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管理实施细则.doc
附件 1 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北京市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 新颖化方向发展,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 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培育一批在细分行业内技术实力强、产品质量好、服务水平优、 市场份额高、品牌影响大、发展前景广的中小企业,根据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 见》、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和《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 《关于推进北 京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 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 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 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 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 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 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 - 1 - 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 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加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的,应在北京 市内工商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专 注核心业务,生产、管理、服务精细,特色突出,创新能力强, 长期深耕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划型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须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和北京市 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 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 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 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坚持分层 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 化局”)负责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市级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国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推荐、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 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区级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资金和人员,负责组织 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部门、机 构不得开展与评价、认定、授牌等有关的活动。 - 2 -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 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 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目标是支持引导广 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第七条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 定标准,结合北京市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发布并适时 更新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 1)、北京市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 2)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 定标准(附件 3)。 第八条 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 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方式。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为北 京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 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培育平台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各区级主管部 门分别拥有管理人员帐号和相应权限。 第九条 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为敞口申报,全年开 放,月度评价,每月首日 0:00-末日 24:00 为一个申报周期。由 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 平台参与自评。区级主管部门按照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 - 3 - 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进行公示。 公示期内,各区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 无异议的,由区级主管部门公告认定为本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并于 次月 25 日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总 各区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 公告为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为敞口申报,全年 开放,季度认定,每季度首日 0:00-末日 24:00 为一个申报周期。 由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工商注册 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每季度申请周期内,区级 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评 审、实地抽查,在次季度首月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评审结论和 符合认定标准的推荐企业名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各区推荐企 业进行核验,反馈核验结果和企业核验未通过原因,并对核验通 过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各区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 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公 告,认定为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 第二季度开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经认定的北京市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 局按照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 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 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 - 4 - 息化部发布公告,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 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 (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复核, 区级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含实地抽查)并推荐,经市经济和信息 化局核验后,有效期延长三年。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 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 查),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通过培育平 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 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 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 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 3 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 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继续符合创新型 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 期不变;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经 核实,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经 - 5 - 济和信息化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 对于未在 3 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 取消认定。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 (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 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 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积极配合市、 区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调研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 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区级主管部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 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及时向被 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 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 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级 - 6 - 相关部门和各区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 作领导小组机制作用,统筹协调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 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加强部门协同、市区联动,提高政策精 准性和有效性,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优质中小企业支持 培育力度,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十九条 加强分层分类服务。对于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加大普惠支持服务力度,推动企业加快成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对于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支持和鼓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一)纳入市级或区级“服务包” ; (二)纳入各级财政相关资金支持范围; (三)提供政府购买服务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 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提供的公益性服务; (四)推荐申报各类科技创新项目、重点研发计划及参与各 类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 (五)推荐申请“专精特新贷”“专精特新保”“专精特新险” 等信贷支持、担保增信、融资对接、投资推介、出口信用保险类 金融信贷服务; (六)推荐给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北京高精尖产业发 展基金及其他社会资本作为投资储备项目; (七)推荐参加中博会等专业展会和“创客北京”大赛等活 动,开拓国内外市场; - 7 - (八)提供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产品展览 展示、供需对接、宣传报道等支持服务; (九)其他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对象的培育和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交易 所、股转系统、证监局等企业辅导备案、挂牌上市主管机构,共 同推动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上市和挂牌工作: (一)推荐在新三板挂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企业 到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企业股改、挂牌和上市提供专项服务; (二)协调交易所为每家已经到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的企业 配备上市咨询联络专员提供专业指导,实现报辅企业联合走访全 覆盖; (三)联合交易所举办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实际控制人培 训班、财务总监及董秘培训班等,共同建立系统化的上市课程体 系; (四)支持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开展并购 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 (五)支持以发行交易所公司债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进 行直接融资。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主 管部门建立企业沟通机制,畅通企业信息渠道,了解企业发展状 况和诉求,为制定政策和改进服务提供依据。 - 8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2022 年 8 月 1 日前已被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 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 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 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3 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 所对应的认定标准执行。 附件:1.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 9 - 附件 1 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 20 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 15 分) ,或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 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 额)500 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 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 40 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 20 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 1 项以上(20 分) B.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15 分) C.