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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2017 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专 业 城 乡 规 划 城市 规划 建筑 学 其他 专业 学位或学历 本科学历或 学位 工作年限 专科 6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4 专业评估(认证)的 3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2 专业评估(认证)的 1 博士 1 硕士学位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专业评估(认证) 的 1 学士学位(专业学位) 4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2 专科 7 本科 5 专业评估(认证)的本科学历或学位 4 硕士学位 3 专业评估(认证)的硕士学位 2 博士 2 注: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 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 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 目,成绩 2 年滚动。 2.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 科目,成绩 3 年滚动。 3.(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 年)》之前, 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 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2)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 目录(2011 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 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 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4.(1)《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 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 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 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 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2)“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 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附件 2 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1.为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资格审查实行初审和复 审两级审查,突出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 2.市州人社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及时公布公示复审结果,接受举 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证书。 3.资格审查统一使用国家制发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报考人员、所在 单位、人社部门在表内相应栏目内签名盖章,资格审查部门不得再自行增设签章 环节。 4.省级人社部门加大对资格审查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不定期地对各地、 各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和督促,并将资格审查工作纳入市州人社 等部门年度绩效评估项目。 5.网上报名成功、缴费成功、准考证打印成功、考试成绩合格等并非资 格审查合格,只有通过初审和复审两级审查的才认定为资格审查通过(如按规定 被列入核查或抽查的,还须核查、抽查合格),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6.因特殊原因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审查的人员,可在下一年度考试 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查时申请审查一次。仍不进行资格审查的,视为报考人员自 动放弃,资格考试等部门清理相关数据,不再予以资格审查及发证,后果由报考 人员自负。 附件 3 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 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 号)精神,资格审查部门要切实优化公共服 务流程,大力简化办事手续,不得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各类无谓的证明,不得进行 “循环证明”验证,尽可能使报考人员办事更方便更顺畅。 (一)初审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 份,此表用于存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网上报名 系统自行下载,用 A4 纸打印。2.毕业证件。3.身份证件。4.报考人员认为需补 充的辅证材料。 报考人员和资格审查部门在学历、资历、专业等方面按以下要求掌握: 报考人员需在本类别(专业)首次考试前获得国家教育、人社行政部门 承认的正规学历。 即 2017 年度新报考人员需在 2017 年度国家规定的考试日 2017 年 10 月 21 日(不含)前取得相应学历(以毕业证书为准)。 正规学历即能在学信网上查询,或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 指导中心网站、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网站查询,或能在技工 院校毕业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或人社部门的技工院校毕业学籍认证查询。 工作年限计算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全日制学历(以学历证书上标注的 “全日制学历”或“脱产学习”为准)的学习年限(含实习期限),不计算为从 事专业的工作年限。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时间计算工作年限(须有人社部 门核准的连续就业社保证明);非在职人员硕士生学习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参加非全日制函授、自考等成人类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等后续学历学 习年限可累计计算工作年限。 报考人员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举例如下:①取得全日制学历后直接参加工作 无后续学历的,工作年限从取得最高全日制学历算起。如:2011 年取得全日制 学历后参加工作无后续学历,2017 年报考,工作年限为 2012 年—2017 年共 6 年。 ②取得全日制学历参加工作后又取得后续学历的,相关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如 甲 2011 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 2012 年—2014 年取得非全日制学历, 2017 年报考,工作年限为 2012 年—2017 年共 6 年;乙 2011 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 加工作,2013 年—2015 年取得全日制学历,2017 年报考,工作年限为 2012 年 1 年、2016 年—2017 年 2 年,累计共 3 年。多个学历依此类推。 对专业有要求的,一律参照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 年)的专业归类执行。所学专业在“专业参照表”中未列出又难以认定为“相近 专业”的,可提交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 校出具),由所属考区资格复查部门予以审核认定。 (二)复审材料要求 1.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后签字盖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1 份。 2.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从事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3.持教育部门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初审查验结果: ①国家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验页面、或省教育厅中等职业 学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查验页面、或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 (http://www.hunbys.com)学历认证查验页面、或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 证中心学历认证查验页面; ②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 查验证明材料; ③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还须提交非全日制之前所取得的已经初审合 格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复印件 1 份。 4.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 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5〕46 号)精神,规定“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 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高级技 工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全日制中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持技工院校 毕业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初审查验材料: ①2005 年至 2013 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 服务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 (http://www.hn12333.com:81/comm_front/query/technicalSchoolDiplomaQue ry.jsp)的查验结果页面; ②2015 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 查询系统(http://www.jxzs.mohrss.gov.cn/)查验结果页面; ③其他年度毕业的,提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学籍认 证查验结果。 (三)有关要求 1.资格初审时,由报考人员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证等相关材 料原件。所在单位初审时,认为需留存备用备查的,可复印核对后,在复印件上 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报考人员。 2.资格复审时,主要对初审查验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 查询认证情况进一步确认。复审时不得再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原件。 3.所有材料复印件须使用 A4 纸并加盖单位公章,《资格考试报名表》相 关栏目还需验证人签名负责,严格执行“谁审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审查管理 制度。 附件 4 资格审查相关责任追究 (一)报考人员等的责任追究。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 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 号)精神, 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 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 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 号、 人社部令第 31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1.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 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报考人员错过重新报名参考时间的自行负责。 2.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 等)参加考试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 部令第 31 号)给予相应处理。 3.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 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①伪 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②伪造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 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 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 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 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 四款的规定,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 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 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4.报考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 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1.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报 考人员相关信息的核对把关,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2.参加资 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 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 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5 2017 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及代码对应表 名称 级别 专业 科目 1.城乡规划原理 2.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04.考全科 01.城乡规划 3.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4.城乡规划实务 044.注册城乡 规划师 2.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03.免一科 01.城乡规划 3.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4.城乡规划实务 02.免二科 3.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01.城乡规划 4.城乡规划实务