位一份备案。 第七条 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除外)原则上应与推选单位签订意 (定)向就业协议后派出。 第八条 出国前系在校学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应及时办理学籍 和离校等有关手续。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 在校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其档案和户籍由推选单位按照有关规 定办理。 第九条 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推选单位应在 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 应届毕业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推选单位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 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条 推选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归口负责公派研究生管理 工作,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对本单位公派研究生统一进行出 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国家公派留学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对 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为公派研究生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 人。 指定教师或联系人应与公派研究生保持经常联系,对其专业学习进行 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留学服务机构依据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录取文件和公派研 究生本人所持《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见附 2),代为 验收公派研究生的《协议书》和查验“出国留学保证金交存证明”后,按 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开具《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见附 3) 等。 第十二条 留学服务机构为公派研究生办理出国手续后,应及时准确 地将出国信息和有关材料报送我有关使领馆和留学基金委,保证国内外管 理工作有效衔接。 第三章 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 10 日内凭《国家留学基 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所属使领 馆报到(本人到场或邮寄等适当方式),并按使领馆要求办理报到或网上 注册等手续。 第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应与使领馆和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每学期 末向使领馆和国内推选单位报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 告表》(见附 4)。 第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 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十六条 使领馆应高度重视,积极关心公派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思 想和学习情况,建立定期联系、随访制度,认真及时做好对公派研究生的 经费发放工作。每学年向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报告公派研究生在外管理情 况。 第十七条 推选单位应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理管理过程 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 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 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含伙食费、 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 置费和零用费等。公派研究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 况出发,并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购买医 疗保险。 第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应勤奋学习,提高效率,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 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未经留学基金委批准同意,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 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 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 公派研究生不得申请办理有关移民国家的豁免。 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完成学 业。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变更留学单位,应履行下列 手续: 在所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内部变更院系或专业,应出示推选单位和 国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函,报使领馆备案; 变更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应提前两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 推选单位意见函、原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和新接受留学院校 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留学单位的变更只限于在原留学所在国内。 经批准变更留学院校的公派研究生抵达新的留学院校后,应于 10 日 内向现所属使领馆报到。原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转交(告) 现所属使领馆,共同做好管理上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 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 及相关证明,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究生一经批准提前回国,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经留学基金委批准提前回国的公派研究生中,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 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 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 业。 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国者,留学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可利用留学所在国留学院校(研究 机构)假期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应征得留学院校或 导师(合作者)同意,报使领馆审批。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可以回国休假:留学期限在 12 个月 至 24 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 1 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 限在 24 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超过 2 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 1 个月,奖学金照发,回国旅费自理;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自超出 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费用自理, 在同一年度内,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 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一次 不超过 15 天的,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 发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中途休学回国,应征得留 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办理或补办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手续,使 领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未康复可申请 继续休学,累计不应超过一年(含)。在此期间经治疗康复,应向留学基 金委提交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推选单位意见和国外留学院校学籍 保留及同意接收函等相关材料,留学基金委征求使领馆意见后决定其是否 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经治疗仍无法返回留学国进行正常学习者,按 第二十一条作为提前回国办理。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时间累计超过一年,国家公派留学资格 自动取消。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 者,由推选单位按学校(籍)管理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 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国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出国前 系在职(校)人员者,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的国内医疗费由推选单位按 本单位规定负担;出国前系非在职(校)人员者,国内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 学术考察,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并向使领馆报告。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考察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未能获得学位者,如因学 业问题确需延长学习时间且留学院校导师证明可在延长时间内获得学位, 由本人提前 2 个月向使领馆提交书面申请,出具留学院校导师和推选单位 意见函,由使领馆根据其日常学习表现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经批准延长期限者应与留学基金委办理续签《协议书》等有关手续。 批准延长期限内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虽经努力但仍无法获得 学位者,使领馆应将其学习态度、日常表现和所在国留学院校实际情况报 告留学基金委,经批准后开具有关证明,办理结(肄)业手续回国。