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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课程考试改革的指导性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结合我 校示范校建设任务,进一步深化学校课程考试改革,建立符合高职教育发展的课程考试体系, 为我校全面推行学分制打下基础,特提出如下意见,参照执行。 一、主要目标 (一)构建多元化的课程考试体系 逐步建立“考试形式多样的、考试时数灵活的、教学内容与考试形式相适应的”高职教 育课程考试体系;基本取消一张期末试卷来评定学生的成绩,注重考核学生综合能力考试形 式。 (二)研究和制定考试成绩评定标准,客观、科学地评价学生学习成绩 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对学生进行多层次、多成分的成绩评定,某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应由 多种(考试)形式的成绩按比例构成或按阶段性过程考核,它可以包括理论考试、技能考试、 口试、作业、练习、小作品、小制作、小设计等。 (三)加强考试命题等方面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工作 在命题方面,对考试内容难度和区分度等质量要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在考试管理 工作方面,确保考试的过程控制更加科学、规范、合理,使考试成为检测教学质量、调控教 学过程、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的重要依据。 二、基本原则 (一)以学生为主体 树立学生在教学及考试中主体地位,给学生一定的选择考试形式和考试方法的权力。通 过考试,一方面要有利于教师准确地掌握学生学习情况,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 高教学水平;另一方面要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以“能力测试”为中心 要克服传统考试只注重考核学生知识,忽视考核学生能力的弊病,转变为以“能力测试” 为中心。就某门具体课程而言,考试可以是检测学生理解和掌握基础知识的能力,也可以是 综合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还可以是动手能力或创造力。 (三)以“教、考分离”为重要手段 要逐步推行教、考分离,充分发挥“教、考分离”在检测教学质量、调控教学过程和改 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的作用。目前首先在部分公共课和专业主干课中推行。 (四)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根本 教学改革和考试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因此,考试要成为检 测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从考试形式的确定、命题、 审核到评卷、总结,都要列入 ISO9000 质量认证体系,纳入整个教学质量体系中去管理。 三、具体措施与要求 (一)纯知识、理论类课程 1.该类课程考试形式以笔试(开卷、闭卷)为主,其它形式为辅。 2.大力提倡“教、考分离”考试方式。 3.根据教学大纲要求,以基本概念的理解,基本理论的应用为重点,制定课程考试大 纲或命题双向细目表,并按表进行命题。 4.加强考试试题的题库建设。借鉴国外及各类国家、省、市级考试经验,加强相关课 程的题库建设,尤其是公共课的题库建设工作。 5.基本题或基本分约占 65%,稍难题占 25%,偏难题占 10%;区分度(即占学生总数 1/3 的高分生的得分率与占学生数 1/3 的低分生的得分率之差)控制在 0.14~0.3 之间。 6.制定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分为 A、B、C 三套,专业(室)或系(部)主任签 署意见。 7.考试时间实行弹性时间:一般为二小时,也可以延长,根据课程特色而定。 8.成绩评价:考试成绩占 60~80%,其它成绩占 20~40%。 (二)实验、实训、制作类课程 1.该类课程考试以实操、制作为主、其它形式为辅。 2.根据教学大纲制定实操项目考核评分表,包括考核内容、实操步骤或技术要求、评 分及配分、扣分等。要以熟练掌握基本技能、专业技能和技术应用能力为重点。 3.如某实操考试由多个实操项目构成,要制定相应的若干个考核评分表。 4.实操项目考核评分表由专业(室)主任组织制定,系(部)主任审核实施,考前教 务处备案。 5.重点在于技能的考核,同时也要注重职业素质的训导。 6.成绩评价:实操成绩占 60~90%,其它成绩占 10~40% (三)校外实践、实习类课程 1.该类课程考试成绩由四部分构成:现场工作表现+过程评价+个人总结评价+附加考 核。 2.现场工作表现:由带队教师组织企业或基地有关人员对学生进行评价。 3.过程评价:由实践、实习带队教师和学生进行评价。 4.本人总结评价:个人总结,由带队教师进行评价。 5.附加考核:由带队教师针对实践、实习目的对学生进行考核。 6.各项评价所占的比重由专业主任根据课程特色而定。 (四)设计类课程 1.该类课程考试成绩由二部分构成:常规评价+作品评价,以作品评价为主,常规评价 为辅。要加大对学生的学习过程考核,提高平时作业成绩比重,以及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表 现统一作为该门课的成绩。 2.常规评价主要包括设计的基本步骤、工具与设备的掌握使用等方面。 3.作品评价主要包括作品的整体效果、创意等。 (五)研究类课程 重点考核研究课题的实现过程和结果。包括课题的选取、信息的收集、研究的方法、研 究的结果等。 (六)综合类课程 1.该类课程的考试形式应不少于 2 种,实行单课程的多形式的、综合性的考试,各系 (部)可根据课程特色确定其考试类型。 2.以课程考试改革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为依据,注重能力测试。 3.课程考试总成绩根据课程形式按比例评定。 (七)鼓励各系(部)广大教师进行课程考试形式改革的探索,包括几门课程的综合考 试、模块式课程综合考试形式的探索,具体方案由任课教师或专业提出,经系(部)主任同 意,报教务处批准即可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