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1版)》.doc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 细则(2021 版)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 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和运行评价过程, 根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 版)》(京经 信发〔2021〕72 号),制定本细则。 一、 申请和创建 提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申请的企业,根据北京市经济 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的 创建通知,提交创建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 结果。申请和创建办理流程如下: (一)创建申请 满足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基本条件(即达到《北京市企业技 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 版)》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 规定)的企业,可参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规范》 (T/BETC BETC001-2021,以下简称《规范》)中附录 D 的内容 进行自评打分。 满足申报基本条件且自评分数大于等于 60 分的企业,可于 每年 5 月 4 日-5 月 31 日、8 月 1 日-8 月 15 日、10 月8日-10 月 22 日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 — 1 — 提出申请,按相关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规范》附录 B); (2)《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规范》附录 A); (3)《承诺书》;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 量表); (5)上一年度统计报表,具体为报送统计局的企业研究开 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6)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清单及证书(医药制造 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 权证书),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近三年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 书(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 书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7)其他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的事项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规 范》附录 B 中表 2-表 20 的全部内容。 (二)受理及核查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 济和信息化局对材料进行核查,确定创建结果。 (三)公示及公告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创建结果,公 — 2 — 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二、 运行评价 已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 价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评价结果,运行评 价办理流程如下: (一)运行评价申请 企业技术中心于每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登录北京市 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按相关提示在网上 提交年度运行评价材料。根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 办法(2021 版)》第九条的规定,参考《规范》,市级企业技 术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规范》附录 B); (2)《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规范》附录 C); (3)《承诺书》;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 量表); (5)上一年度统计报表,具体为报送统计局的企业研究开 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6)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医药制造业企业 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证 书),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近三年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 3 — (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7)其他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的事项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规 范》附录 B 中表 2-表 20 的全部内容。 (二)受理及核查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运行评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 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运行评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运行评 价结果。 (三)公示及公告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运行评价结果,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三、监督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技术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可采取 要求企业报送信息、不定期抽查、信息交叉验证等多种方式进 行监管核查。 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在申请和 运行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件等违规违法 行为的单位,将记录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在信 用中国(北京)网上进行公示。 四、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 理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京经信发〔2018〕8号)同 — 4 — 时废止。 附件:《承诺书》 — 5 — 附件 承 诺 书 本企业就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资质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交的资 料均真实、有效; (二)本企业对企业技术中心相关要求已全面、清楚了解, 将严格履行承诺,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本企业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 的责任,以及上述约定采取的各项惩戒措施; (四)以上承诺是本企业真实意愿,如有不实,愿意承担 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公章) 年 — 6 —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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