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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工发〔2014〕25宁波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国内交换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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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工发〔2014〕25 号 关于印发《宁波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完善本科生人才培养模式,学校制定 了《宁波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 行)》、《宁波工程学院本科生国内交流培养工作的管理规定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工程学院 2014 年 4 月 16 日 1 宁波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的指导意见》,坚持以人为本, 促进学生健康发展,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更好地贯彻因材 施教的原则,营造有利于学生成才的学习环境,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转专业资格 第二条 符合本校转专业条件的学生, 在校期间原则上可享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 第三条 学生入学满一学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 业,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后方可转专业: (一)学生参加教学计划内课程考核合格的;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第四条 转专业学生须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 发挥其特长的,应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足 以说明情况的材料;因学生患病原因转专业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诊断的原始病历等。 第三章 第五条 限转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在校期间已经批准转过一次专业者; (三)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 (四)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六)应予以退学的学生; (七)从外校转入的学生; (八)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九)专升本学生; (十)艺术体育类学生。 第四章 第六条 工作流程 转专业一学期一次,转专业办理程序如下: (一)上报人数。各二级学院于学期期中将各专业可接收转入学生人数(每个班 级容量核定 45 人以下)、要求及考核方式报送教务处; (二)公示名额。教务处面向全校公布各专业可接收转专业学生名额; (三)学生申请。有转专业意愿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四)实施考核。如果申请人数超过可接纳人数,则根据“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二级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选拔,考核可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 式,着重考核学生转入专业的基础要求及特长表现,具体考核方式要求由接收的二级 学院确定,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五)名单公示。学期结束前将转入学生名单公示,公示无异议,经分管教学校 领导批准,正式发文公布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同时根据各班级人数平衡原则,将 转入的学生分配到相应班级。 第五章 第七条 说明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和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在原专业已取得的课程学分,与转入专业课程要求相同或要求更高的,可申请免修; 其它课程学分可记入任意选修课学分。 3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 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六章 第九条 本办法从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宁波工程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 办法》(宁工发〔2009〕54 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4 附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转专业办理工作流程 申请学生 填写《转专业申请单》 所在学院 学院初审后在申请单上签字盖章 转入学院 申请单交转入学院, 转入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审核、考核 教务处 转入学院报送考核结果至教务处, 汇总后统一公示 分管教学校领导 审批签发 申请学生 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5 宁波工程学院本科生国内交流培养工作的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本科生人才培养模式, 充分利用国内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 鼓励本科生享有“第二校园经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将每年选派本科生与国 内其他高校学生进行交流培养。为加强交流培养学生的管理,根据本校情况,特制定 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协调校际合作事务,加强 校际联系,拓展国内合作高校,扩展合作领域,签署校际合作协议,建立与国内高校 的合作协调机制。 第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做好来校学习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二年级和三年级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到国内其他 高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半年或一年,学费互免,学分互认。 第二章 第五条 选派标准与程序 选派标准 (一)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在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优先),无不及格课程。 (三)身心健康,能够适应交流高校的学习生活。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二级学院根据派出计划组织学生自愿 报名。 (二)二级学院根据选派标准,按照学习成绩、综合测评和心理测试结果进行排 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报学生处、计划财务 处等部门备案。 6 第三章 第七条 派出交流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派出交流学生交流期间,应遵守交流高校的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根据 合作协议享受交流高校学生的相关待遇。学生交流期间如有违纪行为,本校将结合交 流高校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本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派出交流学生交流期间,仍保留原学籍,学籍异动中标注国内交流,并 注明交流高校和时间。 第九条 结合本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对方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派出交流学生 自主选修交流高校的课程。 (一)派出交流学生交流期间至少要修满与本校人才培养方案相对等的学分,鼓 励学生学有余力情况下多修学分,原则上必须修满原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必 修课学分。 (二)课程置换按照课程名称或课程内容相似相近原则,若两校相同课程的学分 不一致,按照高学分置换。若交流高校未开设本校要求选修的课程,可选交流高校对 应课程属性的特色课程替代,未修读课程返校后根据二级学院要求确定是否补修。 (三)派出交流学生交流期间,所修读的公选课学分最多只能抵用学校毕业要求 的 4 个公选课学分。 (四)学校鼓励派出交流学生多选修交流高校的特色课程,鼓励学生多听学术报 告,多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派出交流学生交流学习的成绩认定 (一)学分、课程互认 合作高校互认课程和学分。交流高校负责出具派出交流学生成绩单、学习证明和 访学学习考评意见,由交流高校教务处统一寄送本校教务处。 (二)成绩记载方式 7 派出交流学生交流期间的成绩不计入宁波工程学院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毕业时学 校出具两份成绩单,宁波工程学院成绩单和交流高校成绩单同时载入学生档案。 (三)不合格课程处理 派出交流学生交流期间修读的课程,若是本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考试不 合格的回校后必须重修。 (四)派出交流学生毕业时单独审核交流期间的成绩,成绩全部合格,颁发毕业 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派出交流学生交流期间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徽、社保证以及相关手 续由对方高校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派出交流学生交流期间学费仍在本校缴纳,其他费用依据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 派出交流学生交流前需在学生处办理医保转出相关手续,交流期间如 患疾病需在当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先行垫付,凭病历卡、费用 清单和发票,按照宁波市医保中心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派出交流学生交流结束后,应按本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往返交通费 用学校将予以适当资助。 第十五条 派出交流学生党员交流期间应携带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可以在交流 高校参加党组织生活,党费在本校缴纳。入党积极分子交流期间,可以报名参加交流 高校党校学习,考试合格并持有效证书者,本校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评奖评优、助学等相关政策 (一)派出交流学生参加原所在专业(班级)的奖助评定,各二级学院根据具体情 况兼顾学生的各种评优评奖和助学工作。 (二)派出交流学生在交流期间担任学生干部的,纳入本校学生干部管理范围统 一考核评优。 (三)派出交流学生在交流期间遇到临时生活困难,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8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接收交流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接收交流学生的培养与管理按照本校有关本科生的培养与管理办法 进行。 第十八条 接收交流学生党员应携带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 在我校参加组织生活, 党费在原学校缴纳。入党积极分子可以通过所在二级学院报名参加我校党校学习,考 试合格者,由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接收交流学生应遵守本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 本校校纪行为,本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出处理意见,并反馈至学生所在高校。 第二十条 接收交流学生学习结束后,在本校教务处网站下载离校手续单办理离 校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务处与合作高校教务处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9 派出交流学生手续办理流程图 公布对方学校接受名额和专业 二级学院 选拔学生并报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 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Y 派出交流学生 到本校组织部、校医院、宿管中心等 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派出交流学生 到交流高校学习,并遵守交流高校相关管理规定 派出交流学生回校 回本校所在学院报到,二级学院待学生 毕业时单独审核交流培养期间成绩 10 接收交流学生手续办理流程图 接收交流学生 到我校所在学院报到 二级学院 协助接收交流学生到到组织部、图书馆、宿管中心、网络 中心、校医院、教务处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和证件 接收交流学生 按照我校开设的课程进行学习并参加相关活动 二级学院 负责接收交流学生平时的管理工作,结束时给出 接收交流学生考评意见、学习证明并报教务处 教务处 给出接收交流学生成绩单并把考评 意见、学习证明寄送对方学校教务处 接收交流学生交流结束 到我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宁波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 年 4 月 16 日印发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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