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家急需专业领域的、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公派 研究生,在留学所在国签证政策允许前提下,经推选单位同意、留学基金 委批准并办理续签《协议书》手续,可继续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 1.公派研究生本人应提前 2 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 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由使领馆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 金委审批。 2.留学基金委根据博士后研究课题与国家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结合情 况进行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评审。博士后研究结束回国,应 向留学基金委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3.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对纪律涣散、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留 学院校和导师(合作者)反映其表现恶劣者,使领馆一经发现应给予批评 教育;对仍不改正者,要及时报告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 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学习期满回国,由使领馆按国家规定选定回 国路线、提供国际旅费,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回国;无中国民航班机,购买 外国航班机票应以安全、经济为原则。 第三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经签约派出,其在外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 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变化而改变。如获其他奖学金,应经留学基金 委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 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如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 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改变国籍,视为放弃国家公派留学 身份,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回国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应按期回国,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见附 5),由推选单位在相应栏目中签署 意见,尽快向留学基金委报到(京外人员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 式报到),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留学基金委审核上述材料后,通知有关 金融机构将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返还公派研究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不含在职人员)学成回国,按照国家有关 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三十四条 推选单位要把公派研究生的回国工作纳入本单位人才 培养总体规划,对学成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为 其回国工作和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在国外取得学 位回国、落实工作单位的公派研究生办理回国工作的相关手续,为其回国 工作和创业提供必要的服务。 公派研究生出国前与推选单位签有回国定向就业协议的,推选单位应 及时将该名单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备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后应回推选单位办理以上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 违约追偿 第三十七条 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 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 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 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 3 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 《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 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 30%的违约金。 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 3 个月(含)以内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 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 20%的违约金。经使领馆批准,仍 可提供回国机票。 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 1 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 不作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出国前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留学人员,出国期间应 按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偿还贷款,确有偿还困难的应办理相应延期手续; 对逾期不归违约人员,应按《协议书》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 第三十九条 使领馆应及时将公派研究生违约情况和为其资助留学 经费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协助留学基金委做好违约追偿工作。 第四十条 推选单位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单位违约 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协助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行为,留学基金委根据国 家法律规定和《协议书》有关条款对违约人进行违约追偿。违约人本人或 其保证人(即协议书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如违约人员按《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数予以经济赔 偿,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违约人员未按《协议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做出赔偿,则将要求其国内保证人承担经济责任。如违约人员及其保证人 均不承担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则将在国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协议书》约定履行经济赔偿责任者, 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它辅助手段,如以留学基金委 名义向国外有关方面通报违约事实;将违约名单予以公布等。 3.违约人员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留学基金委所签《协议书》 的义务,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协议了结情况由留学基金委通 报使领馆、违约人员本人和推选单位。 第六章 评估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建立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对公派研究生出国留 学的总体效益和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特别对各推选单位派出人 员的质量、留学效果和按期回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 整各推选单位的选派计划和选派规模,以保证国家留学基金的使用效益和 国家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该评估也将作为对有关使领馆和留学服务机构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 绩效评估的一部分,以促进留学管理工作的加强与提高。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 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doc 2.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doc 3.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doc 4.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doc 5.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doc 附 1: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印制 请仔细阅读本《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和填写说明: 一、关于留学期限的填写和执行 乙方应按照甲方录取通知或甲方颁发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 证书》中确定的留学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 二、关于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的填写: 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等,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人员 须知》的有关要求办理。保证人须为: (1)年龄为 18 周岁至 5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4)保证人不得为留学人员本人配偶。 (5)保证人在乙方留学期限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否则 应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请一律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填写,勿使用圆珠笔。 四、本协议书的条款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住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 9 号 A3 楼 13 层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张秀琴 乙方: 性别: (留学人员)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现学习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丙方: 性别: (乙方国内第一经济保证人)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乙方国内第二经济保证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邮编: )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出国 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满足国家人才培养计 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留 学身份赴 (国家)留学,留学期限为 个月(以甲方录取 通知的留学期限为准)。