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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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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doc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doc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doc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doc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doc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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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doc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 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 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9〕5 号)精神,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 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国家标准,制定了《内 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 年 12 月 29 日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养老机构管理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 等级划分与评定》、《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 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结 合全区养老机构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须具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运营满一年及以上且在民政部门登记备 案。符合民政、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管理要求,三年内无 重大责任事故。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 级、四级、五级。 第二章 第四条 申请流程、条件及内容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流程如下: 1、申报。养老机构结合自评情况向所在旗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等级评 定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养老机构评定申请书、养老机构自评报告、前三 年接受有关部门抽查、检查、评估的结果及整改情况。养老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初审。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 机构在旗县(市、区)政府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后汇总上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3、复审。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相关文件要求对旗县(市、区)民政局、 财政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送自 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4、评定。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组织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或第三 方评定机构对申报的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 5、公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通过自治区民政厅网站向社会公示 5 个工 作日。 6、颁发等级牌匾。一级以上养老机构发放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等级证 书,三级以上养老机构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发放等级证书和等级牌匾。 第五条 申请等级评定时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 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第五项内容执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 要求,等级评定总分为 1000 分。包括:环境 120 分,设施设备 130 分,运营 管理 150 分,服务 600 分。 一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 360 分,且每一项得分不低于该项 总分 40%。一级养老机构为入门等级,按照鼓励先进的原则,一级养老机构不 颁发等级牌匾。 二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 450 分,且每一项得分不低于该项 总分 50%。 三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 570 分,且每一项得分不低于该项 总分 60%。 四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 780 分,且每一项得分不低于该项 总分 80%。 五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 900 分,且每一项得分不低于该项 总分 90%。 第三章 运营补贴标准 第七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牵头组织,由养老机构等级 评定专家委员会或第三方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将做为运营补贴资金 的拨付依据。 第八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4﹞57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 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27 号)等规定,对社 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治区按其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 每月给予 100 元至 300 元的运营补贴(等级评定补贴)。其中,一级养老机构 按照其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 100 元运营补贴,机构等级每增长一个 级别床位运营补贴对应增长 50 元。 第九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与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床 位运营补贴政策。 第十条 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 补贴政策。 第四章 评定原则和要求 第十一条 等级评定坚持全面客观、质量为重、独立公正的原则,养老机构 自愿申请等级评定。各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和第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评定 结果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在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等 级评定: (一)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虐老欺老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情形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等级评定工作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等级评定有效期内,养老机构须接受民政、财政部门的随机抽查。 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评定等级标准的情形,取消或降低相应等级和运营补贴。被取 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 匾退回自治区民政厅;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的 15 个工 作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自治区民政厅,补发相应的评定等级证书、 牌匾。拒不退(换)回的,由自治区民政厅公告作废。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在等级评定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的,旗县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自治区民政厅,由自 治区民政厅书面通知取消等级,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刑事处罚结束满两年后可重新申请评定等级。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等级评定名义向养老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等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须重新申请评定,否则不予办理养 老机构运营补贴。在有效期内(满一年)可申请评定更高等级。申请高一等级评 定未获通过,则继续按照原等级资格发放运营补贴。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成员或第三方参与评定人员须熟知有关 法律法规政策,有丰富的养老机构管理运营、服务质量评定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自 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复核申请和原始材料审核认定后,形成复 核意见。 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在复核中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陈述,必 要时可以重新进行评价。评定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养老机构。 第十九条 未参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或参加等级评定但未取得一星级及以 上等级资格的养老机构,则不具备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格。 第五章 第二十条 附 则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2016 年 12 月 30 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办法》(内民政发﹝2017﹞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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