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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doc

Avecle soleil丶 手捧阳光6 页 26 KB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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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鼓励技术 进步,提高风电场资源利用效率和发电水平,推进风电产业高质量 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 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电力业务许可证 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电场改造升级,是指对场内风电机组、配 套升压变电站、场内集电线路等设施进行更换或技术改造,一般分 为增容改造和等容改造两种。 本办法所称风电场退役,是指一次性解列风电机组后拆除风电 场全部设施,并按要求注销发电许可证,修复生态环境。 鼓励并网运行超过 15 年或单台机组容量小于 1.5 兆瓦的风电场 开展改造升级,并网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风电场应当退役,经 安全运行评估,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可以继续运营。 第三条 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按照公平自愿、先进高 效、生态优先、有序实施、确保安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统筹管理全国风 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负 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国家能源局派出 — 1— 机构负责监管辖区内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电网企业负责风电场 改造升级配套送出工程的改扩建,拆除退役风电场的配套送出工程 以及生态修复。发电企业具体实施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以及生态 修复,实施中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并按规定接受质量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发电企业根据风电场运行情况,论证提出项目改造升级 和退役方案,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需求。 第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发电企业提出的 风电场改造升级需求,结合本地区风电发展规划和电力运行情况, 按年度编制省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明确列入改造升 级和退役风电场的名称、规模和时序,确保稳妥有序实施。实施方 案征求同级相关部门和省级电网公司意见,涉及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的,需报国家能源局组织复核后,抄送国家电网公司或南方电网公 司。 第七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针对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特点简 化审批流程,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审批管理工作机制,对纳入省级 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的风电场予以核准变更。国家能源局派出 机构积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变更手续。 第八条 风电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发电企业应及时开展安 全性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 电网企业。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风电场,发电企业应及时 拆除,并按要求恢复生态环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时注销电力 — 2— 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及时解除并网连接,视情拆除配套送出工程。 第三章 电网接入 第九条 电网公司根据省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积 极做好项目接入,及时受理,简化程序,主动服务,加强并网安全 管理,确保网源协调。 发电企业按照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系统接入和并网 安全管理,改造项目实施前需重新办理接入系统意见。 风电场增容改造配套送出工程改扩建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 对于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 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 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加强并网安全管理。 第十条 风电场改造升级原并网容量不占用新增消纳空间,鼓励 新增并网容量通过市场化方式并网。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负责指导发电企业开展涉网试验及保障网 络安全、电力系统安全所必须的其他试验,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 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原则,与发电企业重新签订并网 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四章 有关保障 第十二条 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 执行。鼓励采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对不改 变风电机组位置且改造后用地面积总和不大于改造前面积的改造升 — 3— 级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不需要重新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 见书。改造升级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草原,改造升级确需使用 林地、草原的,应符合林地、草原使用条件并依法办理使用手续。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态 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的风电场原则上不进行改造升级,严禁扩 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退役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第十三条 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应依法履行环评、水保手续,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 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永久性破坏。 第十四条 并网运行未满 20 年且累计发电量未超过全生命周期 补贴电量的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 能源局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 号)相关规定享受中央财 政补贴资金,改造升级工期计入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年限。改造升 级完成后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 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 号)有关规定,由电网 企业及时变更补贴清单,每年补贴电量按实际发电量执行且不超过 改造前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的 5%。风电场完成改造升级后,对 并网运行满 20 年或累计补贴电量超过改造前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 量的项目,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坚决杜绝骗取国家补贴行 为。 第十五条 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补贴电量的上网电价按改造前 — 4— 项目电价政策执行,其它电量的上网电价执行项目核准变更当年的 电价政策。 第十六条 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进行全国风电场 改造升级和退役项目的信息监测统计和建档立卡,及时更新全国可 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库。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发电企业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 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更新填报相关信息。 第五章 循环利用和处置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退役风电设备行业标 准规范制修订工作,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第三方研究机构等 共同制定退役风电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应依法依规负责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的 废弃物循环利用和处置。 第十九条 鼓励发电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 开展风电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研究,建立健全风电循环利用产业链 体系,培育壮大风电产业循环利用新业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海上风电场改造升级 和退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 市)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细则。 —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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