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留学计划。 第三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 供有关出国留学的咨询和服务。 2.为乙方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有: (1)由甲方直接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经费资助; (2)安排乙方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资助费。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 (1)出国和按本协议规定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的国际机票(或火车 票); (2)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按国家规定提 供); (3)其它有关费用。 5.上述第三条第 4 款所述有关资助内容、资助标准及数额,均按照教育部 和甲方的规定执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奖学金生活费由甲方委托中国 驻外使(领)馆定期拨付。由甲方安排乙方获得的奖学金资助费,资助期 限以奖学金或资助项目的实际期限为准;甲方将敦促经费提供方按规定期 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提供。 6.委托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的有关留学 事务,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 7.加强与乙方国内推选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适当形式将留学人员的留学 情况通知国内推选单位。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 学成回国服务至少两年。在规定的回国服务期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 以上)出国;如因公出国,需经国内推选单位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否则, 甲方将按违约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 身份和留学计划,不得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 3.保证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有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 馆报到。未能于十日内及时报到者,应阐明理由;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 甲方授权使(领)馆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甲方发给乙方的奖学金生活费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出国后 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 和损失由乙方自理。 5.留学期间与使(领)馆及国内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使(领) 馆、国内推选单位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填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 /研修情况报告表》。 6.留学期间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 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 交往。 7.留学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标准或来源变化而改变,应 始终遵守国家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如获其他奖学金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 资助,应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 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8.留学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留学期满回国后 及时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汇报留学情况。 9.乙方出国前系非在职人员者,学成回国后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 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五条 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甲方的规定交存出 国留学保证金。 乙方按期学成回国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时,应向甲方提交驻外使(领)馆 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国内单位的证明,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护 照第 1 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总结和学 术成果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将乙方出国前交存的出国留学保证金按甲方 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退还本人。 第六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 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对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擅 自提前回国、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留学计划 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三 个月以上、未完成回国工作两年服务期等违反甲方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 的处理: (1)对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资助 费用,按甲方的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偿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 4 款确定的全 部资助费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 30%的违约金。 (2)对由甲方安排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奖学金或资助费的留 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通知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停发奖学金或资助 费,按甲方的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向甲方偿还已领取的按本协议第三条第 4 款确定的全部费用和向甲方支付已领取全部费用的 30%的违约金。 2.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三个月(含)以内回国的情况的处理: (1)对因航班延误和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国, 逾期未超过一个月者,甲方不追究其违约责任。 (2)如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一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内回国,应向 甲方支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 4 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的 20%的违约金。但 根据乙方的申请,经我驻外使(领)馆批准,仍由甲方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3.本条第 1、2 款中的违约赔偿款项,乙方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 甲方有权扣留乙方所交存的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同意乙方为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确定丙方为乙方 的保证人。丙方同意认真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协议并按期回国服务。 第八条 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丙方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赔偿 责任。丙方同意在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第六条规定的经济 责任的情况下,作为保证人愿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丙方第一保证人愿 以 、第二保证人愿以 (本人固定工资收入或 银行存款)作为担保。丙方第一保证人和第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的期间同本协议有效期间。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 定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 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留学期满前,如丙方因故需要变更,应提 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应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赔偿费、违约金,用 人民币或自由外汇支付;非货币性财产,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现行重置市 价折算成人民币;自由外汇与人民币汇率按违约确定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 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十一条 在乙方不履行回国服务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决定将本协议 书的副本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按协议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 务。 第十四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一份、丙方保证人各一份, 公证处一份,乙方国内推选单位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第一保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丙方第二保证人(签字) 月 日 地点: 注:办理本《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时,请各公证处认真审验本协议 的第一条、第八条及其它各有关内容。 