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doc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贯彻落实北京 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 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打造高精尖载体建设新标准,推 进建设产业高质量发展新范式,加快构建以高精尖产业为核心 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016 年第 34 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 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 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 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 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 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评价、管理和国家企业技 术中心的培育等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科技、 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 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创建 第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三次。 — 1 —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信用 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 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 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 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 亿元(建筑业不 低于 15 亿元)。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 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例不低于:制造业 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建筑业 1%;其他 3%。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 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 60 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低于 80 人)。 (六)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 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七)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 产权不少于 10 件(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 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制造业企业近三年申请 — 2 — 的发明专利不少于三件(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 品注册申请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 第六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 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 私,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 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中心须 在京设立。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 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程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创建通知,满足第五条、第 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且自评得分在 60 分及以上的企业,可按照 创建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材料齐全的 予以受理;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创建 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 — 3 — 行评价,基本要求参照第二章第五条。 企业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并形 成评价结果,企业满足基本要求且评价得分在 60 分及以上为合 格。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确定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 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 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 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 私,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 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 4 — 第十三条 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 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 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和新产品产出,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完善产业创新体系,集聚企 业优势资源开展中试制造、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落地,对于能够 保持较高增速、注重创新能力建设投资、具备较强的标准和知 识产权创制能力的企业,择优给予支持。同时,按照国家和本 市有关规定,可在项目申报、人才引进与激励等方面享受相应 的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各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对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 和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 心建设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18〕7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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