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10 分) - 10 - D.Ⅱ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5 分) E.无(0 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 20 分) A.5%以上(20 分) B.3%-5%(15 分) C.2%-3%(10 分) D.1%-2%(5 分) E.1%以下(0 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 30 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 20 分) A.15%以上(20 分) B.10%-15%(15 分) C.5%-10%(10 分) D.0%-5%(5 分) E.0%以下(0 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 10 分) A.55%以下(10 分) B.55%-75%(5 分) D.75%以上(0 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 30 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 10 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10 分) - 11 - B.属于其他领域(5 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 20 分) A.70%以上(20 分) B.60%-70%(15 分) C.55%-60%(10 分) D.50%-55%(5 分) E.50%以下(0 分) - 12 - 附件 2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 2 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占营业收入 总额比重不低于 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 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但近 2 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 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 1000 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 0 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0 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四个指标, - 13 - 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 25 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 5 分) A.80%以上(5 分) B.70%-80%(3 分) C.60%-70%(1 分) D.60%以下(0 分) 2.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 10 分) A.10%以上(10 分) B.8%-10%(8 分) C.6%-8%(6 分) D.4%-6%(4 分) E.0%-4%(2 分) F.0%以下(0 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 5 分) 每满 2 年得 1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 5 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 “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 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 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 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 14 -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 25 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 5 分) A.三级以上(5 分) B.二级(3 分) C.一级(0 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 3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 ISO9001 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 10 分) A.10%以上(10 分) B.8%-10%(8 分) C.6%-8%(6 分) D.4%-6%(4 分) E.2%-4%(2 分) F.2%以下(0 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 5 分) A.50%以下(5 分) B.50%-60%(3 分) C.60%-70%(1 分) - 15 - D.70%以上(0 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 15 分)(由北京市自主设定) 9.企业上市挂牌情况(满分 9 分) A.企业已上市(不含全国股转系统挂牌)(9 分) B.企业上市申请已获得证监会、交易所受理或者已到北京证 监局申报辅导备案(需提供证明文件) (7 分) C.企业已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者已提交挂牌申请并获得 全国股转系统受理(需提供证明文件) (5 分) D.企业已启动上市、挂牌工作并已签约保荐机构或者挂牌券 商(需提供证明文件)(3 分) E.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10.企业为北京市产业链龙头企业配套情况(满分 3 分) A.企业属于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领域,且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北 京市产业链龙头企业(3 分) B.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11.企业创新技术研发转化及海外市场拓展情况(满分 3 分) A.企业近三年获得首台套产品认定,新技术新产品认定(含 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临床批件和批准文号,在研创新药、改良型 新药和生物类似药 II 期、III 期临床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1 项 以上(3 分); B.企业获得“首台套”“首批次”“首流片”等应用政策支持 (3 分); - 16 - C.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 证)1 项以上(3 分); D.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 35 分) 12.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 10 分) A.I 类高价值知识产权 1 项以上(10 分) B.自主研发 I 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8 分) C.I 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6 分) D.II 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2 分) E.无(0 分) 13.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 10 分) A.研发费用总额 500 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 额比重在 10%以上(10 分) B.研发费用总额 400-5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 额比重在 8%-10%(8 分) C.研发费用总额 300-4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 额比重在 6%-8%(6 分) D.研发费用总额 200-3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 额比重在 4%-6%(4 分) E.研发费用总额 100-2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 额比重在 3%-4%(2 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 17 - 14.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 5 分) A.20%以上(5 分) B.10%-20%(3 分) C.5%-10%(1 分) D.5%以下(0 分) 15.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 10 分) A.国家级(10 分) B.省级(8 分) C.市级(4 分) D.市级以下(2 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 分) - 18 - 附件 3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 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 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 3 年以 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70%,近 2 年 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5%。 二、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 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 注重数 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 至少 1 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 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三、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 率达到 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 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 19 -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 亿元以上的企业,近 2 年研发费 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 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 在 5000 万元-1 亿元的企业,近 2 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 额比重均不低于 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企 业,同时满足近 2 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 额)8000 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 3000 万元以上、研发人员 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 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 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 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 2 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 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二)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 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 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 作用。 - 20 -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 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 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 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 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 21 - 附件 4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 1 年的 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 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 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 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 1 年的知识 产权)。 (四)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 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 G20 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 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 10 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 22 -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 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 2 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 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 1 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 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标准 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 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 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 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 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 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 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 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或者《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相关规定,按 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 - 23 - (十)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 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50%。 (十一)所称“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 10%以上, 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 (十二)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 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 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 “以下” ,包括本数; 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 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四)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 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 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 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 查询结果为准。 - 24 - (十六)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0 强、50 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 2021 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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