附 2: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式样) 编号 同志: 经专家评审,您被录取为 年 项目出国留 学人员,录取文号为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您赴 留学,留学身份为 ,留学期限 个月。留学资格保留 至 年 月 日。 资助方式为 类: 。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 (主要填写改派留学国别、缩短或延长留学期限等内容) 附 3: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式样) 兹证明 (国内单位)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护照号 码: ;学号: 录取文号: ),于 年 月 日赴 (国家) (学校) 公派留学, 我中心(集训部)已为其购买单(双)程机票,并预发奖学金生 活费 元。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 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盖章) 年 月 以下请留学人员本人用外文填写 国外学习单位及详细地址: 国外导师通讯栏 导师姓名: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本人国外通讯栏 电话: E-mail: 地址: 传真: 日 附 4: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STUDY AND RESEARCH REPORT BY CHINESE STUDENTS AND SCHOLARS (可网上提交) 学号 CSC No. 留学国别 Country 姓名 Name and Surname 性别 Sex 专业(专题)Study subject 国外学习/研修单位 Academic of 抵达日期 Date of arrival study 学习/研修期限 Duration of stay institution 电话 Tel 传真 Fax 电子信箱 e-mail 导师或研究合作者姓名 Professor’s Name and Surname 电话 Tel 传真 Fax 电子信箱 e-mail 国内推选/所在单位及联系地址、邮编 Zip code and Address in China 电话 Tel 传真 Fax 一、个人学习/研修情况总结 Study Report: (完成留学计划进度情况,包括实验室工作,学习/进修课程或听课时数等业务活动情 况;学习/研修成果或发表文章情况等) 本人签名 Signature: 日期 Date: 二、国外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评语 Professor’s Evaluation: 本人签名 Signature: 日期 Date: 三、教育(文化)处(组)意见 Educational Service’s Evaluation: 驻 使(领) 馆 处(组) 经办人签字 Signature: 日期 Date: 四、国内推选单位/导师意见 Domestic Institution’s Evaluation: 经办人/导师签字 Signature: 日期 Date: 说明 Notes: 1.中国驻留学人员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负责管理留学人员在国 外期间的相关事务,维护其正当权益。 2. 留学人员应与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保持经常性联系。 (1)访问学者、进(研)修人员每三个月填写此表,向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 报告。留学期限为三个月(含)者,填写此表时国外导师/合作者可免于签字;留学期 限为六个月(含)以上者,此表每六个月应由国外导师/合作者签字一次。 (2)研究生每学期填写此表,分别向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和国内推选单位/ 导师报告。此表每学年应由国外留学院校的导师/合作者签字一次。 3.国外导师/合作者免于签字时可网上提交。 4.本表栏目如不够,可另加页。 附 5: 姓 名 留学国别 留学期限 出国日期 回国日期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 提取保证金证明表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及其导师基本情况表 (请留学人员本人详细填写,并请清晰、准确地填写 e-mail 地址) 填表日期: 留学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在国 性别 专业 外从 事的 研究课题 留学国 家 学号 年 月 日 国外进修 单位名称 中文 英文 导师或合作者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E-mail 职称(Title)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国外联系地 址 邮编 具体专业 所属科系 出版物或 主要作品 是否是本专业、本学科一流专家 □是; □一般; □否; □不好评价 学术水平 你对导师或 合作者的评价 经费情况 实验室条件 你同合作者或导师建立联系的主要途径是 □已有合作关系; □国内专家指导; □国内同行介绍; □查询互联网 经过这次进修,你同合作者或导师以及实验室建立了 更 多 信 息 □合作关系; □合作项目;□一般的联系 你还认识或知道哪些著名学者?他们的研究方向、学术排名及联系方式是: (请寄送或传真至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地址:100044 北京市车公庄大街 9 号 A3 楼 13 层)电话: 010-66093936;传真:010-66093929;E-mail: falv@csc.edu.cn)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办法 一、 留学期限三个月(含)以内的留学人员请在回国后填写《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报 到 提 取 保 证 金 证明表》(以下简称《提 取保证金证明表》)的前三个栏目,并尽快邮寄或传真至国家留学基金管 理委员会报到。 地址:100044 北京市车公庄大街 9 号 A3 楼 13 层国家留学基金管理 委员会法律事务部;电话:010-66093936,传真:010-66093929。 二、提取保证金办法: 1.留学人员回国前,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留学人员将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第一联的复印件贴在《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第一页 “CSC 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通知栏”的虚线框中,并带回国内。 2.留学人员回国后首先应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由国内推选单位出 国留学主管部门在《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审核意 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3.留学人员应按照《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各项栏 目并附交有关材料,并于回国后寄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4.基金委法律事务部审验上述材料后,通知指定银行按照留学人员 本人选择的方式退还保证金。 5.为方便留学人员,留学人员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取保证金: (1)划转: 应写明户名、开户行和账号(广州、上海地区留学人员必须 提供单位户名、开户行和账号;北京地区留学人员无法划转或邮汇) 。 (2)邮汇: 应写明详细地址(含邮编)。汇款费用从留学人员本人交存 的保证金中扣除,无须另付。 (3)北京地区领取: 留学基金委法律事务部收到本表后将在 10 个工作 日以内审核完毕,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本人到指定银行提取保证金;如委 托他人到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受委托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留学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时必须携带“国家留 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的原件(黄色)。 6.已交保证金的留学人员因故取消出国计划,由国内推选单位主管 部门在该《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审核意见栏”内 签署意见并盖章, 在相应栏目粘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 证明”复印件,将本表寄送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我们将按照 留学人员本人选择的提取保证金方式的方式退还保证金。 一、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通知栏 祝贺您完成进修计划按期回国! 请将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驻外使领馆教育 (文化)处(组)公章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 表)第一联复印件帖在该虚线框中: 二、留学总结及学术成果报告要点 (如篇幅长,可另附) 三、留 学 人 员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栏 (请留学人员回国后首先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并交验护照) 本栏目由国内用人单位公派留学主管部门填写并盖章,其它部门填写无效。 (本栏目不得空栏,否则无法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 1.该留学人员所持护照有无有效的出国签证? □ 有,有效期至 □ 无。 年 月 日; 2.对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作安排及意见和建议: 经办人签字: 办理时间: 盖 章: 年 月 日 四、请将所持护照上盖有中国边防出(入)境章页的复印件贴附此处 五、请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复印件帖在下列 虚框中(留学人员本人或委托人赴银行领取现金时必须携带该存单原件) 六、请将身份证复印件帖在下列虚框中 七、请留学人员本人准确填写 姓名 性别 出国日期 国内 回国日期 单位 邮 编 移动联系方式 户 名 固定电话 ( 国外进修单位 ) 传真 e-mail ( ) 开户行及账号 保证金提取方式 □划转; □邮汇; □北京地区领取 1、划转——应写明户名、开户行和账号(广州、上海地区留学人员必须提供单 位户名、开户行和账号;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无法划转) 。 注 意 2、邮汇——应写明详细地址(含邮编)。汇款费用从留学人员本人交存的保 事 证金中扣除,无须另付。 项 3、北京地区领取——留学基金委法律事务部收到本表后将在 10 个工作日以内 审核完毕,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留学人员本人到指定银行提取保证金;如委托 他人到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受委托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留学 人员本人或委托人赴银行领取现金时必须携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 金收款证明》存单原件)。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审核上述全部材料后,向指定银行出具下列 《提取出国留学保证金证明》。 以下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填写: 八、提取出国留学保证金证明 NO: 同志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约定,已 按期回国服务。请退还其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